| 索引號 | 01526259-9-/2016-1028006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公開目錄 | 法規政策 | 發布日期 | 2016-10-28 |
| 文號 | 瀏覽量 |
為規范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機制,根據國務院《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和《龍陵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保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保山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龍政辦發【2008】51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龍陵縣城建局負責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工作。
第三條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簡稱申請家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廉租住房保障范圍:縣城五個社區即龍山社區、白塔社區、龍華社區、云山社區和赧場社區中的常住城鎮人口。
(二)申請家庭人均收入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收入標準;
(三)申請家庭人均現住房面積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面積標準;
(四)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有一人為非農業常住人口;
(五)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第四條申請廉租住房,應當由申請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第五條申請廉租住房的審批程序,實行“四道門檻,三榜定案”確定承租對象。具體程序為:
(一)申請家庭向所在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報《龍陵縣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請審批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第一道門檻):
1.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
2.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出具的住房和收入證明。
3.申請人有私房的,提供產權證復印件或社區居委會出具的住房證明。
4.屬優先保障對象的申請人,分別出具革命烈士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軍人證、市級以上勞動模范等證明材料。
(二)社區居委會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家庭的戶口、收入、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認真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并張榜(第一榜)公布后,將申請材料報龍山鎮人民政府(第二道門檻);對不符合條件的,社區居委會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三)龍山鎮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狀況是否符合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張榜公布后(第二張榜),將申請材料移交縣城鄉建設局(第三道門檻)。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不予批準,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四)縣城鄉建設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對申請人的住房狀況是否符合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轉交民政局(第四道門檻)。
(五)縣民政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情況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反饋給縣城建局。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不予批準,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六)經審查,家庭收入、住房等申報情況屬實,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縣城建局予以公示(第三張榜),公示期10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獲得承租資格,作為承租對象予以列入輪候名單,適時安排承租廉租住房并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六條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縣城建局,經城建局審核登記,對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應當取消承租資格,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七條在配租廉租住房時,優先保障符合條件的革命烈士家屬、殘疾人和市級以上勞動模范;其次按照住房功能、面積與家庭人口結構相對應和更困難者優先原則,根據住房困難程度和經濟困難程度依次安排配租。
第八條已準予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與縣城建局簽訂《租賃合同》,按合同約定條款繳納租金、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入住。對不接受配租方案,不依法履行合同的承租家庭,原則上不再享受實物配租資格。
第九條需要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按年度(每年1月10日前)向縣戶口所在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成員職業及住房情況。填寫住房保障申請審批表,并提供相關材料(申請續租續補的家庭只需提交申請、填寫審批表,不需提供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城建局取消保障資格,收回廉租住房或按市場價格收取租金。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狀況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本縣住房保障政策確定的收入標準的;
(三)因家庭人口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本縣住房保障政策確定的住房標準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五)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租、轉借的;
(六)連續6個月以上不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不依法履行《租賃合同》的;
(八)利用保障性住房從事違法活動的。
第十一條縣城建局應當在做出取消保障資格決定后5日內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承租家庭應當在接到取消住房保障資格通知之日起10日內退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的,縣城建局可視其具體情況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按商品房市場價格收取租金或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廉租住房承租期間若承租家庭要求退出的,應在停止租賃前10日內書面告知縣城建局,縣城建局自接到退房材料后5日內辦理停租手續,同時停止計租時間。
第十三條廉租住房在滿足城鎮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后,有剩余房源,縣城鄉建設局可以根據住房保障政策規定向其他住房和經濟困難家庭出租。
第十四條住房保障部門或其他相關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便利營私舞弊、收受他人財物或其他好處的,對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糾正查處的,依法給與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細則由龍陵縣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