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59-9-/2019-0912004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公開目錄 | 征收與補償 | 發布日期 | 2019-09-12 |
| 文號 | 瀏覽量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云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云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云政發〔2013〕133號)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有關政策及文件規定,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適用范圍
(一)保山市龍陵縣五板橋棚戶區改造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規劃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
(二)本項目范圍內合法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參照本方案執行。
第三條征收人與被征收人
(一)征收人:龍陵縣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門:龍陵縣棚戶區改造項目指揮部。
(三)征收實施單位:龍山鎮人民政府。
(四)被征收人:征收范圍內的產權人。
第四條征收范圍及補償對象
征收范圍:本項目征收公告范圍內的所有建筑物、構筑物、地上附著物及土地。(征收四至范圍以公告的規劃范圍圖為準)
補償對象:征收范圍內具有合法手續的房屋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
第五條征收補償內容及方法
(一)征收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權價值的補償;室內裝飾裝修、室外附屬設施和附著物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營業性用房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二)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權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法規依法評估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在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7日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或者被征收人采取搖號等隨機方式確定并予以公告。
(三)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性質及使用年限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第六條不予補償的范圍
自房屋征收公告發布之日起,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及其附屬物,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增加設施、裝飾裝修、栽植樹木等不予補償。
第七條征收補償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
第八條征收時間、簽約和騰房期限
征收時間:2019年9月12 H。
簽約期限: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12月31日。
騰房期限:2019年9月12日至2020年3月31日。如遇特殊情況,由征收部門報請征收人作出變更決定。
第二章 房屋征收
第九條被征收房屋的認定
(一)計戶認定。
1. 以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的宗數計戶。
2. 在發布征收公告前已取得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確認書等司法文書的,按相關司法文書所載明的權屬進行計戶。
(二)被征收土地和房屋認定。被征收土地、房屋權屬和性質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認定:
1. 持有合法有效的土地證、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按所登記的權屬和性質認定。
2. 未辦理土地證、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但土地使用權人持有合法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建房批準通知書》和房屋所有人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按所批準的權屬和性質認定。
3. 產權權屬有爭議的,持有已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確認書等司法文書,按相關司法文書所載明的權屬和性質認定。
(三)被征收土地和房屋面積認定,具體方法為:
1. 土地面積以證載面積為準。
2. 房屋面積以證載面積為準,若權屬證書登記內容、面積等與現狀不相符或存在明顯登記錯誤的,以實際測繪面積為準;若符合登記條件但未辦理產權證的,以實際測繪面積為準:
第十條征收房改房和集資建房
征收單位出售的房改房和集資建房,根據相關法規和政策進行征收補償。
第—條征收臨時建筑物
合法建設用地范圍內臨時建筑物按照評估價值給予貨幣補償,不納入回遷安置建筑面積。
第十二條營業性用房及商鋪的認定
(一)營業性用房的認定
被征收人實際用于經營的房屋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認定為營業性用房:
1. 已取得合法建設用地使用手續的;
2. 在征收決定公告發布前3年內持有工商、稅務、衛生等部門批準登記的合法有效證件或繳納有關稅費票據的。
(二)商鋪的認定
本方案所稱商鋪是指征收范圍內位于原320國道兩側(含龍陽橋至環城公路兩側)的營業性用房中臨路第一幢房屋的一層面積。
商鋪面積的認定辦法:永久性建筑以測量的實際用于經營面積為準;其他結構的商鋪面積,進深不足4米的按實際進深計算,進深超過4米的按4米進行計算。
第十三條征收企事業單位房地產
征收企事業單位房地產采用貨幣補償。由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以評估結果作為確定補償價格的依據,但不得享受有關居民房屋征收補助及獎勵政策。企業房地產被征收后由企業自行安置。
第三章 貨幣補償
第十四條貨幣補償
(一)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協議并按時騰房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給予被征收人房地產評估總價20%的獎勵。
(二)在規定時限內沒有簽訂“貨幣補償協議”的,按照評估價格進行貨幣補償安置,不得享受房地產評估總價20%的獎勵。
第十五條評估價值確定
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結果,經法定程序后最終認定的價值作為補償依據。
第十六條貨幣補償支付方式
征收補償資金分兩次支付。第一次為簽訂協議之日后15個工作日內,征收部門支付協議補償資金的40%到被征收人賬戶;第二次為騰房驗收之日后10個工作日內,將剩余60%補償資金支付到被征收人賬戶。
第四章 產權調換
第十七條產權調換
(一)征收人提供住宅安置房進行產權調換。
(二)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不得享受房地產評估總價20%的獎勵。
第十八條安置區域
住宅產權調換安置區域為政府指定的安置房小區,安置房類型為多層或高層建筑。
第十九條單元樓住宅調換比例
被征收范圍單元樓住宅選擇產權調換的,調換比例如下:
框架結構調換比例1 : 1.1;
磚混結構調換比例1 : 1;
分攤土地調換房屋比例:國有出讓用地1 :1.2;國有劃撥用地1 : 1.1
第二十條庭院式住宅調換比例
被征收范圍內庭院式住宅選擇產權調換的,調換比例如下:
框架結構調換比例1 : 1.1;
磚混結構調換比例1 : 1;
磚木結構調換比例1 :0.95;
土木結構調換比例1 :0.9;
建設用地調換房屋比例:國有出讓用地1 : 1.2;
國有劃撥用地1 : 1.1;
集體建設用地參照國有劃撥用地調換比例。
第二十一條住宅安置房和地下停車位的調換
(一)調換套數和個數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計戶規定每戶最多可選擇兩套住房,一套住房只能配套調換1個停車位。
(二)調換方法
1. 按調換比例計算得出的可調換面積以1:1的比例調換住宅安置房和停車位(含公攤)面積。
2. 選擇調換一套住宅安置房后無剩余面積調換停車位的,可按2500元/平方米購買1個停車位。
3. 選擇調換兩套住宅安置房的,選擇第一套住房和停車位后,若剩余可調換面積大于或等于所選擇安置戶型面積50%的可選擇第二套。計算公式為:可調換面積-(第一套調換面積+所 選第一個停車位面積),第二套面積的50%。具體按以下規定執行:
(1)調換兩套住宅安置房選擇調換地下停車位的,所選第一套住宅安置房和第一個停車位面積必須納入計算剩余可調換面積。被征收人在第二套住宅安置房調換后無剩余面積調換停車位的,可按2500元/平方米購買1個停車位。
(2)當調換第一套住宅安置房時未調換停車位,在選擇調換第二套住宅安置房后無論有無剩余可置換面積均不得以產權調換方式調換停車位。
第二十二條營業性住戶的產權調換
營業性住戶認定為商鋪以外的產權部分可以按照住宅戶調換規定執行,認定為商鋪的產權部分按照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 但不得享受20%的評估獎勵。
第二十三條產權調換后的資產結算
(一)調換后的不足面積,按2500元/平方米結算找補差價。
(二)調換后的剩余可調換面積,按2500元/平方米結算找補差價或者對剩余資產按評估價值給予補償,但不得享受20%的評估獎勵。
(三)調換的面積差價在交房時一并結算。
第二十四條室內裝飾裝修及附屬設施補償
被征收人的室內裝飾裝修、附屬設施、附著物按分項評估價值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五條產權調換選房時間和順序
(一)選房時間。在2020年3月31日前。
(二)選房順序。在規定時限內簽訂“產權調換協議”并騰房驗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選房順序根據簽訂“產權調換協議”時間先后順序作為住房選房的順序。同一時間有兩戶及以上簽訂協議的,采取現場抽簽的方式確定選房順序。
第五章 產權購買優惠
第二十六條商業用房購買優惠
(一)優惠對象:本項目的營業性住戶;
(二)優惠條件:每宗產權可憑“補償協議”在本項目區域規劃建設的房源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后60日內購買商業用房享受總房價3%的優惠,超過60日不再享受優惠。
第二十七條商品住宅購買優惠
(一)優惠對象:本項目中不參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
(二)優惠條件:每宗產權可憑“貨幣補償協議”在本項目區域或者縣城指定房源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后60日內購買1套商品住房享受總房價3%的優惠,超過60日不再享受優惠。
第六章 征收政策性補助及獎勵
第二十八條搬遷費
按被征收合法永久性建筑面積給予40元/平方米一次性補助(含搬出搬入費用)貧困殘疾人補助標準提高20%。
第二十九條臨時安置補助費
(一)采用貨幣補償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期按照24個月計算,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按被征收合法永久性建筑面積10元/平方米?月計算,騰房驗收并交付被征收房屋時一次性發放。貧困殘疾人補助標準提高20%。
(二)采用產權調換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期按照12個月計算,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征收合法永久性建筑面積10元/平方米?月計算,騰房驗收并交付被征收房屋時一次性發放。貧困殘疾人補助標準提高20%。
(三)申請政府提供過渡安置房源的,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后,持房屋征收部門開具的聯系單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南片區公租房房源過渡,過渡期不超過24個月。過渡房源優先保障貧困殘疾人家庭。
(四)其他情形過渡安置費
1. 經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批準的拆舊翻新住戶,原房屋拆除后未建設的,按原證載建筑面積計算。
2. 非營業性住戶過渡安置費不足500元/月的,按500元/月計算。
3. 無永久性建筑的對象戶,認定營業性面積后,過渡安置費不足500元/月的,按500元/月計算。
4. 營業性面積只計算停產停業補償,不計算過渡安置費。
第三十條停產停業補償
征收營業性面積造成被征收人合法生產經營活動停產、停業損失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按24個月一次性給予補償,補償標準按以下規定執行:
認定營業性面積的,商鋪按照70元/平方米?月計算,其余營業性用房按照45元/平方米-月計算。
對以上規定有異議的,可通過評估確定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三十一條搬遷獎勵
按規定期限自行搬遷完畢并通過驗收的,按計戶認定規定,每戶給予一次性獎勵20000元。
第三十二條供水及強弱電設施補償
按計戶認定規定,給予被征收人合法用地范圍內:水、電每戶合計2000元一次性補償;電視、網絡及固定電話每戶合計360元的一次性補償;持有合法用電憑證并安裝有動力電的,每戶給予4000元的一次性補償;流動電力電表不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可移動物品搬遷損失補助
被征收人可移動物品搬遷損失補助按被征收合法房屋永久性建筑面積給予100元/平方米一次性補助。
第七章 征收人與被征收人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征收人的責任
(一)按有關規定公布、公告、公示有關事項。
(二)按照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約定兌付相關補償、補助及獎勵資金。
(三)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及規劃設計內容組織安置小區建設, 確保安置房符合國家建筑工程質量安全驗收標準。
(四)負責組織辦理安置房的不動產權證。
第三十五條被征收人的責任
(一)配合征收人做好登記、測繪、評估、協議的簽訂、搬遷等有關工作。
(二)協議簽訂后不得擅自拆除被征收房屋及配套設施。
(三)自行結清水、電、有線電視、網絡等各項費用。
(四)被征收房屋的債權、債務、產權糾紛、租賃關系等由被征收人解決。
(五)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前被征收人涉及產權變更但未辦理相關法定手續涉及的稅費,由被征收人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須繳納個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及其他應由被征收人承擔的稅費。
(七)24個月的前置物業管理期滿后,按照物業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爭議處理
第三十六條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作出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云南省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三十七條龍陵縣棚戶區改造項目指揮部與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龍陵縣棚戶區改造項目指揮部與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龍陵縣棚戶區改造項目指揮部報請龍陵縣人民政府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云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等規定,按照本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龍陵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龍陵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房屋征收過程中,若有歷史遺留問題,由征收部門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另行處置。
第四十一條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未盡事項,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執行。若國家政策發生調整,按調整后的政策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方案由龍陵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