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59-9-/2018-1224003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公開目錄 | 征收與補償 | 發布日期 | 2018-12-24 |
| 文號 | 瀏覽量 |
為進一步改善白塔和大寨片區居住條件,消除居民住房安全隱患,提高抗災減災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將保山市龍陵縣棚戶區改造項目(一期)房屋征收決定及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主體
龍陵縣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門
龍陵縣棚戶區改造項目指揮部。
三、征收實施單位
龍山鎮人民政府。
四、征收范圍
東起興農路與松山路交叉路口→松山路與長庚路交叉路口,南起長庚路與松山路交叉路口→大寨巷→東卡→遠征路→規劃白塔路南側→龍玉大道→白塔寨子南側→張家祖墳坡,西起張家祖墳坡→朱家坡→文壁坡→魁閣,北起魁閣→龍山湖主入口→環城西路→興農路。具體范圍詳見《保山市龍陵縣棚戶區改造項目(一期)征收范圍圖》(附件)
五、房屋征收實施時間
(一)征收時間: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二)簽約期限: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9月30日。
(三)騰房期限: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四)如遇特殊情況,由征收部門報請征收人作出變更決定。
六、征收補償標準
詳見《龍陵縣人民政府關于保山市龍陵縣棚戶區改造項目(一期)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
七、其他有關事項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二)本公告自發布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征收范圍內實施房屋新建(擴建、改建)或者改變房屋用途等增加補償費用的不當行為;不得辦理戶口的遷入和分戶;不得以被征收房屋為注冊地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稅務登記手續;不得將被征收的房屋進行買賣、轉讓、租賃、抵押、贈與、典當,已依法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尚未建造完畢的房屋不得續建。違反以上規定的,不予補償。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國土資源局、縣發展和改革局、縣公安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稅務局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新建(擴建、改建)、土地審批、戶口遷入或分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有關手續。
(三)本次征收范圍內的行政相對人如對縣人民政府發布的征收決定和有關事宜有異議的,可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
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向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咨詢電話:0875-6121088。
監督部門:龍陵縣紀委監委,投訴、舉報電話:0875-6128855。
特此公告
附件:保山市龍陵縣棚戶區改造項目(一期)征收范圍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