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59-9-/2018-1226005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公開目錄 | 征收與補償 | 發布日期 | 2018-12-26 |
| 文號 | 龍政發〔2018〕88號 | 瀏覽量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云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云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云政發〔2013〕133號)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有關政策及文件規定,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適用范圍
(一)保山市龍陵縣棚戶區改造項目(一期)(以下簡稱“本項目”)規劃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
(二)本項目范圍內合法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參照本方案執行。
第三條 征收人與被征收人
(一)征收人:龍陵縣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門:龍陵縣棚戶區改造項目指揮部。
(三)征收實施單位:龍山鎮人民政府。
(四)被征收人:征收范圍內的產權人。
第四條 征收范圍
本項目征收范圍四至為:東起興農路與松山路交叉路口→松山路與長庚路交叉路口,南起長庚路與松山路交叉路口→大寨巷→東卡→遠征路→規劃白塔路南側→龍玉大道→白塔寨子南側→張家祖墳坡,西起張家祖墳坡→朱家坡→文壁坡→魁閣,北起魁閣→龍山湖主入口→環城西路→興農路。具體范圍最終以龍陵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的征收范圍為準。
第五條 征收補償對象
被征收建筑物、構筑物、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
第六條 征收補償內容及方法
(一)征收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權價值的補償;室內裝飾裝修、室外附屬設施和附著物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營業性用房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二)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權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法規依法評估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在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7日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或者被征收人采取搖號等隨機方式確定并予以公告。
(三)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性質及使用年限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第七條 征收補償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
第八條 征收時間、簽約和騰房期限
征收時間:2018年12月24日。
簽約期限: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9月30日。
騰房期限: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如遇特殊情況,由征收部門報請征收人作出變更決定。
第二章 房屋征收
第九條 被征收房屋的認定
(一)計戶認定。以合法有效的土地證、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的宗數計戶。
(二)被征收土地和房屋認定。被征收土地、房屋權屬和性質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認定:
1﹒持有合法有效的土地證、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按所登記的權屬和性質認定。
2﹒未辦理土地證、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但土地使用權人持有合法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建房批準通知書》和房屋所有人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按所批準的權屬和性質認定。
3﹒持有已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確認書等司法文書,按有關司法文書所載明的權屬和性質認定。
(三)被征收土地和房屋面積認定。具體方法為:
1. 土地面積以證載面積為準。
2. 房屋面積以證載面積為準,若權屬證書登記內容、面積等與現狀不相符或存在明顯登記錯誤的,以實際測繪面積為準;若符合登記條件但未辦理產權證的,以實際測繪面積為準。
第十條 征收房改房和集資建房
征收單位出售的房改房和集資建房,根據相關法規和政策進行征收補償。
第十一條 征收臨時建筑物
合法建設用地范圍內臨時建筑物按照評估價值給予貨幣補償,不納入回遷安置建筑面積。
第十二條 營業性用房認定
被征收人實際用于經營的房屋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認定為營業性用房:
(一)已取得合法建設用地使用手續的;
(二)在征收決定公告發布前3年內持有工商、稅務、衛生等部門批準登記的合法有效證件或繳納有關稅費票據的。
第十三條 認定為營業性用房的區域分類
(一)一類區
興農路臨街:松山路與興農路交叉路口至龍山魁閣段;
松山路臨街:興農路與松山路交叉口至松山路與長庚路交叉路口段;
龍山路段東側臨街:興農路與龍山路交叉路口至抗戰廣場段;龍山路段西側臨街:興農路與龍山路交叉路口至松鶴樓段;遠征路臨街:松鶴樓沿遠征路至白塔路口段。
(二)二類區
長庚路臨街:松山路與長庚路交叉路口至原大寨飯店旁通道段;匯源路臨街:興農路與匯源路交叉路口至匯源路與遠征路交叉路口段;
白塔路臨街:遠征路與白塔路交叉路口至龍玉大道。
(三)三類區
其他區域的實際經營用房。
第十四條 商鋪的認定
本方案所稱商鋪是指一、二類區營業性用房中臨街第一幢建筑的一層面積。
商鋪面積的認定辦法:永久性建筑以測量的實際用于經營面積為準;臨時建筑的商鋪面積,進深不足4米的按實際進深計算,進深超過 4 米的按 4 米進行計算。
第十五條 沿街居住戶的認定
指龍山路、興農路、松山路、遠征路、匯源路、長庚路、白塔路(遠征路與白塔路交叉路口至龍玉大道)沿街具有合法建設用地手續未從事經營活動或雖從事經營活動但不符合第十四條規定的居住戶。
第十六條 征收企事業單位房地產
征收企事業單位房地產采用貨幣補償。由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以評估結果作為確定補償價格的依據,但不得享受有關居民房屋征收補助及獎勵政策。企業房地產被征收后由企業自行安置。
第十七條 不予補償的范圍
自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圍內擅自實施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改變房屋用途,以及新增裝飾裝修等行為的。
第三章 貨幣補償
第十八條 貨幣補償
(一)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在規定時間內簽訂《保山市龍陵縣棚戶區改造項目(一期)房屋征收貨幣補償協議》(以下簡稱“貨幣補償協議”)并按時騰房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給予被征收人房地產評估總價20%的獎勵。
(二)在規定時限內沒有簽訂“貨幣補償協議”的,按照評估價格進行貨幣補償安置,不得享受房地產評估總價20%的獎勵。
第十九條 評估價值確定
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結果,經法定程序后最終認定的價值作為補償依據。
第二十條 貨幣補償支付方式
征收補償資金分兩次支付。第一次為簽訂協議之日后15個工作日內,征收部門支付協議補償資金的40%到被征收人賬戶;第二次為騰房驗收之日后10個工作日內,將剩余60%補償資金支付到被征收人賬戶。
第四章 產權調換
第二十一條 產權調換
(一)征收人提供住宅安置房進行產權調換。
(二)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不得享受房地產評估總價
20%的獎勵。
第二十二條 安置區域
住宅產權調換安置區域為龍山中路東卡小區、新街子小區、董家溝小區和上節街小區的剩余安置房源,安置房類型為多層或高層建筑。
第二十三條 單元樓住宅調換比例
被征收范圍單元樓住宅選擇產權調換的,調換比例如下:框架結構調換比例1︰1.1;
磚混結構調換比例1︰1;
分攤土地調換房屋比例:國有出讓用地1︰1.2;
國有劃撥用地1︰1.1。
第二十四條 庭院式住宅調換比例
被征收范圍內庭院式住宅選擇產權調換的,調換比例如下:
框架結構調換比例1︰1.1;
磚混結構調換比例1︰1
磚木結構調換比例1︰0.95;
土木結構調換比例1︰0.9;
建設用地調換房屋比例:國有出讓用地1︰1.2;
國有劃撥用地1︰1.1;
集體建設用地參照國有劃撥用地調換比例。
第二十五條 住宅調換套數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第九條計戶認定戶數每戶最多可選擇兩套住房。選擇第一套住房后,若剩余可調換面積大于或等于所選擇安置戶型面積50%的可選擇第二套。計算公式為:可調換面積-(第一套調換面積+所選第一個停車位面積)≥第二套面積的50%。
(一)選擇第一套住房后,未能滿足選擇第二套住房條件的,剩余可置換面積按《住宅房屋和停車位面積調換結算單價表》(附件1)結算找補差價或對剩余原產權評估價值確定補償。
(二)選擇第一套住房后剩余可調換面積滿足選擇第二套住房條件的,對剩余可置換面積可以選擇產權調換或按《住宅房屋和停車位面積調換結算單價表》(附件1)結算找補差價;也可以對剩余原產權評估確定補償。
第二十六條 營業性住戶的住宅產權調換
營業性住戶認定為商鋪以外的產權部分可以按照住宅調換比例及調換套數執行,認定為商鋪的產權部分按照評估價值給予貨幣補償,但不得享受20%的評估獎勵。
第二十七條 產權調換后剩余資產處置
(一)調換住宅安置房后剩余資產按評估價值在簽訂協議時一并給予貨幣補償,但不得享受20%的評估獎勵。
(二)調換住宅安置房的面積差待交房時一并找補結算。
第二十八條 室內裝飾裝修及附屬設施補償
被征收人的室內裝飾裝修、附屬設施、附著物按分項評估價值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九條 地下停車位的調換
(一)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可通過產權調換的方式調換停車位,一套住宅安置房只能配套調換1個停車位,即按住房可調換面積1︰1的比例調換停車位(含公攤)面積,調換剩余或不足面積按《住宅房屋和停車位面積調換結算單價表》(附件1)規定價格結算。
(二)被征收人在調換住宅安置房后,無剩余面積調換停車位的,可按《住宅房屋和停車位面積調換結算單價表》(附件1)規定價格購買。
第三十條 產權調換選房時間和順序
(一)選房時間。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時間以“選房公告”為準。
(二)選房順序。在規定時限內簽訂《保山市龍陵縣棚戶區改造項目(一期)房屋征收產權調換協議》(以下簡稱“產權調換協議”)并按時騰房驗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選房順序根據簽訂“產權調換協議”編號先后順序作為住宅選房順序。同一時間有兩戶及以上簽訂協議的,采取現場抽簽的方式確定編號順序。
第五章 產權回購和購買
第三十一條 住宅回購
(一)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每宗產權憑“貨幣補償協議”按《住宅房屋和停車位回購結算單價表》(附件2)規定價格在龍山中路東卡小區、新街子小區、董家溝小區和上節街小區回遷后剩余住宅安置房中回購1套住宅和1個地下停車位,回購完為止。
(二)回購時間。住宅產權調換安置結束后,時間以“回購公告”為準。
(三)回購順序。在規定時限內簽訂“貨幣補償協議”并按時騰房且在協議中注明需要回購住房的被征收人,回購順序根據簽訂“貨幣補償協議”編號先后順序作為回購選房的順序。同一時間有兩戶及以上簽訂協議的,采取現場抽簽的方式確定編號順序。
第三十二條 商鋪回購
(一)回購區域和數量。
1﹒認定有商鋪的營業性住戶,每宗產權可憑“補償協議”按《商業用房回購結算單價表》(附件3)規定的價格在龍山中路東卡小區、新街子小區、董家溝小區和上節街小區回遷后剩余商業用房進行回購;也可在抗戰紀念廣場片區地塊、觀音寺地塊和白塔門前田地塊規劃建設的商業用房中進行回購;以上兩種方式不得重復享受。具體回購方法為:
(1) 回購第一格商業用房后,如有剩余商鋪可回購面積且需要選擇第二格商業用房的,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①剩余商鋪可回購面積大于或等于第二格商業用房面積的50%;
②選擇第二格商業用房的面積不得大于第一格。
(2) 回購第二格商業用房后,仍有剩余商鋪可回購面積且需要選擇第三格及以上商業用房的,按選擇第二格商業用房條件以此類推。
2﹒三類區營業性住戶和沿街居住戶憑“貨幣補償協議”按《商業用房回購結算單價表》(附件3)規定的價格在龍山中路東卡小區、新街子小區、董家溝小區、上節街小區回遷后剩余商業用房及抗戰紀念廣場片區地塊、觀音寺地塊和白塔門前田地塊規劃建設的商業用房中回購1格商業用房,但不得重復享受。
(二)回購時間。以指定回購各地塊的“回購公告”為準。
(三)回購方法。分地塊進行回購,具體方法為:
1﹒在各地塊“回購公告”規定時間內進行報名后,采用統一搖號確定回購順序。
2﹒回購對象選中回購房源后,按照“回購公告”的規定辦理回購手續,并且不得在回購各地塊重復享受。
第三十三條 住宅購買
選擇貨幣補償并且未按三十一條選擇住宅回購的被征收人,每宗產權憑“貨幣補償協議”在征收人商定房源的縣內房地產開發項目中購買1套商品住房,在規定的協議簽訂截止時限起2年內才能享受總房價3%的優惠。
第六章 征收政策性補助及獎勵
第三十四條 搬遷費
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積給予40 元/平方米一次性補助(含搬出搬入費用)。貧困殘疾人補助標準提高20%。
第三十五條 臨時安置補助費
(一)采用貨幣補償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期按照24個月計算,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按被征收合法永久性建筑面積10元/平方米·月計算,騰房驗收并交付被征收房屋時一次性發放。貧困殘疾人補助標準提高20%。
(二)采用產權調換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期按照12個月計算,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征收合法永久性建筑面積10 元/平方米·月計算,騰房驗收并交付被征收房屋時一次性發放。貧困殘疾人補助標準提高20%。
(三)申請政府提供過渡安置房源的,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后,
持房屋征收部門開具的聯系單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南片區公租房房源過渡,過渡期不超過24個月。過渡房源優先保障貧困殘疾人家庭。
(四)其他情形過渡安置費
1. 經國土、規劃部門批準的拆舊翻新住戶,原房屋拆除后還未建成的,按原證載建筑面積計算。
2. 非營業性住戶過渡安置費不足500 元/月的,按500元/月計算。
3. 營業性用房只計算停產停業補償,不計算過渡安置費。
第三十六條 停產停業補償
征收營業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合法生產經營活動停產、停業損失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按24個月一次性給予補償,補償標準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一類區營業性用房中,商鋪按照90元/平方米·月計算,其余營業性用房按照50元/平方米·月計算。
(二)二類區營業性用房中,商鋪按照70元/平方米·月計算,其余營業性用房按照45元/平方米·月計算。
(三)三類區營業性用房按照35元/平方米·月計算。
(四)賓館酒店及其他營業性用房按對應類區其余營業性用房標準補償停產停業損失。
對以上規定有異議的,可通過評估確定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三十七條 搬遷獎勵
按規定期限自行搬遷完畢并通過驗收的,按第九條計戶認定每戶給予一次性獎勵20000元。
第三十八條 供水及強弱電設施補償
按第九條計戶認定給予被征收人合法用地范圍內:水、電每戶合計2000 元一次性補償;電視、網絡及固定電話每戶合計360元的一次性補償;持有合法用電憑證并安裝有動力電的,每戶給予4000元的一次性補償;流動電力電表不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 可移動物品搬遷損失補助
被征收人可移動物品搬遷損失補助按被征收合法房屋永久性建筑面積1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
第七章 征收人與被征收人的責任
第四十條 征收人的責任
(一)按有關規定公布、公告、公示有關事項。
(二)按照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約定兌付有關補償、補助及獎勵資金。
(三)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及規劃設計內容組織安置小區建設,確保安置房符合國家建筑工程質量安全驗收標準。
(四)負責組織辦理回遷安置房的不動產權證。
第四十一條 被征收人的責任
(一)配合征收人做好登記、測繪、評估、協議的簽訂、搬遷等有關工作。
(二)協議簽訂后不得擅自拆除被征收房屋及配套設施。
(三)自行結清水、電、有線電視、網絡等各項費用。
(四)被征收房屋的債權、債務、產權糾紛、租賃關系等由被征收人解決。
(五)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前被征收人涉及產權變更但未辦理有關法定手續涉及的稅費,由被征收人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須繳納個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及其他應由被征收人承擔的稅費。
(七)24個月的前置物業管理期滿后,按照物業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爭議處理
第四十二條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作出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云南省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四十三條 龍陵縣棚戶區改造項目指揮部與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四十四條 龍陵縣棚戶區改造項目指揮部與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龍陵縣棚戶區改造項目指揮部報請龍陵縣人民政府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云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等規定,按照本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條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 日內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 個月內向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期間不影響征收補償決定的執行。
第四十六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龍陵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龍陵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房屋征收過程中,若有歷史遺留問題,由征收部門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另行處置。
第四十八條 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未盡事項,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執行。若國家政策發生調整,按調整后的政策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方案由龍陵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附件:
1﹒住宅房屋和停車位面積調換結算單價表
2﹒住宅房屋和停車位回購結算單價表
3﹒商業用房回購結算單價表
附件1
住宅房屋和停車位面積調換結算單價表
單位:元/平方米
類型 | 住宅 | 停車位 |
單價 | 2500.00 | 2500.00 |
附件2
住宅房屋和停車位回購結算單價表
單位:元/平方米
回購地塊 | 單元樓 | 停車位 |
龍山中路東卡、新街子董家溝和上節街小區 | 、 3500.00 | 3500.00 |
附件3
商業用房回購結算單價表
單位:元/平方米
商業用房 回購地塊 | 一類商業 安置房 | 二類商業 安置房 | 三類商業 安置房 | 四類商業 安置房 |
抗戰紀念廣場片 區地塊、觀音寺地塊和門前田地塊 | 不高于 15000.00 | |||
龍山中路東卡、新 街子、董家溝和上節街小區 | 10800.00 | 9600.00 | 8400.00 | 72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