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99-4-/2019-0322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 公開目錄 | 價費標準 | 發布日期 | 2019-03-22 |
| 文號 | 龍發改價格〔2019〕108 號 | 瀏覽量 |
各鄉鎮人民政府,龍陵縣潤民供排水有限責任公司:
為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城鎮節水減排,推進綠色發展,根據《保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保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保山市水務局關于印發保山市建立健全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實施方案的通文件知》(保發改價格〔2018〕533 號)等有關精神,縣發改局會同縣住建局、縣水務局,通過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建議,結合龍陵實際,研究制定了《龍陵縣建立健全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實施方案》,經報請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龍陵縣建立健全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實施方案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龍陵縣水務局
2019年3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龍陵縣建立健全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實施方案
為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城鎮節水減排,推進綠色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7〕1792號)《云南省物價局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云南省建立健全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云價價格〔2018〕78號)《保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保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保山市水務局關于印發保山市建立健全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保發改價格〔2018〕533 號)等有關精神,縣發改局會同縣住建局、縣水務局,經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建議,結合龍陵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重要意義我縣功能性缺水、季節性缺水現象十分嚴重,特別是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城鎮規模快速擴展,城鎮供水緊張問題日趨突出,已經影響到城鎮居民的正常生活用水,供水問題將逐步成為影響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要素,開發、利用、保護好水資源刻不容緩。在開源的同時,快速建立有效的節水機制十分必要。2013年以來,我縣已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城鎮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制度,但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推進緩慢,需要加快實施步伐,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累進加價制度,嚴格用水定額管理,充分發揮價格杠桿的調節作用,提高非居民用水戶節水意識,對有效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產業結構調整,進一步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進綠色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目標。以嚴格用水定額管理為依托,以改革完善計價方式為抓手,通過健全制度、完善標準、落實責任等手段,2020年底以前,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提高用水戶節水意識,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產業結構調整,加快建設節水型社會。
(二)基本原則。以 2013 年云南省用水定額地方標準(DB53/T168-2013)為依據,結合龍陵實際,合理確定非居民用水第一檔定額標準。如云南省用水定額地方標準調整,第一檔用水定額標準隨之調整。率先對條件較為成熟的重點行業和用水大戶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不斷積累經驗,完善政策,穩妥推進,逐步全面推開。
三、工作內容
(一)實施范圍。全縣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戶2020年全面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對非居民用水中的市政、環衛、綠化、消防等公共用水不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對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福利院等單位用水,暫不執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對營業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執行非居民用水的商業用戶2020年前暫不實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制度。
(二)合理確定用水定額。根據《云南省地方標準用水定額》(DB53/T 168-2013),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分行業用水定額標準。
(三)分檔水量和加價標準。我縣非居民超定額累進加價標準嚴格按照保山市非居民超定額累進加價標準執行,用水量及超定額累進加價標準分為四檔,定額以內(含定額)為第一檔,執行目錄水價;超定額用水 10%(含10%)以內的部分加價20%;10%—30%以內(含30%)的部分加價50%;30%—50%(含50%)的部分加價100%;50%以上的部分加價200%。高耗能、高污染、產能嚴重過剩等行業執行《云南省物價局關于運用價格政策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云價價格〔2010〕124號)規定的差別水價政策,即:限制類企業在同期目錄水價基礎上每立方米加價0.50元,淘汰類企業加價1.00元。以加價后的水價為第一檔水價,并執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四)加價項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原則上僅為自來水價加價,不包含水資源費(但已計入定價成本的除外)、污水處理費和各種附加。
(五)計量周期和基數調整。計量周期可按月、季度、半年或年度作為一個周期進行核定,具體由供水單位確定。
(六)加價收費和資金使用。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收費由城鎮供水部門負責收取。按照“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則,用于節水管理、節水計量設施建設、節水技術改造和推廣、供水管網及戶表改造等。
四、保障措施
(一)落實主體責任。加強部門協作,建立工作機制,共同做好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建立和落實工作。價格主管部門牽頭做好制度建立工作,主要負責分檔水量劃分和加價標準制定等工作;城鎮供水主管部門牽頭抓好落實工作,主要負責計費周期確定、超定額用水核定、加價收入監管等工作。
(二)精心組織實施。2018年底在制定出臺縣城供排水價格調整方案時,將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納入方案中,一并貫徹落實,2020 年全面實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三)推進成本監審和公開。加強對供水企業的成本監審,進一步健全供水企業信息披露機制,繼續推進供水企業成本公開和定價成本監審結論公開,擴大公眾參與范圍和程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完善配套措施。城鎮供水主管部門及其供水企業要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快完善用水計量設施,積極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計量效率和精準度,為建立健全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提供更有利的基礎條件。可根據實際情況,探索建立節水激勵機制,對用戶定額內用水的節約部分給予適當獎勵。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水權交易試點,對節約的水權進行交易。
(五)加強宣傳引導。城鎮供水主管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各供水企業要加強輿論宣傳,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和網站、微博、微信等新媒體,多渠道、多方式開展宣傳。強化水情教育,大力宣傳水資源現狀,引導非居民用戶樹立節水觀念,提高節約用水自覺性。采取多種方式開展政策解讀,適時宣傳政策成效,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凝聚各方共識,創造良好輿論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