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99-4-30/2017-1031007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
| 公開目錄 | 價費標準 | 發布日期 | 2017-10-31 |
| 文號 | 瀏覽量 |
各公辦幼兒園,各鄉(鎮)中心學校:
為進一步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規范我縣幼兒園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促進學前教育健康發展。按照《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云南省教育廳云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云南省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云發改物價〔2014〕638號)和《保山市發改委市教育局市財政局關于調整保山市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的通知》(保發改收費〔2015〕247號)精神。經成本調查測算,召開座談會,廣泛聽取社會各
方面意見建議,同時綜合考慮我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幼兒園辦園成本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縣發改局會商縣教育局、縣財政局,并報經縣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對我縣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收費標準:一級一等330元/生·月;一級二等310元/生·月;一級三等290元/生·月;二級一等270元/生·月;二級二等250元/生·月;二級三等230元/生·月;三級一等210元/生·月;三級二等190元/生·月;三級三等170元/生·月;未評定等級150元/生·月。大、中、小、小小班保教費均按同一收費標準執行。
二、執行范圍。凡在我縣范圍內經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批準的公辦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兒園及小學附設的學前班、幼兒班(統稱公辦幼兒園),均按本通知規定的各等級收費標準對應執行。各幼兒園等級以教育部門頒發的等級證書和相關文件為準。
三、保教費調整實行“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2015年9月1日前在園的老生按現行標準執行,2015年9月1日后入園的新生按新標準執行。收費可按月或按學期收取,不得跨學期預收。保教費按月計算,在園時間不足兩周按半個月收取,超過兩周按一個月收取。
四、幼兒園收取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應遵循“家長自愿、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不得與保教費一并統一收取。服務性收費、代收費標準,應在執行前一個月報價格主
管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五、幼兒園除收取保教費及規定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以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不得另行收取書本費、午休住宿費;不得在保教費外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后培訓班和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幼兒園要按照國家、省、市關于對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殘疾兒童的資助和收費減免政策規定,相應減免保教費。
六、此次調整的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為縣定最高標準,各幼兒園要嚴格按本通知規定執行。收費前要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確保社會穩定。同時,要按照《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行價格和收費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發〔2001〕172號)的要求,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方式,將符合規定并收取的保教費和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具體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文件依據和監督舉報電話等進行公示,主動接受幼兒家長和社會監督。
七、執行時間:本通知自2015年秋季學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