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90-0-30/2016-1023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木城鄉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行政執法依據 | 發布日期 | 2016-09-09 |
| 文號 | 瀏覽量 |
行使主體(責任主體):龍陵縣木城鄉人民政府
設定依據:行政法規:《血吸蟲病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463號)第五十一條:單位和個人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有釘螺地帶警示標志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修復或者賠償損失,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承諾時限:
責任事項:1.立案階段責任:填寫立案審批表,報負責人審批立案,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取證;
2.調查階段責任: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調取證據;
3.審查階段責任: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調查終結后,提出處理意見,由負責人對調查結果及執法人員提出的建議進行審查,然后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制作行政處罰告知審批表,聯同卷宗報法制機構核審。經負責人審批后,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
5.決定階段責任:依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或聽證情況,制作處罰決定書連同案卷報法制機構核審,經負責人審批,重大疑難案件由案審會討論,審批后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救濟途徑、履行方式;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追責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2.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4.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7.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追責依據: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監督方式:1.窗口咨詢或投訴:龍陵縣木城鄉人民政府(電話:0875- 6810003),地址:龍陵縣鄉木城鄉木城社區;
2.紀檢監察投訴:中共龍陵縣木城鄉紀律檢查委員會(電話:0875- 6810003),地址: 龍陵縣木城鄉木城社區;
3.信函投訴:中共龍陵縣木城鄉紀律檢查委員會,通訊地址:龍陵縣木城鄉木城社區,郵政編碼:678308;
4.網站:龍陵縣木城鄉人民政府門戶網站(http://www.mcx.longling.gov.cn);
5.郵箱:mcxzhb@126.com
救濟途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