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91-9-/2022-0713006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勐糯鎮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行政執法依據 | 發布日期 | 2022-07-13 |
| 文號 | 瀏覽量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第六十條;《云南省城鄉規劃條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第四十一條; 其他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1、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3、對未依法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項目批準文件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第六十條;
《云南省城鄉規劃條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第四十一條; 其他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予以受理的;
3.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4.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5.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許可證決定的;
6.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三、《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條;其他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衛生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衛生行政許可申請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設、變更衛生行政許可程序和條件的。
4.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
5.擅自變更、延續、撤銷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
6.未采納有關部門出具的意見書,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或者責任事故的。
8.在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