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91-9-/2022-0713005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勐糯鎮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行政執法依據 | 發布日期 | 2022-07-13 |
| 文號 | 瀏覽量 |
一、《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為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2.玩忽職守造成婚姻登記檔案損失的;3.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補發結婚證、離婚證超過收費標準收取費用的。4.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收取的費用,應當退還當事人。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二、《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其他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衛生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衛生行政許可申請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設、變更衛生行政許可程序和條件的。
4.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
5.擅自變更、延續、撤銷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
6.未采納有關部門出具的意見書,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或者責任事故的。
8.在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