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91-9/20231120-00004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勐糯鎮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行政執法職責 | 發布日期 | 2023-11-20 |
| 文號 | 瀏覽量 |
移交方 | 龍陵縣林業和草原局 |
法定代表人 | 封應剛 |
單位地址 | 龍陵縣龍山鎮熱泉路 |
接收方 | 龍陵縣勐糯鎮人民政府 |
法定代表人 | 熊正濤 |
單位地址 | 龍陵縣勐糯鎮勐糯社區正街1號 |
一、移交依據
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鄉鎮行政職權基本目錄和賦予鄉鎮部分縣級行政職權指導目錄的決定》(云政發〔2023〕9號)精神和要求,按照《龍陵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賦予鄉鎮部分縣級行政職權目錄的決定》(龍政發〔2023〕80號)的安排部署,為依法依規賦予全縣各鄉鎮部分縣級行政職權,明確縣級部門與鄉鎮的權責邊界,做好龍陵縣林業和草原局和勐糯鎮賦權事項移交工作,制定本交接書。
二、移交事項
移交方將23項行政處罰以下放方式賦權給接收方行使(具體行政職權詳見附件)。
三、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移交方指導接收方做好賦權事項后的日常監管和業務指導工作,對接收方開展工作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確保接收方對賦權事項接得住、用得好,杜絕出現履職真空。移交方與接收方建立工作互動交流機制,協助對上銜接與對下統籌,及時交流信息。
(二)相關賦權事項由接收方實施后,接收方承擔賦權事項的日常監管職責,承擔相應的法律和行政責任,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實施賦權事項,不得以任何形式再授權其他單位和個人實施賦權事項。
(三)賦權事項正式移交前,移交方尚未辦結的接收方轄區內涉及移交事項的案件,仍由移交方負責辦理直至辦結;接收方負責辦理賦權事項正式移交后新受理的案件。
四、移交日期
賦權事項自移交之日起正式由接收方實施。
五、其他事項
(一)所移交事項不受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變更而變動。
(二)本賦權事項交接書所列賦權事項及賦權方式可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頒布、修訂、廢止及部門職能變化等情況,結合實際適時調整。
(三)本賦權事項交接書共一式五份,移交方、接收方、縣委編辦、縣政務服務局、縣司法局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賦權事項交接書公布于雙方信息公開頁面,接受社會監督。
附件:龍陵縣林業和草原局移交勐糯鎮賦權事項目錄
移交方:龍陵縣林業和草原局
法定代表人:封應剛
2023年11月20日
接收方:龍陵縣勐糯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熊正濤
2023年11月20日
附件
龍陵縣林業和草原局局移交勐糯鎮賦權事項目錄(23項)
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設定和實施依據 | 職權性質 | 實施機關 | 主管部門 |
1 | 對擅自調換林地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林地管理辦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3號,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214號修正) | 依法 下放 | 勐糯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林草局 |
2 | 對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 依法 下放 | 勐糯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林草局 |
3 | 對違法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和其他活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云南省林地管理辦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3號,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214號修正) | 依法 下放 | 勐糯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林草局 |
4 | 對盜伐林木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 依法 下放 | 勐糯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林草局 |
5 | 對濫伐林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 依法 下放 | 勐糯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林草局 |
6 | 對聚眾哄搶林木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森林條例》 | 依法 下放 | 勐糯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林草局 |
7 | 對向森林、林地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質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森林條例》 | 依法 下放 | 勐糯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林草局 |
8 | 對毀壞新造林苗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綠化造林條例》 | 依法 下放 | 勐糯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林草局 |
9 | 對森林、樹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森林防火條例》 | 依法 下放 | 勐糯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林草局 |
10 | 對森林防火區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森林防火條例》 | 依法 下放 | 勐糯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林草局 |
11 | 對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森林防火條例》 | 依法 下放 | 勐糯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林草局 |
12 | 對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森林防火條例》 | 依法 下放 | 勐糯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林草局 |
13 | 對森林高火險期內,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森林防火條例》 | 依法 下放 | 勐糯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林草局 |
14 | 對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內未經批準進行燒灰積肥,燒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稈,燒荒燒炭等野外用火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森林防火條例》 | 依法 下放 | 勐糯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林草局 |
15 | 對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內經批準野外農事用火,但不符合相關要求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森林防火條例》 | 依法 下放 | 勐糯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林草局 |
16 | 對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內未經批準實施計劃燒除、煉山造林、勘察、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等野外用火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森林防火條例》 | 依法 下放 | 勐糯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林草局 |
17 | 對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內吸煙、燒紙、燒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森林防火條例》 | 依法 下放 | 勐糯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林草局 |
18 | 對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內燒蜂、燒山狩獵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森林防火條例》 | 依法 下放 | 勐糯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林草局 |
19 | 對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內燒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森林防火條例》 | 依法 下放 | 勐糯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林草局 |
20 | 對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內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森林防火條例》 | 依法 下放 | 勐糯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林草局 |
21 | 對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內焚燒垃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森林防火條例》 | 依法 下放 | 勐糯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林草局 |
22 | 對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森林防火條例》 | 依法 下放 | 勐糯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林草局 |
23 | 對破壞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標志、宣傳碑(牌)、瞭望臺(塔)、隔離帶、設施設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森林防火條例》 | 依法 下放 | 勐糯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林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