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89-8-/2024-0715004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平達鄉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行政執法依據 | 發布日期 | 2024-07-15 |
| 文號 | 瀏覽量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第六十條: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四)未依法對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前未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
(六)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而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2. 《云南省城鄉規劃條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第四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
(二)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或者規劃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
(三)擅自改變規劃條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四)未按照規定程序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變更規劃許可或者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的;
(五)違反規定出具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意見的;
(六)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要求等違法建設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七)對影響城鄉規劃實施,嚴重侵害公眾利益應當拆除的違法建設,以罰款代替拆除的;
(八)違反規定批準改變房屋用途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4. 《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并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政不作為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計劃生育統計信息的;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員、計劃生育宣傳員不履行其職責或者有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予以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6.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7.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8.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
9.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
10.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13. 《云南省動物防疫條例》。
14.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15. 《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
16.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17. 《云南省消防條例》。
18. 《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
19.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20. 《云南省財政扶持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暫行)》。
21.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22.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
23. 《婚姻登記條例》。
24.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5. 《中國邊民與毗鄰國邊民婚姻登記辦法》(民政部令第45號)。
26. 《民政部關于印發〈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的通知》(民發〔2015〕230號)。
27.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28.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1996年林業部令第10號)。
29.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30. 《物業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