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89-8/20231120-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平達鄉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行政執法職責 | 發布日期 | 2024-07-12 |
| 文號 | 瀏覽量 |
龍陵縣平達鄉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職權類型 | 實施依據 | 實施主體 | 備注 |
1 |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2 |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初審)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云南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二十九條 在鄉、鎮、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員會征求多數村民同意后簽署的意見、相關批準文件和建設方案的書面申請,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鄉、鎮人民政府受理申請后,應當在20日內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并將初步審核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城市、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第三十條 在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規劃區內進行農村住房建設的,由申請人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附具村民委員會簽署的意見和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在鄉、其他鎮和村莊規劃區內進行農村住房建設,申請人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附具村民委員會簽署的意見和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農村統建住房項目可以統一提交申請,并附具參加統建住房農戶名單及其戶主簽字確認的材料。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受理申請后20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和標準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符合條件和標準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3 |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公共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等設施審批 | 行政許可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未經鄉級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4 | 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六十二條第四款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5 | 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和風險防范制度。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本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取適量管理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規定。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土地經營權,依法建立分級資格審查和項目審核制度。(二)受讓主體按照分級審查審核規定,分別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流轉意向協議書、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證明材料、流轉項目規劃等相關材料。(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相關職能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專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讓主體農業經營能力,以及經營項目是否符合糧食生產等產業規劃等進行審查審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審核意見。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6 | 對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違反規劃進行建設,嚴重影響鄉、村莊規劃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云南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六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違反規劃進行建設,嚴重影響鄉、村莊規劃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改正,并處以下罰款:(一)形成建筑面積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二)未形成建筑面積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7 | 對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建住宅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村莊、集鎮規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影響村莊、集鎮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建住宅的,鄉級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8 | 對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侵害,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并應當賠償:(一)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的; 《云南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城鄉規劃管理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內的違法建設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配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予以處理。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發現違反規劃的建設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并及時報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9 | 對亂堆糞便、垃圾、柴草,破壞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侵害,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并應當賠償:(一)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的;(二)亂堆糞便、垃圾、柴草,破壞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 《云南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城鄉規劃管理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內的違法建設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配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予以處理。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發現違反規劃的建設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并及時報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10 | 對擅自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擅自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并可處以罰款。 《云南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六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違反規劃進行建設,嚴重影響鄉、村莊規劃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改正,并處以下罰款:(一)形成建筑面積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二)未形成建筑面積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11 | 對渡口經營人未在渡口設置???、貨物裝卸、旅客上下等安全設施或者未配備必要救生設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渡口經營人未在渡口設置??俊⒇浳镅b卸、旅客上下等安全設施或者未配備必要救生設備的,由渡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12 | 對渡口經營人未勘劃警戒水位線、停航封渡水位線和渡口界限標志,或者未按照規定設置告示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渡口經營人未勘劃警戒水位線、停航封渡水位線和渡口界限標志,或者未按照規定設置告示牌的,由渡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13 | 對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有釘螺地帶警示標 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第五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有釘螺地帶警示標志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修復或者賠償損失,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14 | 地質災害險情檢查 | 行政檢查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十五條 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縣、鄉、村應當加強地質災害的群測群防工作。在地質災害重點防范期內,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加強地質災害險情的巡回檢查, 發現險情及時處理和報告。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15 | 農村住房建設檢查 | 行政檢查 | 《云南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條 在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規劃區進行農村住房建設的,由申請人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書面申請。在鄉、其他鎮和村莊規劃區內進行農村住房建設,申請人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受理申請后20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和標準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符合條件和標準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第四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城鄉規劃管理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內的違法建設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配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予以處理。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發現違反規劃的建設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并及時報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云南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農村住房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16 | 防汛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 第十五條 各級防汛指揮部應當在汛前對各類防洪設施組織檢查,發現影響防洪安全 的問題,責成責任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處理,不得貽誤防汛抗洪工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防汛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對所管轄的防洪工程設施進行汛前檢查后,必須將影響防洪安全的問題和處理措施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部和上級主管部門,并按照該防汛指揮部的要求予以處理。第十七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對所管轄的蓄滯洪區的通信、預報警報、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設施,以及緊急撤離和救生的準備工作進行汛前檢查,發現影響安全的問題,及時處理。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17 | 水庫大壩、尾礦壩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水庫大壩的定期檢查和監督管理。對未達到設計洪水標準、抗震設防要求或者有嚴重質量缺陷的險壩,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采取除險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險或者重建,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所需資金。對可能出現垮壩的水庫,應當事先制定應急搶險和居民臨時撤離方案。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尾礦壩的監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導致垮壩。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18 | 對排水設施檢查 | 行政檢查 |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本地降雨情況,定期組織開展各種排水設施檢查,及時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網,加固病險水庫,加強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堤防等重要險段的巡查。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19 |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條第二款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五條第二款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各類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20 | 消防安全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一條 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采取防火措施,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第五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云南省消防條例》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消防工作經費,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21 | 對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予以制止、鏟除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十九條第二款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鏟除。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鏟除,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22 | 對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行政強制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23 | 對地質災害險情緊急的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 行政強制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九條 接到地質災害險情報告的當地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動員受到地質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緊急時,可以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24 | 對防汛遇到阻攔和拖延時組織強制實施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第三十三條 當河道水位或者流量達到規定的分洪、滯洪標準時,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有權根據經批準的分洪、滯洪方案,采取分洪、滯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對毗鄰地區有危害的,須經有管轄權的上級防汛指揮機構批準,并事先通知有關地區。 在非常情況下,為保護國家確定的重點地區和大局安全,必須作出局部犧牲時,在報經有管轄權的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批準后,當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可以采取非常緊急措施。實施上述措施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如遇到阻攔和拖延時,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有權組織強制實施。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25 | 對飼養動物開展強制免疫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并對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履行強制免疫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本轄區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強制免疫,協助做好監督檢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26 | 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行為的行政強制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五十三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規定,對電力設施 保護區設立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 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劃定電力設施保護區前已經種植的植物妨礙電力設施安全的,應當修剪或者砍伐。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27 | 結婚登記 | 行政確認 | 《婚姻登記條例》第二條 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臺灣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28 | 離婚登記 | 行政確認 | 《婚姻登記條例》第二條 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臺灣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29 | 生育登記 | 行政確認 | 《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六條 夫妻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出生前或者出生后一年內,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辦理生育登記,領取《生育服務證》。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30 | 土地權屬爭議行政裁決 | 行政裁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五條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第九條 當事人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也可以依照本辦法第五、六、七、八條的規定,向有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申請。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31 |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行政裁決 | 行政裁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二十二條 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前,除因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國家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等需要外,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或者改變林地現狀。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32 | 草原所有權、使用權爭議處理 | 行政裁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十六條 草原所有權、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草原權屬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草原利用現狀,不得破壞草原和草原上的設施。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33 |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初審) | 行政給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通過多種渠道給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會救助??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別困難的殘疾人家庭,應當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級人民政府對貧困殘疾人的基本醫療、康復服務、必要的輔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換,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救助。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52 號) (二)逐級審核。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依托社會救助、社會服務“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受理殘疾人兩項補貼申請并進行初審。初審合格材料報送縣級殘聯進行相關審核。 審核合格材料轉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定,殘疾人家庭經濟狀況依托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審核。審定合格材料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縣級殘聯報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資金。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34 | 孤兒基本生活保障金給付(初審) | 行政給付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4號) 建立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為滿足孤兒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民政部 財政部關于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的通知》(民發〔2010〕161 號) (一)申請、審核和審批。社會散居孤兒申請孤兒基本生活費,由孤兒監護人向孤兒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請時應出具孤兒父母死亡證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兒父母死亡或失蹤的證明。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對申請人和孤兒情況進行核實并提出初步意見,上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h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認真審核申請材料,提出核定、審批意見。為保護孤兒的隱私,應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實了解情況。福利機構孤兒的基本生活費,由福利機構負責匯總孤兒信息并向所屬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所屬民政部門審批。省級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于每年 3 月底之前,將本地區截至上一年底的孤兒人數、保障標準、資金安排情況聯合上報民政部、財政部。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35 |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給付(初審) | 行政給付 | 《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財政部 國家醫療保障局 共青團中央 全國婦聯 中國殘聯關于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民發〔2019〕62號) 二、規范認定流程。(一)申請。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人或受監護人委托的近親屬填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申請表》(見附件),向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情況特殊的,可由兒童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二)查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作出查驗結論。對符合條件的,連同申報材料一并報縣級民政部門。對有異議的,可根據工作需要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等方式再次進行核實。為保護兒童隱私,不宜設置公示環節。(三)確認??h級民政部門應當在自收到申報材料及查驗結論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作出確認。符合條件的,從確認的次月起納入保障范圍,同時將有關信息錄入“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36 | 老年人福利補貼(初審) | 行政給付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會福利。國家鼓勵地方建立八十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 《云南省民政廳 云南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高齡津貼發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民辦〔2022〕71號) 高齡津貼申請以戶籍信息為基礎,實行屬地管理,由本人申請、鄉(鎮、街道)初審、縣(市、區)審核民政部門審核發放。申請人可由本人或者親屬代為提出,本人及親屬申請有困難的,可委托養老機構或老人戶籍所在地村(社區)代為申請。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37 | 臨時救助對象認定、救助金給付(初審) | 行政給付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對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第四十八條 申請臨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后,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救助金額較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情況緊急的,可以按照規定簡化審批手續。 《中共云南省委辦公廳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審核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云辦發〔2020〕32 號)第九條 全面落實縣、鄉兩級審批有關規定,對于急難型臨時救助對象,在48小時內實施“先行救助”;救助金額在鄉鎮(街道)審批額度內的,由鄉鎮(街道)直接給予救助。對于支出型臨時救助對象,臨時救助標準實行城鄉統籌,按照審核審批程序辦理。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38 |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保障金給付(初審) | 行政給付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九條 國家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一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第十二條 對批準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按月發給最低生活保障金。 《民政部關于印發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的通知》(民發〔2021〕27號)第二條 有條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將低保、特困等社會救助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鄉鎮(街道),縣級民政部門加強監督指導。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云辦發〔2020〕32號)第六條 有條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將低保、特困等社會救助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鄉鎮(街道),縣級民政部門加強監督指導。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39 | 森林病蟲害防治費用的適當扶持或補助 | 行政給付 |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第十九條 森林病蟲害防治費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從育林基金、木竹銷售收入、多種經營收入和事業費中解決;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經營者負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扶持。對暫時沒有經濟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長期沒有經濟收入的防護林、水源林、特種用途林的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蟲害防治費用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給予適當扶持。發生大面積暴發性或者危險性病蟲害,森林經營單位或者個人確實無力負擔全部防治費用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助。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40 | 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給付(初審) | 行政給付 |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十九條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向經審核確認的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發放補助資金和物資,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為受災人員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毀損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第二十條 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由受災人員本人申請或者由村民小組、居民小組提名。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在自然村、社區范圍內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異議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審批。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41 | 臨時占用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八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及其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體育場地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礙其正常使用。 因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公共體育場地設施超過十日的,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同意;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批準。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受龍陵縣教育和體育局委托 |
42 | 對未經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未經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43 | 對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由民政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可以并處制造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44 | 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十四條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節惡劣的,處冒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一)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45 | 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繼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十四條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節惡劣的,處冒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繼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46 | 對違反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行為中涉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職責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壞黑土地等優質耕地的,從重處罰。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47 | 對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48 | 對損壞草坪、花壇、綠籬、苗木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城市綠化辦法》第十九條 禁止下列損壞城市綠化的行為:(一)就樹建房或者圈圍樹木;(二)擅自在公共綠地內設置商業服務攤點或者廣告牌;(三)在綠地內堆放物料或者傾倒廢棄物;(四)損壞草坪、花壇、綠籬、苗木等;(五)釘、拴、刻樹木,攀摘花木;(六)其他損壞城市綠化公共設施的行為。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四)、(五)項規定的,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49 | 對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一)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七)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七項行為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第七項行為之一,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依法處以罰款。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50 | 對損壞、偷盜窨井蓋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城市規劃區內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設施的行為:(八)損壞、偷盜窨井蓋 。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城建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設備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51 | 對運載砂石、渣土和粉塵物等的車輛未按規定的時間、路線和地點進行運輸和處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運載砂石、渣土和粉塵物等的車輛應當嚴密封閉,防止運輸物品沿途拋撒,并按城建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路線和地點進行運輸和處置。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城建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設備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52 | 對擅自在建筑物外側、綠化樹木和市政公用設施等上面釘、掛、貼、刻、寫、畫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禁止下列行為:(二)擅自在建筑物外側、綠化樹木和市政公用設施等上面釘、掛、貼、刻、寫、畫等。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城建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設備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53 | 對擅自在公共區域或者空間設置戶外廣告牌、標語牌、宣傳欄、招牌、指示牌、實物造型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禁止下列行為:(一)擅自在公共區域或者空間設置戶外廣告牌、標語牌、宣傳欄、招牌、指示牌、實物造型等。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城建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設備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54 | 對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張貼廣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禁止下列行為:(三)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張貼廣告。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城建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設備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55 | 對在公共區域亂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雜物,隨地大小便,放任寵物便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禁止下列行為:(四)在公共區域亂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雜物,隨地大小便,放任寵物便溺。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城建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設備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56 | 對運輸車輛沿途潑灑渣土、粉塵、垃圾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禁止下列行為:(六)運輸車輛沿途潑灑渣土、粉塵、垃圾等。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城建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設備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57 | 對擅自拆除、移動、封閉、挪用或者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禁止下列行為:(七)擅自拆除、移動、封閉、挪用或者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城建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設備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58 | 對擅自占道經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禁止下列行為:(八)擅自占道經營。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城建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設備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59 | 對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第七十六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60 | 對從事危及公路安全作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七條 在大中型公路橋梁和渡口周圍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圍內,以及在公路兩側一定距離內,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不得進行爆破作業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第七十六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以下的罰款:(三)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從事危及公路安全作業的。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61 | 對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駛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八條 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駛。"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在公路上短距離行駛或者軍用車輛執行任務需要在公路上行駛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應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第七十六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以下的罰款:(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駛的。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62 | 對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63 | 對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四十三條 車輛應當規范裝載,裝載物不得觸地拖行。車輛裝載物易掉落、遺灑或者飄散的,應當采取廂式密閉等有效防護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駛。第六十九條 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64 | 對自用船舶從事經營性運輸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自用船舶從事經營性運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65 | 對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66 | 對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農產品生產記錄,或者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條 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未依照本法規定建立、保存農產品生產記錄,或者偽造、變造農產品生產記錄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67 | 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并取得相應的證書和牌照,擅自將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 未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并取得相應的證書和牌照,擅自將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相關手續;逾期不補辦的,責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當事人補辦相關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扣押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68 | 對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證書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證書和牌照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證書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證書和牌照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收繳偽造、變造或者使用的證書和牌照,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教育,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69 | 對未取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證件而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 未取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證件而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70 | 對使用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違反規定載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使用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違反規定載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證書、牌照;情節嚴重的,吊銷有關人員的操作證件。非法從事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的,由交通主管部門依照道路運輸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處罰。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退還扣押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證書、牌照。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71 | 對畜禽養殖未建立養殖檔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興辦畜禽養殖場未備案,畜禽養殖場未建立養殖檔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72 | 對經營無產品標簽、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違法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經營,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經營無產品標簽、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73 | 對經營無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違法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經營,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經營無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74 | 對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拆包、分裝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一)對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拆包、分裝的。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75 | 對未按規定實行飼料、飼料添加劑產品購銷臺賬制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二)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實行產品購銷臺賬制度的。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76 | 對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失效、霉變或者超過保質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三)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失效、霉變或者超過保質期的。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77 | 對養殖者使用無產品標簽、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質量標準、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養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沒收違法使用的產品和非法添加物質,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使用無產品標簽、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質量標準、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78 | 對養殖者使用無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養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沒收違法使用的產品和非法添加物質,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使用無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79 | 對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無正當理由使水域、灘涂荒蕪滿一年的,逾期未開發利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條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無正當理由使水域、灘涂荒蕪滿一年的,由發放養殖證的機關責令限期開發利用;逾期未開發利用的,吊銷養殖證,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未依法取得養殖證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殖生產的,責令改正,補辦養殖證或者限期拆除養殖設施。未依法取得養殖證或者超越養殖證許可范圍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殖生產,妨礙航運、行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養殖設施,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80 | 對涂改、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捕撈許可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三條 涂改、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捕撈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捕撈許可證,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偽造、變造、買賣捕撈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81 | 對在重要漁業水域設置網箱、圍欄和排污口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漁業條例》第四十九條 在重要漁業水域設置網箱、圍欄和排污口的,責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82 | 對生產、經營種子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農作物種子條例》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種子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一)生產、經營種子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的。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83 | 對未按規定取得種子經營備案書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備案書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農作物種子條例》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種子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二)未按規定取得種子經營備案書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備案書的。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84 | 對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二條 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和岸線的利用,應當符合行洪、輸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的。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85 | 對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二條 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和岸線的利用,應當符合行洪、輸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86 | 對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二條 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和岸線的利用,應當符合行洪、輸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禁止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87 | 對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88 | 對集中式飲水工程禁止事項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農村供水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凈化消毒設施、泵站、蓄水池外圍30米范圍內,禁止堆放垃圾等污染物,禁止建設滲水廁所、滲水坑、污水溝道以及其他影響水質的生活生產設施;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89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每日營業時間限于8時至24時。第三十一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一)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的。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90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ヂ摼W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第三十一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二)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91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未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第二十一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ヂ摼W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第三十一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五)未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92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上網消費者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進行核對、登記,并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登記內容和記錄備份保存時間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登記內容和記錄備份在保存期內不得修改或者刪除。第三十三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權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三)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的。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93 | 對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四)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94 | 對娛樂場所在禁止時間內營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每日凌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第四十九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二)在本條例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的。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95 | 對娛樂場所未按照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娛樂場所應當與從業人員簽訂文明服務責任書,并建立從業人員名簿;從業人員名簿應當包括從業人員的真實姓名、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復印件等內容。娛樂場所應當建立營業日志,記載營業期間從業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營業日志不得刪改,并應當留存60日備查。第五十條 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或者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報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96 | 對擅自調換林地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林地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擅自調換林地的,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森林資源損失、破壞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97 | 對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幼林地砍柴、毀苗、放牧造成林木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98 | 對違法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和其他活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造成林木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林地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毀林采種或者違反操作技術規程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及過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1倍至3倍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1倍至5倍的罰款;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違反森林法和本條例規定,擅自開墾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對森林、林木未造成毀壞或者被開墾的林地上沒有森林、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以處非法開墾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罰款。 《云南省林地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因毀林開墾或者其他違法行為造成林地破壞、水土流失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99 | 對盜伐林木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六條 盜伐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盜伐株數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樹木,并處盜伐林木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20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并處盜伐林木價值3倍至5倍的罰款。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0株以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并處盜伐林木價值5倍至10倍的罰款。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100 | 對濫伐林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六條 盜伐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盜伐株數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樹木,并處盜伐林木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濫伐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濫伐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濫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50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并處濫伐林木價值2倍至3倍的罰款。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株以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并處濫伐林木價值3倍至5倍的罰款。超過木材生產計劃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兩款規定處罰。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101 | 對聚眾哄搶林木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森林條例》第二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聚眾哄搶林木。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將所哄搶的林木返還原主,沒收違法所得和工具;對主要責任人處所哄搶的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102 | 對向森林、林地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質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森林條例》第二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聚眾哄搶林木。禁止向森林、林地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質。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除,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林木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103 | 對毀壞新造林苗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綠化造林條例》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毀壞新造林苗木的,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同等數目的苗木,可以并處損失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104 | 對森林、樹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樹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105 | 對森林防火區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區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106 | 對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107 | 對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的。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108 | 對森林高火險期內,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三)森林高火險期內,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109 | 對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內未經批準進行燒灰積肥,燒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稈,燒荒燒炭等野外用火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火災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對個人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未經批準進行燒灰積肥,燒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稈,燒荒燒炭等野外用火的。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110 | 對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內經批準野外農事用火,但不符合相關要求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火災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對個人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經批準野外農事用火,但不符合相關要求的。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111 | 對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內未經批準實施計劃燒除、煉山造林、勘察、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等野外用火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火災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對個人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未經批準實施計劃燒除、煉山造林、勘察、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112 | 對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內吸煙、燒紙、燒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火災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對個人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吸煙、燒紙、燒香的。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113 | 對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內燒蜂、燒山狩獵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火災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對個人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燒蜂、燒山狩獵的。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114 | 對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內燒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火災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對個人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燒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115 | 對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內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火災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對個人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八)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的。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116 | 對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內焚燒垃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火災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對個人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九)焚燒垃圾的。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117 | 對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火災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對個人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的。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118 | 對破壞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標志、宣傳碑(牌)、瞭望臺(塔)、隔離帶、設施設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標志、宣傳碑(牌)、瞭望臺(塔)、隔離帶、設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對個人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119 | 對在住宅樓樓梯間、樓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云南省消防條例》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公共場所、下水道、地下工程、公共水域、普通廢棄物處理場所傾倒、處置、遺棄易燃易爆危險品;不得使用流動油罐車、加氣車在可能威脅公共安全的場所進行加油、加氣作業;不得在室內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在住宅樓樓梯間、樓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不得違規私拉電線、電纜為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三輪車等充電。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有處罰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120 | 對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 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七)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121 | 對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122 | 對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五)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123 | 對人員密集場所或者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障礙物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云南省消防條例》第四十四條 人員密集場所或者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三)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障礙物的。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124 | 對人員密集場所或者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云南省消防條例》第四十四條 人員密集場所或者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前款規定的場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不能保持消防設施完好有效,或者對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責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125 | 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126 | 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
127 | 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給付 | 行政給付 |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向經審核確認的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發放補助資金和物資,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為受災人員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的分配、管理并監督使用情況。 | 平達鄉人民政府 | 受龍陵縣應急管理局委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