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94-3-30/2016-0929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臘勐鎮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行政執法依據 | 發布日期 | 2016-09-29 |
| 文號 | 瀏覽量 |
| 臘勐鄉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行政許可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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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行使主體 (責任主體) |
職權 名稱 |
子項 名稱 |
設定依據 |
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 |
追責依據 |
監督方式 |
救濟途徑 |
備注 |
| 1 |
臘勐鄉人民政府 |
受委托批準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林木的采伐許可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號) 第三十二條 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 鐵路、公路的護路林和城鎮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伐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 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 采伐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適用以上各款規定。 |
1、受理環節責任: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環節責任: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決定。 3、決定環節責任:作出是否準予的決定。 4、事后監督責任:加強事后監管并將審批表報縣相關部門備案。 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超越職權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準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 2、買賣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準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 3、偽造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準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主席令第三號)第33條、第41條、第42條、第43條; |
1、咨詢或投訴:臘勐鄉人民政府(電話:0875-6880303); 2、紀檢監察投訴:鄉紀委(電話:)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一日起六十日內龍陵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委托授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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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臘勐鄉人民政府 |
農村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登記注冊 |
部門規章:《幼兒園管理條例》1989年8月20日經國務院批準,1989年9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4號發布,1990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條:農村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登記注冊,并報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辦證所需材料(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條件審核;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審核決定(不予辦理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之; 4、送達階段責任:鄉政府進行登記注冊,報縣人民政府登記備案; 5、事后監督責任:鄉政府進行監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予以核準的; 3、擅自增設、變更涉及核準程序或核準條件的; 4、收受賄賂、獲取其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
1、咨詢或投訴:臘勐鄉人民政府(電話:0875-6880303); 2、紀檢監察投訴:鄉紀委(電話:)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一日起六十日內龍陵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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