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94-3/20231130-00005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臘勐鎮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行政執法職責 | 發布日期 | 2023-11-30 |
| 文號 | 瀏覽量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臘勐鎮人民政府
賦權事項交接書
移交方 | :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法定代表人 | : | 線正燦 |
單位地址 | : | 龍陵縣龍山鎮遠征路105號 |
接收方 | : | 龍陵縣臘勐鎮人民政府 |
法定代表人 | : | 趙 毅 |
單位地址 | : | 龍陵縣臘勐鎮臘勐社區花橋頭 |
一、移交依據
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鄉鎮行政職權基本目錄和賦予鄉鎮部分縣級行政職權指導目錄的決定》(云政發〔2023〕9號)精神和要求,按照《龍陵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賦予鄉鎮部分縣級行政職權目錄的決定》(龍政發〔2023〕80號)的安排部署,為依法依規賦予全縣各鄉鎮部分縣級行政職權,明確縣級部門與鄉鎮的權責邊界,做好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和臘勐鎮賦權事項移交工作,制定本交接書。
二、移交事項
移交方將21項行政處罰以下放方式賦權給接收方行使(具體行政職權詳見附件)。
三、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移交方指導接收方做好賦權事項后的日常監管和業務指導工作,對接收方開展工作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確保接收方對賦權事項接得住、用得好,杜絕出現履職真空。移交方與接收方建立工作互動交流機制,協助對上銜接與對下統籌,及時交流信息。
(二)相關賦權事項由接收方實施后,接收方承擔賦權事項的日常監管職責,承擔相應的法律和行政責任,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實施賦權事項,不得以任何形式再授權其他單位和個人實施賦權事項。
(三)賦權事項正式移交前,移交方尚未辦結的接收方轄區內涉及移交事項的案件,仍由移交方負責辦理直至辦結;接收方負責辦理賦權事項正式移交后新受理的案件。
四、移交日期
賦權事項自移交之日起正式由接收方實施。
五、其他事項
(一)所移交事項不受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變更而變動。
(二)本賦權事項交接書所列賦權事項及賦權方式可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頒布、修訂、廢止及部門職能變化等情況,結合實際適時調整。
(三)本賦權事項交接書共一式五份,移交方、接收方、縣委編辦、縣政務服務局、縣司法局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賦權事項交接書公布于雙方信息公開頁面,接受社會監督。
附件: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移交臘勐鎮賦權事項目錄
移交方: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接收方:臘勐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線正燦 法定代表人:趙毅
2023年11月20日 2023年11月20日
附件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移交臘勐鎮賦權事項目錄(21項)
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設定和實施依據 | 職權性質 | 實施機關 | 主管部門 |
1 | 對損壞草坪、花壇、綠籬、苗木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城市綠化辦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01 年第104 號) | 依法 | 臘勐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2 | 對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依法 | 臘勐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3 | 對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果皮核、紙屑、煙頭、茶葉等廢棄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 年第42號) | 依法 | 臘勐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4 | 對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 年第42號) | 依法 | 臘勐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5 | 對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 年第42號) | 依法 | 臘勐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6 | 對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 年第42號) | 依法 | 臘勐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7 | 對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 年第42號) | 依法 | 臘勐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8 | 對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 年第42號) | 依法 | 臘勐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9 | 對未經批準在市區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 年第42號) | 依法 | 臘勐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0 | 對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 年第42號) | 依法 | 臘勐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1 | 對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 年第42號) | 依法 | 臘勐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2 | 對破壞公廁設施、設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公廁管理辦法》(建設部令1990 年第9 號,住房城鄉建設部令2011年第9 號修正) | 依法 | 臘勐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 | 對損壞、偷盜窨井蓋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 依法 | 臘勐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 | 對運載砂石、渣土和粉塵物等的車輛未按規定的時間、路線和地點進行運輸和處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 依法 | 臘勐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 | 對擅自在建筑物外側、綠化樹木和市政公用設施等上面釘、掛、貼、刻、寫、畫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 依法 | 臘勐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 | 對擅自在公共區域或者空間設置戶外廣告牌、標語牌、宣傳欄、招牌、指示牌、實物造型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 依法 | 臘勐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7 | 對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張貼廣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 依法 | 臘勐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8 | 對在公共區域亂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雜物,隨地大小便,放任寵物便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 依法 | 臘勐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9 | 對運輸車輛沿途潑灑渣土、粉塵、垃圾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 依法 | 臘勐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20 | 對擅自拆除、移動、封閉、挪用或者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 依法 | 臘勐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21 | 對擅自占道經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 依法 | 臘勐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臘勐鎮人民政府
賦權事項交接書
移交方 | :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法定代表人 | : | 線正燦 |
單位地址 | : | 龍陵縣龍山鎮遠征路105號 |
接收方 | : | 龍陵縣臘勐鎮人民政府 |
法定代表人 | : | 趙 毅 |
單位地址 | : | 龍陵縣臘勐鎮臘勐社區花橋頭 |
一、移交依據
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鄉鎮行政職權基本目錄和賦予鄉鎮部分縣級行政職權指導目錄的決定》(云政發〔2023〕9號)精神和要求,按照《龍陵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賦予鄉鎮部分縣級行政職權目錄的決定》(龍政發〔2023〕80號)的安排部署,為依法依規賦予全縣各鄉鎮部分縣級行政職權,明確縣級部門與鄉鎮的權責邊界,做好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和臘勐鎮賦權事項移交工作,制定本交接書。
二、移交事項
移交方將21項行政處罰以下放方式賦權給接收方行使(具體行政職權詳見附件)。
三、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移交方指導接收方做好賦權事項后的日常監管和業務指導工作,對接收方開展工作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確保接收方對賦權事項接得住、用得好,杜絕出現履職真空。移交方與接收方建立工作互動交流機制,協助對上銜接與對下統籌,及時交流信息。
(二)相關賦權事項由接收方實施后,接收方承擔賦權事項的日常監管職責,承擔相應的法律和行政責任,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實施賦權事項,不得以任何形式再授權其他單位和個人實施賦權事項。
(三)賦權事項正式移交前,移交方尚未辦結的接收方轄區內涉及移交事項的案件,仍由移交方負責辦理直至辦結;接收方負責辦理賦權事項正式移交后新受理的案件。
四、移交日期
賦權事項自移交之日起正式由接收方實施。
五、其他事項
(一)所移交事項不受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變更而變動。
(二)本賦權事項交接書所列賦權事項及賦權方式可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頒布、修訂、廢止及部門職能變化等情況,結合實際適時調整。
(三)本賦權事項交接書共一式五份,移交方、接收方、縣委編辦、縣政務服務局、縣司法局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賦權事項交接書公布于雙方信息公開頁面,接受社會監督。
附件: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移交臘勐鎮賦權事項目錄
移交方: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接收方:臘勐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線正燦 法定代表人:趙毅
2023年11月20日 2023年11月20日
附件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移交臘勐鎮賦權事項目錄(21項)
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設定和實施依據 | 職權性質 | 實施機關 | 主管部門 |
1 | 對損壞草坪、花壇、綠籬、苗木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城市綠化辦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01 年第104 號) | 依法 | 臘勐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2 | 對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依法 | 臘勐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3 | 對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果皮核、紙屑、煙頭、茶葉等廢棄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 年第42號) | 依法 | 臘勐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4 | 對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 年第42號) | 依法 | 臘勐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5 | 對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 年第42號) | 依法 | 臘勐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6 | 對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 年第42號) | 依法 | 臘勐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7 | 對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 年第42號) | 依法 | 臘勐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8 | 對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 年第42號) | 依法 | 臘勐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9 | 對未經批準在市區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 年第42號) | 依法 | 臘勐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0 | 對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 年第42號) | 依法 | 臘勐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1 | 對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 年第42號) | 依法 | 臘勐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2 | 對破壞公廁設施、設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公廁管理辦法》(建設部令1990 年第9 號,住房城鄉建設部令2011年第9 號修正) | 依法 | 臘勐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 | 對損壞、偷盜窨井蓋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 依法 | 臘勐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 | 對運載砂石、渣土和粉塵物等的車輛未按規定的時間、路線和地點進行運輸和處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 依法 | 臘勐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 | 對擅自在建筑物外側、綠化樹木和市政公用設施等上面釘、掛、貼、刻、寫、畫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 依法 | 臘勐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 | 對擅自在公共區域或者空間設置戶外廣告牌、標語牌、宣傳欄、招牌、指示牌、實物造型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 依法 | 臘勐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7 | 對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張貼廣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 依法 | 臘勐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8 | 對在公共區域亂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雜物,隨地大小便,放任寵物便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 依法 | 臘勐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9 | 對運輸車輛沿途潑灑渣土、粉塵、垃圾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 依法 | 臘勐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20 | 對擅自拆除、移動、封閉、挪用或者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 依法 | 臘勐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21 | 對擅自占道經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 依法 | 臘勐鎮 人民政府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