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94-3-30/2016-0930005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臘勐鎮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行政執法職責 | 發布日期 | 2016-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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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是指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關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行政法規的制定主體是國務院,行政法規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制定、行政法規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規具有法的效力。行政法規一般以條例、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等形式作成。發布行政法規需要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它的效力次于法律、高于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
行政法規的基本要求
第一,根據憲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憲法、法律沒有作出原則或有關規定的事項,國務院不得制定行政法規;即使憲法、法律對有關事項作了規定,但按民主憲政原則不屬于行政法規的立法權限范圍的不得以行政法規定之;在立法形式上,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應開宗明義地列明其所依據的憲法條款和有關的法律規定。
第二,不得與憲法、法律相抵觸。
所謂抵觸應作廣義解釋,即:
一是行政法規不僅不能與憲法、法律的具體條款相矛盾,而且不能與憲法、法律規定的原則、精神及其隱含的要求相矛盾,尤其在規定行政機關權力和涉及公民權利等立法中,應特別注意這點。
二是行政法規與憲法、法律相抵觸的形式,既可以是因與憲法、法律相矛盾的抵觸,也可以是行政法規明顯變更憲法、法律規定或者忽略憲法、法律的要求而造成的抵觸。
第三、行政立法的效力,效力等級。
在中國的法律規范體系中,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行政法規的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