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86-3/20231129-00013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龍新鄉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行政執法職責 | 發布日期 | 2023-11-29 |
| 文號 | 瀏覽量 |
移交方 | : | 龍陵縣農業農村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匡家華 |
單位地址 | : | 龍陵縣龍山鎮遠征路25號 |
接收方 | : | 龍陵縣龍新鄉人民政府 |
法定代表人 | : | 饒秀明 |
單位地址 | : | 龍陵縣龍新鄉龍新社區正街 |
一、移交依據
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鄉鎮行政職權基本目錄和賦予鄉鎮部分縣級行政職權指導目錄的決定》(云政發〔2023〕9號)精神和要求,按照《龍陵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賦予鄉鎮部分縣級行政職權目錄的決定》(龍政發〔2023〕80號)的安排部署,為依法依規賦予全縣各鄉鎮部分縣級行政職權,明確縣級部門與鄉鎮的權責邊界,做好龍陵縣農業農村局和龍新鄉賦權事項移交工作,制定本交接書。
二、移交事項
移交方將17項行政處罰以下放方式賦權給接收方行使(具體行政職權詳見附件)。
三、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移交方指導接收方做好賦權事項后的日常監管和業務指導工作,對接收方開展工作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確保接收方對賦權事項接得住、用得好,杜絕出現履職真空。移交方與接收方建立工作互動交流機制,協助對上銜接與對下統籌,及時交流信息。
(二)相關賦權事項由接收方實施后,接收方承擔賦權事項的日常監管職責,承擔相應的法律和行政責任,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實施賦權事項,不得以任何形式再授權其他單位和個人實施賦權事項。
(三)賦權事項正式移交前,移交方尚未辦結的接收方轄區內涉及移交事項的案件,仍由移交方負責辦理直至辦結;接收方負責辦理賦權事項正式移交后新受理的案件。
四、移交日期
賦權事項自移交之日起正式由接收方實施。
五、其他事項
(一)所移交事項不受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變更而變動。
(二)本賦權事項交接書所列賦權事項及賦權方式可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頒布、修訂、廢止及部門職能變化等情況,結合實際適時調整。
(三)本賦權事項交接書共一式五份,移交方、接收方、縣委編辦、縣政務服務局、縣司法局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賦權事項交接書公布于雙方信息公開頁面,接受社會監督。
附件:龍陵縣農業農村局移交龍新鄉賦權事項目錄
移交方:龍陵縣農業農村局 接收方:龍新鄉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匡家華 法定代表人:饒秀明
2023年11月20日 2023年11月20日
附件
龍陵縣農業農村局移交龍新鄉賦權事項目錄(17項)
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設定和實施依據 | 職權性質 | 實施機關 | 主管部門 |
1 | 對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農產品生產記錄,或者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 依法下放 | 龍新鄉人民政府 | 縣農業農村局 |
2 | 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并取得相應的證書和牌照,擅自將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依法下放 | 龍新鄉人民政府 | 縣農業農村局 |
3 | 對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證書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證書和牌照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依法下放 | 龍新鄉人民政府 | 縣農業農村局 |
4 | 對未取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證件而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依法下放 | 龍新鄉人民政府 | 縣農業農村局 |
5 | 對使用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違反規定載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依法下放 | 龍新鄉人民政府 | 縣農業農村局 |
6 | 對畜禽養殖未建立養殖檔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 依法下放 | 龍新鄉人民政府 | 縣農業農村局 |
7 | 對經營無產品標簽、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 依法下放 | 龍新鄉人民政府 | 縣農業農村局 |
8 | 對經營無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 依法下放 | 龍新鄉人民政府 | 縣農業農村局 |
9 | 對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拆包、分裝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 依法下放 | 龍新鄉人民政府 | 縣農業農村局 |
10 | 對未按規定實行飼料、飼料添加劑產品購銷臺賬制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 依法下放 | 龍新鄉人民政府 | 縣農業農村局 |
11 | 對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失效、霉變或者超過保質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 依法下放 | 龍新鄉人民政府 | 縣農業農村局 |
12 | 對養殖者使用無產品標簽、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質量標準、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 依法下放 | 龍新鄉人民政府 | 縣農業農村局 |
13 | 對養殖者使用無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 依法下放 | 龍新鄉人民政府 | 縣農業農村局 |
14 | 對涂改、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捕撈許可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 依法下放 | 龍新鄉人民政府 | 縣農業農村局 |
15 | 對在重要漁業水域設置網箱、圍欄和排污口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漁業條例》 | 依法下放 | 龍新鄉人民政府 | 縣農業農村局 |
16 | 對生產、經營種子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農作物種子條例》 | 依法下放 | 龍新鄉人民政府 | 縣農業農村局 |
17 | 對未按規定取得種子經營備案書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備案書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云南省農作物種子條例》 | 依法下放 | 龍新鄉人民政府 | 縣農業農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