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86-3-/2021-1119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龍新鄉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行政執法職責 | 發布日期 | 2021-11-19 |
| 文號 | 瀏覽量 |
| 龍陵縣龍新鄉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行政確認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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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行使主體 |
職權 |
事項編碼 |
設定依據 |
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 |
追責依據 |
監督方式 |
救濟途徑 |
是否入駐政務大廳 |
辦理形式 |
權力行使狀態 |
| (責任主體) |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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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龍陵縣龍新鄉人民政府 |
婚姻登記 |
《婚姻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國邊民與毗鄰國邊民婚姻登記辦法》(民政部令第 45 號) |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向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1.為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2.玩忽職守造成婚姻登記檔案損失的;3.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補發結婚證、離婚證超過收費標準收取費用的。4.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收取的費用,應當退還當事人。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
1.窗口咨詢或投訴:龍陵縣龍新鄉人民政府(電話:0875- 6800003),地址:龍陵縣龍新鄉龍新街;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具體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是 |
最多跑一次 |
在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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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關于印發〈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的通知》(民發〔2015〕230 |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身份審核; |
共性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
2.紀檢監察投訴:中共龍陵縣龍新鄉紀律檢查委員會(電話:0875- 6800003),地址: 龍陵縣龍新鄉龍新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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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號) |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審查決定(不予辦理的應當告知理由);即時辦結,法定告知; |
3.信函投訴:中共龍陵縣龍新鄉紀律檢查委員會,通訊地址:龍陵縣龍新鄉龍新街,郵政編碼:678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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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送達階段責任:現場制發婚姻登記證書; |
4.網站:龍陵縣龍新鄉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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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
5.郵箱:lxxzf@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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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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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龍陵縣龍新鄉人民政府 |
生育登記 |
《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或我局網站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2.審查階段責任: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現場核實的,并提出初審意見。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審查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4.送達決定責任:制發相關文書,信息公開。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日常監督檢查。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
1.窗口咨詢或投訴:龍陵縣龍新鄉人民政府(電話:0875- 6800003),地址:龍陵縣龍新鄉龍新街;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具體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是 |
最多跑一次 |
在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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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衛生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
其他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
2.紀檢監察投訴:中共龍陵縣龍新鄉紀律檢查委員會(電話:0875- 6800003),地址: 龍陵縣龍新鄉龍新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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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衛生行政許可申請予以受理的。 |
3.信函投訴:中共龍陵縣龍新鄉紀律檢查委員會,通訊地址:龍陵縣龍新鄉龍新街,郵政編碼:678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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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擅自增設、變更衛生行政許可程序和條件的。 |
4.網站:龍陵縣龍新鄉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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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 |
5.郵箱:lxxzf@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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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擅自變更、延續、撤銷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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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未采納有關部門出具的意見書,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或者責任事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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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在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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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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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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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沒有職權的,在第三行職權名稱處填寫“無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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