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86-3-/2020-122101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龍新鄉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行政執法職責 | 發布日期 | 2020-12-21 |
| 文號 | 瀏覽量 |
| 龍陵縣龍新鄉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行政強制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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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行使主體 (責任主體) |
職權 名稱 |
設定依據 |
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 |
追責依據 |
監督方式 |
救濟途徑 |
權力行使狀態 |
| 1 |
龍陵縣龍新鄉人民政府 |
防汛遇到阻攔和拖延時組織強制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 |
1.催告階段責任:在防汛遇到阻攔和拖延時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履行義務以及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對象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決定階段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無正當理由的,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作出強制執行決定,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根據中止和終結執行的適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終結執行決定; 3.執行階段責任:如遇到阻攔和拖延時,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有權組織強制實施; 4.事后監管責任:現場檢查強制實施以及改正情況;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拒不執行經批準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或者拒不執行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的防汛調度方案或者防汛搶險指令的; 2.玩忽職守,或者在防汛搶險的緊要關頭臨陣逃脫的; 3.非法扒口決堤或者開閘的; 4.挪用、盜竊、貪污防汛或者救災的錢款或者物資的; 5.阻礙防汛指揮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6.盜竊、毀損或者破壞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設施以及水文監測、測量設施、氣象測報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通信照明設施的; 7.其他危害防汛搶險工作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 |
1.窗口咨詢或投訴:龍陵縣龍新鄉人民政府(電話:0875- 6800003),地址:龍陵縣龍新鄉龍新街; 2.紀檢監察投訴:中共龍陵縣龍新鄉紀律檢查委員會(電話:0875- 6800003),地址: 龍陵縣龍新鄉龍新街; 3.信函投訴:中共龍陵縣龍新鄉紀律檢查委員會,通訊地址:龍陵縣龍新鄉龍新街,郵政編碼:678315; 4.網站:龍陵縣龍新鄉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5.郵箱:lxxzf@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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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龍陵縣龍新鄉人民政府 |
地質災害險情情況緊急的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
1.催告階段責任:在接到地質災害險情報告時,如有需要應及時動員受到地質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 2.決定階段責任:情況緊急時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3.執行階段責任:如遇到阻攔和拖延時,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有權組織強制實施; 4.事后監管責任:現場檢查強制實施以及及時查看有無疏漏;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地質災害災情,或者擅自發布地質災害預報的; 2.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瀆職行為的;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的行為。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
1.窗口咨詢或投訴:龍陵縣龍新鄉人民政府(電話:0875- 6800003),地址:龍陵縣龍新鄉龍新街; 2.紀檢監察投訴:中共龍陵縣龍新鄉紀律檢查委員會(電話:0875- 6800003),地址: 龍陵縣龍新鄉龍新街; 3.信函投訴:中共龍陵縣龍新鄉紀律檢查委員會,通訊地址:龍陵縣龍新鄉龍新街,郵政編碼:678315; 4.網站:龍陵縣龍新鄉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5.郵箱:lxxzf@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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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龍陵縣龍新鄉人民政府 |
捕殺轄區內狂犬、野犬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 |
1.催告階段責任:根據捕殺實施方案,告知各村,并要求各村在群眾中進行宣傳告知; 2.決定責任階段:按照要求組織人員進行捕殺; 3.執行責任階段:按照要求對捕殺的犬只進行無害化統一處理; 4.事后監管責任:加強日常狂犬、野犬巡查監管,并將審批表報縣城建局備案;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妨礙或者拒絕執行政府采取緊急措施的; 2.傳染病暴發、流行時,醫療保健人員、衛生防疫人員拒絕執行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調集其參加控制疫情的決定的; 3.對控制傳染病暴發、流行負有責任的部門拒絕執行政府有關控制疫情決定的; 4.不報、漏報、遲報傳染病疫情的; 5.無故阻止和攔截依法執行處理疫情任務的車輛和人員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 |
1.窗口咨詢或投訴:龍陵縣龍新鄉人民政府(電話:0875- 6800003),地址:龍陵縣龍新鄉龍新街; 2.紀檢監察投訴:中共龍陵縣龍新鄉紀律檢查委員會(電話:0875- 6800003),地址: 龍陵縣龍新鄉龍新街; 3.信函投訴:中共龍陵縣龍新鄉紀律檢查委員會,通訊地址:龍陵縣龍新鄉龍新街,郵政編碼:678315; 4.網站:龍陵縣龍新鄉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5.郵箱:lxxzf@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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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龍陵縣龍新鄉人民政府 |
組織轄區內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采取動物疫病強制免疫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云南省動物防疫條例》 |
1.催告階段責任:當需要組織本管轄區域內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開展強制免疫工作時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履行義務以及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對象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決定階段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無正當理由的,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作出強制執行決定,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根據中止和終結執行的適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終結執行決定; 3.執行階段責任:組織本管轄區域內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強制免疫工作;做好預防控制措施;及時上報縣動物衛生部門疫情以及控制情況; 4.事后監管責任:現場檢查動物疾病強制免疫情況;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未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撲滅等措施的; 2.對不符合條件的頒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動物診療許可證,或者對符合條件的拒不頒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動物診療許可證的; 3.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1.窗口咨詢或投訴:龍陵縣龍新鄉人民政府(電話:0875- 6800003),地址:龍陵縣龍新鄉龍新街; 2.紀檢監察投訴:中共龍陵縣龍新鄉紀律檢查委員會(電話:0875- 6800003),地址: 龍陵縣龍新鄉龍新街; 3.信函投訴:中共龍陵縣龍新鄉紀律檢查委員會,通訊地址:龍陵縣龍新鄉龍新街,郵政編碼:678315; 4.網站:龍陵縣龍新鄉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5.郵箱:lxxzf@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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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龍陵縣龍新鄉人民政府 |
鏟除非法種植的毒品原植物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
1.催告: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進行勸阻,要求立即自行鏟除; 2.決定:對不聽勸阻的,立即組織人員鏟除; 3.執行:報當地派出所處理; 4.事后監管: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包庇、縱容種植毒品原植物人員的; 2.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經費的; 3.擅自處分查貨的毒品原植物和其他涉及種植毒品原植物違法犯罪活動的財務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
1.窗口咨詢或投訴:龍陵縣龍新鄉人民政府(電話:0875- 6800003),地址:龍陵縣龍新鄉龍新街; 2.紀檢監察投訴:中共龍陵縣龍新鄉紀律檢查委員會(電話:0875- 6800003),地址: 龍陵縣龍新鄉龍新街; 3.信函投訴:中共龍陵縣龍新鄉紀律檢查委員會,通訊地址:龍陵縣龍新鄉龍新街,郵政編碼:678315; 4.網站:龍陵縣龍新鄉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5.郵箱:lxxzf@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在自知道(或者應該知曉)該具體行政行為六十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或者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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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龍陵縣龍新鄉人民政府 |
拆除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建筑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1.催告階段責任: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2.決定階段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并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應當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簽署意見,并簽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并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決定階段責任:在決定前要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4.執行階段責任:要制作現場筆錄,并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制作并送達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文書和清單。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應當妥善保管理; 5.解除階段責任:行政機關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后,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非法財物予以沒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依法銷毀;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未依法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2.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及相關規劃許可證的; 3.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未采取聽證會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 4.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行為,而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1.窗口咨詢或投訴:龍陵縣龍新鄉人民政府(電話:0875- 6800003),地址:龍陵縣龍新鄉龍新街; 2.紀檢監察投訴:中共龍陵縣龍新鄉紀律檢查委員會(電話:0875- 6800003),地址: 龍陵縣龍新鄉龍新街; 3.信函投訴:中共龍陵縣龍新鄉紀律檢查委員會,通訊地址:龍陵縣龍新鄉龍新街,郵政編碼:678315; 4.網站:龍陵縣龍新鄉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5.郵箱:lxxzf@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期六十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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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沒有職權的,在第三行職權名稱處填寫“無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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