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93-5/20240625-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龍江鄉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通知公告 | 發布日期 | 2024-06-25 |
| 文號 | 瀏覽量 |
龍江鄉廣大人民群眾:
近年來,龍江鄉犬只數量增加,然而大部分群眾沒有規范養狗的意識,致使寵物狗、流浪狗在道路亂竄,不僅影響環境、阻礙交通,還驚嚇路人,嚴重威脅群眾,尤其是孩童的安全。為規范群眾養狗行為,確保百姓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養狗人應當遵守的規定
(一)全鄉實行養狗豢養登記和圈養管理制度,不得放養。養狗必須到常住地的村民委員會辦理登記。
(二)養狗必須依法履行動物疫病防疫義務,主動到鄉農業綜合服務中心(獸醫站)對家狗進行獸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種。所產生的費用由養狗的單位和個人自行承擔。
(三)攜狗外出時,應當由成年人用狗繩牽引,并及時清除其排泄的糞便,主動避讓行人和車輛。狗繩長度不得超過1.5米。
(四)不得在街道、活動場所等公共區域養狗。
(五)禁止攜帶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攜狗進入公共場所。盲人攜帶的導盲犬及執行任務的軍、警犬除外。
(六)鄉內禁止飼養烈性狗、攻擊性狗。
(七)出現狗驚嚇人的,養狗人有義務負責消除影響;出現咬傷人的,養狗人應立即將受傷人送醫,醫療費用由養狗人承擔,并配合和接受公安機關處理。
二、開展不規范養狗行為專項整治
(一)2024年6月25日至7月25日,養狗的單位和個人自行到常住地的村民委員會辦理登記手續。鄉農業綜合服務中心根據獸用狂犬病疫苗數量,適時開展免疫接種。
(二)登記完成后,凡未實行豢養登記和圈養管理,在公共區域四處流竄、影響交通和行人安全,不按規定佩戴號牌并有效約束的,均視為流浪狗由鄉人民政府處置,鄉人民政府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三)鄉直有關單位將聯合對狗擾民、傷人等情況開展聯合執法,對存在的案(事)件將嚴肅依法處理。
三、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請龍江鄉廣大群眾自覺遵守,并積極支持與配合!
特此通告!
龍江鄉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