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95-1/20250528-0001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碧寨鄉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惠民政策明白卡 | 發布日期 | 2025-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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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云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和《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云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的實施意見》(保政發〔2008〕22號)要求,為進一步規范高齡津貼發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一、發放對象
具有保山市戶籍且年滿80周歲的老年人,均可以享受高齡津貼。
二、發放標準
高齡津貼標準按照年齡段分為兩檔,具體如下:
(一)80-99周歲,目前發放水平為每人每月50元。
(二)100周歲及以上,目前發放水平為每人每月350元。
今后,高齡津貼標準的調整,將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統籌研究確定。
三、申請和審定程序
(一)符合申請條件的老年人,由其本人或其代理人向其戶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如實提供本人身份證和戶籍證明,并填寫《高齡老人津貼申請審批表》。
(二)村(居)民委員接到申請后,經調查核實,按屬地管理原則,報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縣(市、區)老齡辦審批。
(三)縣(市、區)將審批通過的高齡老年人花名冊報市老齡辦核準,核準后的花名冊由縣(市、區)老齡辦轉同級財政部門核撥補助資金。
(四)高齡津貼的審批發放工作,按“誰辦理,誰批準、誰負責”的責任制管理,獲得批準享受高齡津貼的老年人花名冊,應當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予以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四、發放形式
(一)高齡津貼按季度發放。
(二)高齡津貼自申請人符合年齡、戶籍條件的當月起計發,發放至亡故次月止。符合高齡津貼申請條件的老年人,應在符合條件的前一月起申請高齡津貼。
(三)新增對象或適用發放標準調整的對象,從老年人符合條件的當月開始根據適用標準按月計算。
(四)高齡老年人如有以下情況,須終止發放高齡津貼:1.戶籍遷出保山市行政區域范圍;
2.死亡;
3.與其登記聯系方式失去聯系、無法查找滿3個月。
如有以上情況,從發生次月開始停止發放高齡津貼。因失去聯系音訊全無而停止發放津貼的人員,再度出現后,需重新申請高齡津貼,從重新核準當月起發放。
出現以上情況的高齡老年人,其本人或家屬應及時告知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委員會獲知情況并核實后,應填寫《高齡老人津貼終止報告書》,逐級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市、區)老齡辦,及時辦理高齡津貼注銷手續。
(五)因各種原因造成錯發、漏發、延誤等情況,屬于高齡老人本人或家屬造成,經審核后,高齡津貼從重新核準當月起發放,錯發的資金需退回;屬于各級審批機構造成,經審核后,高齡津貼從申請人符合條件的當月起補發。
(六)不得以現金發放高齡津貼,應委托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要充分認識建立高齡津貼制度的重要性,將其作為提高老年人福利水平、促進老年人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的重要任務,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機制,充實基層工作力量,確保高齡津貼制度落實到位。
(二)加強資金保障。高齡津貼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除省級補助外,所需資金由市、縣(市、區)財政分別承擔,其中,市級財政承擔20%。騰沖市按現行財政體制自行承擔。實施高齡津貼制度所需工作經費需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由各級財政部門統籌安排。
(三)加強監督管理。各級民政(老齡)部門負責高齡津貼的審核發放,并做好高齡津貼發放工作的檢查與指導。各級民政(老齡)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切實加強津貼資金管理,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和抽查,杜絕出現擠占、挪用、截留和套取等情況,確保津貼及時足額發放到位,做到不漏發、不錯發。要健全完善老齡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及時更新老年人數據,加強信息交流,實現老年人口信息的實時比對和動態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各縣(市、區)老齡辦每年2月和9月分別將上一年度發放高齡津貼人員的新增、變更、注銷等情況和下一年度發放高齡津貼的預計新增人數報市老齡辦。上報數據須真實準確,一旦發現謊報數據、套取資金、數據嚴重失實等情況,經核實后,取消該縣(市、區)下一年度市級配套資金。
(四)加強宣傳引導。要充分利用多種媒介,宣傳高齡津貼制度,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引導全社會更加關心、關愛老年人。采取多種形式,對制度進行宣傳解讀,及時做好相應的解釋工作,確保老年人及其家屬知曉制度內容,了解基本申領程序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