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95-1-11_Z/2016-0828003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碧寨鄉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通知公告 | 發布日期 | 2014-11-12 |
| 文號 | 瀏覽量 |
碧寨鄉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監管制度
第一條 為預防農村自辦宴席引起群體性食物中毒,確保農村居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市、縣的相關要求,結合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農村自辦宴席指農村居民因嫁娶、喪事、做壽、喬遷等事宜自辦的非營利性宴席。
第三條 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執行屬地管理原則,鄉人民政府對轄區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負總責,村(社區)對轄區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負直接責任。
第四條 鄉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嚴格履行職能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宣傳,培訓指導農村自辦宴席廚師,備案登記農村自辦宴席,現場檢查農村自辦宴席。鄉、村(社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督促農村自辦宴席各項食品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五條 鄉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督促轄區村(社區)委員會、村民小組落實農村自辦宴席申報登記措施,凡自辦宴席須提前24小時經村民小組、村(社區)委員會向鄉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登記備案。鄉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登記備案情況,通知村(社區)委員會或小組食品安全工作人員負責該自辦宴席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鄉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轄區農村自辦宴席廚師登記管理工作。農村自辦宴席廚師必須按照食品從業人員管理要求,取得健康證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
第七條 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責任單位和人員要監督患有影響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直接接觸食品。
第八條 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及原料檢查、留樣制度。負責對自辦宴席進行現場檢查的單位和人員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宴席使用的食品材料進行嚴格檢查,把好原料關,嚴禁使用過期變質和“三無”食品及原料;對采購的食品及原料要進行登記,上桌菜肴實行48小時留樣備檢;農村自辦宴席不得加工、食用四季豆、野生菌、涼拌菜、藥膳等菜肴。
第九條 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加工場所和用具清潔消毒制度。事主要做好自辦宴席場所的清潔衛生工作,做好刀、砧板、桶、筐、抹布、鍋碗瓢盆等食品加工用具和食品容器的清洗、消毒、保潔工作。規范使用菜肴加工用容器、刀具,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加工場所要有防蠅、防鼠、防塵和冷藏等相關設施。
第十條 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應急處理制度。各村(社區)要結合農村自辦宴席的特點,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應急處置機制,落實責任,對發現的疑似食物中毒事件,要迅速向鄉人民政府及鄉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鄉衛生院報告,并及時有效地進行妥善處理。
第十一條 農村自辦宴席責任追究制度。對因自辦宴席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要按照相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對發生的食物中毒事件緩報、瞞報、謊報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不按規定進行申報,廚師拒不進行健康檢查和未接受食品安全檢查指導擅自操辦宴席,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對事主和廚師要依法依規處理。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鄉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鄉食品安全委員會過去制發的相關工作制度,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