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95-1-11_Z/2016-0827005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碧寨鄉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通知公告 | 發布日期 | 2014-11-12 |
| 文號 | 瀏覽量 |
碧寨鄉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安全信息發布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結合我鄉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食品安全信息,是指鄉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村(社區)、各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知的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消費以及進出口等環節的有關信息。
第三條 食品安全信息發布應當準確、及時、客觀,維護消費者和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鄉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各村(社區)及各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不得發布下列食品安全信息:國家、省、市、縣、鄉食品安全總體情況;國家、省、市、縣、鄉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實施情況;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制訂、修訂工作情況以及企業標準備案情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國務院、省、市、縣、鄉確定的需要統一發布的信息。
第五條 鄉食品安全委員會按照上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求應當依法發布相關信息。鄉食品安全委員會應當向社會發布日常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的咨詢、查詢方式,為公眾查閱提供便利。
第六條 鄉食品安全委員會在發布食品安全信息時,應當邀請專家解釋和澄清食品安全信息中的科學問題,加強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倡導健康生活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七條 根據上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求我鄉發布食品安全信息,應當及時通報鄉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必要時應當與鄉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進行會商,同時將會商情況報告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審核。
第八條 依照本制度鄉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依法及時報告、通報和會商食品安全信息,不得隱瞞、謊報、緩報。
第九條 各村(社區)、各單位要積極支持新聞媒體開展食品安全信息報道,暢通與新聞媒體信息交流渠道,為采訪報道提供相關便利,同時注意做好輿情收集和分析。對于新聞媒體反映轄區內的食品安全問題,要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鄉人民政府授權,不得發布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持有異議的,鄉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對異議信息予以核實處理。經核實確屬不當的,應當在原發布范圍內予以更正,并告知持有異議者。
第十二條 發布食品安全信息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職責對發布的信息承擔責任。任何單位或個人違法發布食品安全信息,應當立即整改,消除不良影響。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鄉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鄉食品安拿委員會過去制發的相關工作制度,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