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95-1-06_B/2016-0827004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碧寨鄉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通知公告 | 發布日期 | 2015-02-19 |
| 文號 | 瀏覽量 |
為有效應對碧寨鄉當前高森林火險嚴峻形勢,更加有力的管住野外火源,加大對違規用火的打擊力度,堅決遏制林區林緣隨意用火、時常冒煙的威脅和被動局面,全面打贏森林防火攻堅戰,根據《龍陵縣森林防火指揮部關于印發龍陵縣野外違規用火治理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龍森指〔2015〕1號)文件要求,經鄉森林防火指揮所研究決定,開展野外違規用火專項治理行動,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查處違規用火為核心,以《云南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七條為依據,在抓好野外火源管理常規工作的基礎上,成立專門的行動小組,開展野外火源督查、檢查、巡查活動,從嚴從快查處違規用火。通過違規用火專項治理,從源頭上遏制森林火災多發、頻發、高發態勢,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森林資源安全。
二、時間要求
從 3 月 1 日開始至雨季到來,森林火險等級持續在 3 級(含 3 級)以下 10 天后結束。
三、責任單位
由鄉森林防火指揮所具體負責組織領導,各村(社區)、森林防火成員單位具體負責組織實施。鄉掛村領導、村(社區)干部、組干部、護林員等為專項治理行動骨干。
四、實施要點
(一)成立專項整治工作組
為使野外違規用火專項治理行動取得實效,鄉人民政府成立1個巡查辦案組、2個專項督查組,對各村(社區)開展不間斷巡查。具體為:
巡查辦案組組長:李長生 鄉人民政府副鄉長、鄉森林防火指揮所副指揮長
成 員:張必厚 鄉林業工作站站長、鄉森林防火指揮所副指揮長
孔金省 鄉林業工作站工作人員
段潤兵 鄉林業工作站工作人員
督 查 組:
第 一 組 組 長: 賴永文 鄉黨委書記
副 組 長: 王從有 鄉紀委書記
成 員: 郭興吉 鄉林業工作站技術員
黑曉福 鄉派出所民警
楊新發 鄉國土與村鎮規劃建設中心主任
主要負責對擺達社區、中寨村、楊梅田村、梨樹坪社區、碧寨村、新林村的森林防火工作進行巡查。
第 二 組 組 長: 匡家華 鄉人民政府鄉長、鄉森林防火指揮所指揮長
副 組 長: 寸勐勝 鄉黨委副書記、副鄉長、派出所所長
成 員: 張明助 鄉農技站站長
楊新周 鄉畜牧獸醫站站長
王 東 鄉專職消防員
主要負責對麥子坪村、三家村、坡頭村、半坡村、天寧社區、碧寨村的森林防火工作進行巡查。
督查工作車輛由鄉人民政府、林業站提供。
(二)工作措施
以鄉森林防火指揮所、森林防火成員單位和各村(社區)村民委員會為主,對林區內和林區周邊100米范圍內的違規用火進行查處,其中:對火災高發的村(組),在行動中必須安排派出所民警、林業站人員參加,確保違規用火行為能夠得到嚴肅查處。
1.集中突出兩個重點:一是突出重點區域。以鄉政府面山、公路沿線、大面積人工針葉林區、干熱河谷地區等為重點,林區和林緣100米內禁止用火。二是突出專項行動工作措施。防火檢查站卡要做到卡點不撤、人員不減,做好入山檢查登記,嚴禁火種入山。
2.鄉森林防火指揮所要繼續依托掛村領導、鄉派出所、林業干部職工、專業撲火隊、村(社區)“三委”班子成員、駐村工作隊員,結合當前各村(社區)野外火源的特點和規律,實行分組包片督查、檢查、巡查,采取強化宣傳教育、嚴格懲處、反面典型齊頭并進的方法,嚴防嚴控野外火源,既要做好正面宣傳和引導,講清楚隨意用火引發火災的嚴重后果,引導群眾采用割除填埋林緣可燃物的方式搞好生產,又要嚴格查處違規用火,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教育一片,并將查處情況及時在村組粘貼公開。堅決整治野外火源點多面廣、難防難控的現狀,堅決杜絕見煙不聞不問、違規用火久拖未決的現象,決不能因工作疏漏、管治不到位而引發森林火災。
3.各村(社區)要迅速召開“專項行動”安排部署會,制定切實可行的行動方案,方案要有具體的方法、步驟、明確責任措施,把相關責任落實到具體責任人身上。鄉掛村領導和村(社區)主要領導要帶頭親自抓,相關成員單位配合抓,做好對重點區域、林緣農地、牧草地的檢查、巡查,要把專項行動安排落實到村組,進一步細化野外火源管理、火災隱患治理措施,形成長效機制,號召林區廣大群眾積極參與,自覺轉變和抵制野外違規用火行為。
(三)查處依據
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進行查處。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火災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對個人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架設輸電線路、電信線路和鋪設石油天然氣輸送管道等,產權單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2.未經批準進行燒灰積肥,燒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稈,燒荒燒炭等野外農事用火的;
3.經批準野外農事用火,但不符合相關要求的;
4.未經批準實施計劃燒除、煉山造林、勘察、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5.吸煙、燒紙、燒香的;
6.燒蜂、燒山狩獵的;
7.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8.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的;
9.焚燒垃圾的;
10.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的;
11.其他野外違規用火的。
五、責任追究
凡是在此次專項行動中不作為、不及時查處違規用火,對違規用火視而不見、見而不查、查而不處的,導致引發森林火災的,對相應的成員單位和村(社區),一律進行嚴格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