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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加強干部人事調離的管理,堅持黨管干部和黨管人才的原則,制定本制度。
一、新錄用、招聘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工勤人員,服務滿3年及以上方可申請調動,國家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二、新提拔科級領導干部任職不滿2年的,除組織調整外原則上不得申請調動。
三、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人員不得調動。
四、其他情況需要調動的,需報請鄉黨委研究,經主要領導簽字同意后方可調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