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91-9-/2020-1203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勐糯鎮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通知公告 | 發布日期 | 2020-12-03 |
| 文號 | 瀏覽量 |
為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草原火災,確保全市森林草原資源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保山市2021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6月15日。2021年3月1日至4月30日為森林草原高火險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區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森林草原火災特點及危險程度自行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三、防火期內,在森林草原防火區禁止下列行為:吸煙、燒紙、燒香、燒蜂、燒荒、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焚燒垃圾、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使用煙熏、火攻、電擊等方式狩獵;攜帶火種、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災的物品進入森林草原防火區;擅自實施燒除、煉山造林、勘察、開采礦藏和建設工程的野外用火;擅自進行燒灰積肥、燒秸稈、燒炭等野外農事用火;其他易引發森林草原火災的行為。對違反用火管理規定的,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引發森林草原火災并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防火期內,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置臨時性入山森林草原防火檢查站(點)。執行森林草原防火檢查任務的人員,嚴格對進入森林草原防火區的車輛和人員實行實名登記、安全檢查,對攜帶的火種、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災的物品,實行集中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和侵占森林草原防火通道、標志、宣傳碑(牌)、瞭望臺(塔)、隔離帶、設施設備,不得干擾依法設置森林草原防火專用電臺頻率的正常使用,違者將依法嚴懲。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草原火災或違規野外用火,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火部門報告;對蓄意破壞、人為縱火的行為應當予以舉報。森林草原火警電話:12119。特此通告。
來源:保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