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86-3-30/2017-0704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龍新鄉人民政府 |
| 公開目錄 |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 發布日期 | 2025-05-20 |
| 文號 | 瀏覽量 |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本鄉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四條 本機關公開信息應當及時、準確,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應當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對擬公開的信息應當依照保密法律、法規和制度進行保密審查。
第五條 本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本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六條 依法指定本行政機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確定1名負責人和適合工作需要的專門人員負責依申請公開信息工作,并將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等向社會公開,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信息公開的申請。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照本制度第三條規定向本機關申請獲取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本機關代為填寫信息公開申請;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郵箱、郵寄、傳真方式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相應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第八條 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姓名或申請單位名稱、地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所需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申請單位的蓋章;
(五)申請提交時間。
信息公開申請的有關內容應當表述清楚,含義明確,符合基本查詢要求。
第九條 對申請公開信息的,本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對能夠確定該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等;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十條 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本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十一條 本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本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二條 本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予以答復。本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領導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本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本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本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本機關予以更正。本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本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本機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等場所、設施,供申請人使用。申請人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本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十五條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標準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本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
第十六條 申請公開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本機關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第十七條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的有關情況應當記錄存檔,在上報的本行政機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中,應當報告當年受理申請信息公開的件數以及處理的情況。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本機關應當設立舉報電話、信箱和電子郵箱,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依申請公開信息工作的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并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告知調查處理情況。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本機關如違反《條例》規定的,依照《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龍新鄉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