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llzwfw/20250508-00003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政務服務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 發布日期 | 2025-05-08 |
| 文號 | 瀏覽量 |
第一條 為加強對龍陵縣政務服務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暢通舉報投訴渠道,規范舉報調查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認為本單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向本單位進行投訴舉報(電話:0875—3126886),也可以向保山市政務服務管理局、龍陵縣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以下簡稱監督機關)舉報投訴。
第三條 舉報人認為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出舉報: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條 舉報投訴形式。舉報投訴可采用來信、來訪、電話、傳真或口頭等形式。
第五條 局辦公室要對舉報的具體內容進行審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復:
(一)舉報內容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監督機關職責管轄范圍的;
(二)沒有明確的被舉報人或舉報人無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項已經向有關機關舉報、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有關機關沒有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或不予受理裁定的;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監督機關對同一舉報事項已經作出處理決定的;
(五)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違法行為舉報受理范圍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舉報人舉報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違法行為,應當提供以下內容:
(一)舉報人的姓名、地址;
(二)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的事實及其有關證據;
(三)舉報人要求答復的,應當提供聯系方式。
第七條 對投訴舉報件的處理參照信訪辦理程序進行。受理舉報后,應當自授理之日起15日內及時準確作出直接辦理、轉交辦理和督促辦理的處理意見。
直接辦理舉報的股室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調查結論和處理結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辦結的,經主要負責同志批準后,可延長15日,并告知舉報人。
轉交辦理的舉報事項,辦理股室應當自收到交辦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調查處理結論,并將處理結果報交辦股室。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辦結的,經交辦股室同意后,可延長15日。
第八條 凡被投訴舉報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規定的人員,一經查實,嚴格按照《條例》等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規依紀處理;構成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 要確保舉報人安全,對舉報人信息應予保密,對失、泄密者給予處分,造成重大影響的由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 本制度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