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533024MB1630821C/20240315-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醫療保障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執法程序 | 發布日期 | 2024-03-15 |
| 文號 | 瀏覽量 |
一、立案階段,行政檢查或接到舉報等發現違法行為時,應立即制止,予以審查后,確定是否立案。
二、調查階段,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不少于2人,并出示執法證件,依法收集相關證據材料。
三、審查階段,案件調查終結后,應對案件的檢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的情形,作出決定。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不給予行政處罰;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四、告知階段,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五、決定階段,依法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理決定。
六、送達階段,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法定期限送達當事人。
七、執行階段,監督當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八、其他事項,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