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533024MB1630821C-/2019-1021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醫療保障局 |
| 公開目錄 | 通知公告 | 發布日期 | 2019-10-21 |
| 文號 | 瀏覽量 |
| 經梳理,本部門行政職權共計2類,共計4項;行政職權對應的“責任事項”共計4項,“追責情形”共計4項。 |
| 其中: |
| 1.行政許可0項,對應的“責任事項”0項,對應的“追責情形”0項; |
| 2.行政處罰1項,對應的“責任事項”1項,對應的“追責情形”1項; |
| 3.行政強制0項,對應的“責任事項”0項,對應的“追責情形”0項; |
| 4.行政征收0項,對應的“責任事項”0項,對應的“追責情形”0項; |
| 5.行政給付3項,對應的“責任事項”3項,對應的“追責情形”3項; |
| 6.行政檢查0項,對應的“責任事項”0項,對應的“追責情形”0項; |
| 7.行政確認0項,對應的“責任事項”0項,對應的“追責情形”0項; |
| 8.行政獎勵0項,對應的“責任事項”0項,對應的“追責情形”0項; |
| 9.行政裁決0項,對應的“責任事項”0項,對應的“追責情形”0項; |
| 10.其他行政職權0項,對應的“責任事項”0項,對應的“追責情形”0項; |
| 龍陵縣醫療保障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行政處罰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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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行使主體 (責任主體) |
職權 名稱 |
事項編碼 |
設定依據 |
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 |
追責依據 |
監督方式 |
救濟途徑 |
是否入駐政務大廳 |
辦理形式 |
權力行使狀態 |
| 1 |
龍陵縣醫療保障局 |
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違反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規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云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1999年8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6號) |
1.案前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前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立案階段責任: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填寫《立案審批表》,報職能科室領導審批; 3.調查取證階段責任:依法展開調查和取證(在調查取證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并聽取意見幾階段責任: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對于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還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享有聽證權;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階段責任:由承辦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填寫《處理審批表》,報職能科室領導審核和局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已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 6.送達階段責任:依法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7.執行階段責任: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結案階段責任:填寫《結案報告》、《案卷目錄》等,裝訂存檔;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的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勞動保障行政處罰的; 2.擅自改變勞動保障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勞動保障行政處罰程序的; 4.在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施處罰的,以及違法使用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 6.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一章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2.省政府規章:《云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 其他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
1.窗口咨詢或投訴:龍陵縣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電話號碼:0875-6128146; 2.紀檢監察投訴:龍陵縣紀委派駐縣委組織部紀檢組,電話號碼:0875-6126821; 3.信函投訴:龍陵縣紀委派駐縣委組織部紀檢組,通訊地址:云南省龍陵縣龍山鎮龍山路131號,郵政編碼:678300; 4.網站:云南省政務服務網上大廳投訴網址 http://ynzwfw.yn.gov.cn/ 5.電子郵箱:llxylbzj@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否 |
最多跑一次 |
在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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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龍陵縣醫療保障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行政給付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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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行使主體 (責任主體) |
職權 名稱 |
事項編碼 |
設定依據 |
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 |
追責依據 |
監督方式 |
救濟途徑 |
是否入駐政務大廳 |
辦理形式 |
權力行使狀態 |
| 1 |
龍陵縣醫療保障局 |
醫療保險待遇給付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云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1999年8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6號) |
1.受理階段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目錄; 2.審查階段責任:審查參保人員申報材料,對是否存在騙保等情形進行甄別; 3.決定階段責任:對通過審查的,予以撥付醫保報銷款,并出具醫保結算單;對未通過審核的,予以退回材料處理,并出具醫保退回材料通知單;若核實存在騙保行為的,則上報保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4.事后監管責任:申報材料歸類入檔,接受審計; 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2.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3.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4.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 5.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 6.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行為的。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九條; 其他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
1.窗口咨詢或投訴:龍陵縣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電話號碼:0875-6128146; 2.紀檢監察投訴:龍陵縣紀委派駐縣委組織部紀檢組,電話號碼:0875-6126821; 3.信函投訴:龍陵縣紀委派駐縣委組織部紀檢組,通訊地址:云南省龍陵縣龍山鎮龍山路131號,郵政編碼:678300; 4.網站:云南省政務服務網上大廳投訴網址 http://ynzwfw.yn.gov.cn/ 5.電子郵箱:llxylbzj@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或保山市醫療保障局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否 |
最多跑一次 |
在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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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龍陵縣醫療保障局 |
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發放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
1.受理階段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信息核查,審查材料(申請審批表冊等); 3.決定階段責任:對符合條件的給予救助,對不符合條件的,說明原因; 4.事后監管階段責任:信息公開,留存相關表冊;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對符合條件不予受理的; 2.違反規定進行審批的; 3.違反規定擅自擴大資金使用范圍的; 4.截留、挪用、私分資金的; 5.發放過程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為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行政法規:《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條。 其他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
1.窗口咨詢或投訴:龍陵縣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電話號碼:0875-6128146; 2.紀檢監察投訴:龍陵縣紀委派駐縣委組織部紀檢組,電話號碼:0875-6126821; 3.信函投訴:龍陵縣紀委派駐縣委組織部紀檢組,通訊地址:云南省龍陵縣龍山鎮龍山路131號,郵政編碼:678300; 4.網站:云南省政務服務網上大廳投訴網址 http://ynzwfw.yn.gov.cn/ 5.電子郵箱:llxylbzj@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或保山市醫療保障局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否 |
最多跑一次 |
在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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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龍陵縣醫療保障局 |
生育保險待遇給付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的通知》(云政辦發〔2011〕121號) |
1.受理階段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要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目錄; 2.審查階段責任:審查申請人(生育職工、用人單位)提交的醫療收費收據、身份證、結婚證、計劃生育服務證、出生醫學證明、治療項目清單、診斷證明書、檢查項目報告單以及生育保險是否按時足額繳費等情況; 3.核定階段責任:對符合申領條件的,在待遇審批表上簽署辦理意見,現場告知后續辦理事宜;對不符合申領條件的,依法予以告知; 4.事后監管責任:登記申請人權益信息并留存相關業務材料復印件;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對符合申領條件不予受理的; 2.不按規定核定生育保險待遇的; 3.收受相對人財物的; 4.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為。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九條; 其他責任詳見“共性責任”部分。 |
1.窗口咨詢或投訴:龍陵縣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電話號碼:0875-6128146; 2.紀檢監察投訴:龍陵縣紀委派駐縣委組織部紀檢組,電話號碼:0875-6126821; 3.信函投訴:龍陵縣紀委派駐縣委組織部紀檢組,通訊地址:云南省龍陵縣龍山鎮龍山路131號,郵政編碼:678300; 4.網站:云南省政務服務網上大廳投訴網址 http://ynzwfw.yn.gov.cn/ 5.電子郵箱:llxylbzj@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或保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行政復議,或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否 |
最多跑一次 |
在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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