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51017-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執法結果 | 發布日期 | 2025-10-17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勐糯鎮方華生活超市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30523MA7BKBX256
經營場所:云南省保山市龍陵縣勐糯鎮勐糯社區勐糯正街
經營者:呂國章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2025年8月29日,我局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對當事人經營的龍陵縣勐糯方華生活超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在該超市內開放式自選售賣貨架上擺放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豆皮結食品5包、豆丁食品2包、牛排絲食品2包,失效鯉霸魚餌5包,變質發酵玉米效果魚餌2包,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5種商品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本局當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依法取得了《營業執照》等資質證照,屬依法成立的市場經營主體。2025年8月29日,當事人超市內開放式自選售賣貨架上擺放著下列2種失效變質產品:(1)鯉霸魚餌5包,由武漢市白鯊魚餌有限公司生產,凈含量300克,生產日期2023年7月1日,保質期18個月,已超期7個月,價格標注9元/包。(2)發酵玉米效果魚餌2包,由小藥五哥魚餌工作室出品,凈含量500克,生產日期2024年4月7日,保質期18個月,已被鼠咬發霉變質,價格標注6元/包。貨值金額共計57元。有下列3種均已霉變生蟲、腐敗變質、污穢不潔的食品:(1)豆皮結食品5包,包裝時間為2025年7月28日,保質期為360天,價格標注4.9元/包;(2)豆丁食品2包,包裝時間2025年8月4日,保質期為360天,價格標注4.2元/包;(3)牛排絲食品2包,包裝時間2025年7月29日,保質期為360天,價格標注1.6元/包,貨值金額共計36.1元。上述5種商品經營者仍將其擺在經營場所貨架上進行銷售,已構成經營霉變生蟲、腐敗變質、污穢不潔的食品和銷售失效變質產品的違法行為。在調查過程中,當事人不能提供該批貨物的進銷貨憑證,無法準確判斷該批貨物的進銷貨時間,違法所得無法認定,以當事人的口述為準。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2.現場筆錄1份、現場照片5張及《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附財物清單),證明當事人經營霉變生蟲、腐敗變質、污穢不潔的食品和包裝破損、腐敗變質、過期魚餌的現場情況和違法事實,現場并未見任何地方寫有“過期變質商品禁售”字樣;
3.對呂國章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售賣霉變生蟲食品和超過保質期、包裝破損腐敗變質魚餌的事實,無法確定其違法所得的事實。以及提出希望我局給予減輕行政處罰的陳述。
2025年9月19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云市監保龍罰告〔2025〕82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經營霉變生蟲、腐敗變質、污穢不潔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六)項“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第(四)項“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經營霉變生蟲腐敗變質食品數量較少,涉案金額較小,未造成明顯社會危害后果。能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調查過程中當事人向我局提交減輕處罰書面申請書。根據《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二)項“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第(三)項“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之規定,結合本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本局本著過罰相當,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經綜合考慮,當事人上述行為符合減輕的行政處罰。決定處罰如下:1.沒收霉變生蟲污穢不潔豆皮結食品5包、豆丁食品2包、牛排絲食品2包;2.罰款1000元。
另,當事人銷售失效變質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二條“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決定處罰如下:1.沒收失效鯉霸魚餌5包,變質發酵玉米效果魚餌2包;2.處貨值金額一點五倍的罰款85.5元。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失效鯉霸魚餌5包,變質發酵玉米效果魚餌2包,霉變生蟲污穢不潔豆皮結食品5包、豆丁食品2包、牛排絲食品2包;
2.處失效變質的產品貨值金額一點五倍的罰款85.5元;
3.罰款1000元。
以上罰款合計1085.5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掃描本局開具的云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右上方的二維碼按提示繳納罰款,或者持繳款書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營業廳(收款人全稱:龍陵縣財政局,開戶銀行:國家金庫龍陵縣支庫,地址:龍陵縣龍山鎮興農路下段)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9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