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50901-00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執法結果 | 發布日期 | 2025-09-01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龍山鎮茶之源商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30523MA6L27W352
住所:龍陵縣龍山鎮龍華社區龍華路22號
經營者:楊新玲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2025年6月27日,我局從全國12315平臺接到李某某投訴龍陵縣龍山鎮茶之源商店銷售超過保質期的洽洽香瓜子。我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7月9日對當事人的食品經營情況進行現場核查,未在店內貨架上發現有洽洽香瓜子銷售。根據投訴內容,本局于2025年7月9日予以立案調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進行了詢問調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關證明材料,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涉嫌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2025年8月6日案件調查終結。本案未采取扣押措施。
經查明,當事人依法取得了《營業執照》等資質證照,屬依法成立的市場經營主體。根據投訴人提供的支付賬單和當事人的陳述,認定當事人2025年6月27日向投訴人銷售了凈含量為55克的洽洽香瓜子,構成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另查明,當事人于2025年1月4日從龍陵縣雨龍百貨經營部購進凈含量為55克的洽洽香瓜子10包,進貨價是1.80元/包,銷售價格是3.00元/包。至2025年7月9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商店開展現場檢查時未再次購進,且檢查當日前已全部售完。因投訴件內容中未明確購買數量,提供的支付賬單也未附有消費商品明細,且當事人未建立進銷貨臺賬,不能準確說明銷售過期洽洽香瓜子的數量,因此我局無法認定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25年6月27日云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工單一份共3頁,一是證明案件來源情況;二是證明投訴人購買超過保質期的洽洽香瓜子及支付價款情況和投訴轉辦情況。
2.當事人《營業執照》《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信息采集表》《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市場經營主體資格。
3.2025年7月9日本局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共2頁,現場檢查照片1張,一是證明本局對當事人的食品經營情況依法進行現場檢查的相關情況;二是證明當事人經營場所未發現有凈含量為55克的洽洽香瓜子及其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情況。
4.2025年7月22日本局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共3頁。一是證明當事人經營的涉案食品的采購、銷售情況;二是證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并如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的事實;三是證明當事人提出申請減輕或者免予處罰的理由、事實等情況。
5.當事人提供的進貨單據一份,證明當事人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的事實,且經營的涉案過期食品貨值金額不超過500元。
以上證據由本局執法人員依法收集,并經當事人確認,當事人未提出異議,具有合法性、客觀性,并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足以證明案件事實。
2025年8月8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云市監保龍不罰告〔2025〕25號),告知當事人本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
本局認為,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等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留存真實有效且可明確指向上游供貨商的相關憑證,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經營的涉案過期食品貨值金額不超過500元,我局現場檢查時已沒有過期食品在銷售。上述情形符合《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第5項的條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當事人主觀過錯等方面,本局本著過罰相當,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經綜合考慮,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如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
1.加強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做到合法經營、守法經營;
2.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嚴格遵守食品安全管理規定,保證食品質量安全。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1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