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50102-00003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執法結果 | 發布日期 | 2025-01-02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阿艷益肩頸養生保健堂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2530523MADLQLAN0K
經營場所:云南省保山市龍陵縣臘勐鎮臘勐社區村民委員會臘勐村衛生室對面
經營者:安家艷
公民身份號碼:******
聯系電話:******
2024年11月21日,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的化妝品經營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進門左邊一排貨架上擺放著如下5種化妝品:(1)4瓶澎湃金盞花絲滑水(生產批號:LOT:072101A,限用期:2024.07.20,凈含量:150ml);(2)3盒季泉木乃伊立體塑顏面膜(生產批號:LOT:P22111101,限用期:2024.11.10,凈含量:10g*5片*10袋/盒);(3)3瓶玫瑰金箔緊致精華油(生產批號:LOT:030202B,限用期:2024.03.01);(4)2盒季泉復活草舒緩修護面膜(第二代)(生產批號:LOT:2021060504A,限用期:2024.06.04,凈含量:25ml/片*(5+1)片);(5)2盒季泉泉能VC原鮮次拋精華液(生產批號:LOT:S21091506,限用期:2024.09.14,凈含量:1ml*5支)。標簽信息顯示,以上5種化妝品均已超過使用期限。本局執法人員對超過使用限期的澎湃金盞花絲滑水等5種化妝品依法予以扣押,拍攝現場照片5張。本局2024年11月21日予以立案調查,當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調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證明材料,并向本局提出了減輕處罰請求。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違法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2024年11月25日案件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依法取得了《營業執照》等資質證照,屬依法成立的市場經營主體。當事人經營場所進門左邊一排貨架上擺放著如下5種化妝品:(1)4瓶澎湃金盞花絲滑水(生產批號:LOT:072101A,限用期:2024.07.20,凈含量:150ml);(2)3盒季泉木乃伊立體塑顏面膜(生產批號:LOT:P22111101,限用期:2024.11.10,凈含量:10g*5片*10袋/盒);(3)3瓶玫瑰金箔緊致精華油(生產批號:LOT:030202B,限用期:2024.03.01);(4)2盒季泉復活草舒緩修護面膜(第二代)(生產批號:LOT:2021060504A,限用期:2024.06.04,凈含量:25ml/片*(5+1)片);(5)2盒季泉泉能VC原鮮次拋精華液(生產批號:LOT:S21091506,限用期:2024.09.14,凈含量:1ml*5支)。標簽信息顯示,以上5種化妝品均已超過使用期限。另查明,玫瑰金箔緊致精華油是從季泉商城購買;其他4種化妝品均是從泉后優品(廣州)科技有限公司進購;澎湃金盞花絲滑水和季泉泉能VC原鮮次拋精華液是2023年進購,季泉木乃伊立體塑顏面膜大概是2022年進購;季泉復活草舒緩修護面膜是2023年進購;玫瑰金箔緊致精華油是2023年購買。玫瑰金箔緊致精華油總的進購了4瓶,其他進購具體數量當事人已記不清。銷售單價分別為:澎湃金盞花絲滑水銷售價139元/瓶,季泉木乃伊立體塑顏面膜銷售價168/盒,玫瑰金箔緊致精華油銷售價139元/瓶,季泉復活草舒緩修護面膜銷售價100元/盒,季泉泉能VC原鮮次拋精華液是進購化妝品套盒的贈品。超過使用期限后未再銷售過,故本局認定違法貨值金額為1677元,無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24年11月21日本局對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時,安家艷向本局提交了當事人《營業執照》及經營者《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共2頁,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情況。
2.2024年11月21日本局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共3頁,《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龍市監強制〔2024〕24—9號)1份共2頁,財物清單(龍市監物清〔2024〕24—9號)1份共1頁,現場檢查照片5張共5頁,依法扣押的澎湃金盞花絲滑水4瓶、季泉木乃伊立體塑顏面膜3盒、玫瑰金箔緊致精華油3瓶、季泉復活草舒緩修護面膜(第二代)2盒、季泉泉能VC原鮮次拋精華液2盒。一是證明本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的事實;二是證明當事人經營超過使用期限化妝品的事實;三是證明本局對當事人經營的案涉物品依法采取扣押措施的事實。
3.2024年11月21日本局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調查時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共4頁。一是證明當事人經營超過使用期限化妝品的事實;二是證明案涉產品及化妝品的購進、銷售情況;三是證明當事人的違法貨值金額及違法所得;四是證明當事人向我局提出給予減輕行政處罰及理由的事實。
以上證據由本局執法人員依法收集,并經當事人確認,當事人未提出異議,具有合法性、客觀性,并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足以證明案件事實。
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向我局提出了減輕罰款的申請。經核查,當事人是初次違法,案涉產品及化妝品貨值金額不大,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且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主動向本局提交了相關證明材料。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主觀過錯等因素,當事人違法行為屬于情節輕微,符合減輕處罰的情形。當事人提出減輕罰款的申請,本局決定予以采納。
2024年12月4日,本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龍市監罰告〔2024〕145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澎湃金盞花絲滑水等5種化妝品的行為,違反《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五)項“化妝品經營者擅自配制化妝品,或者經營變質、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之規定和《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和專門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10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項“化妝品經營者擅自配制化妝品,或者經營變質、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之規定,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違法行為,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經營的澎湃金盞花絲滑水等5種化妝品,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減輕罰款的處罰。
綜上,當事人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之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經營超過使用期限化妝品的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經營的澎湃金盞花絲滑水等5種化妝品;
2.罰款1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掃描本局開具的云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右上方的二維碼按提示繳納罰款,或者持繳款書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營業廳(收款人全稱:龍陵縣財政局,開戶銀行:國家金庫龍陵縣支庫,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玉大道)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2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