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41021-00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執法結果 | 發布日期 | 2024-10-21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匡雙蕓豬肉代銷攤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30523MAC3W56M85
經營地址:龍陵縣象達鎮象達社區村民委員會農貿市場
經營者:匡雙蕓
公民身份號碼:******
聯系電話:******
2024年9月25日,本局執法人員對龍陵縣象達鎮集鎮農貿市場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的鮮豬肉表皮上未加蓋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印訖章”,當事人也未能按執法人員要求提供所銷售鮮豬肉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執法人員經報請分管領導批準后依法對上述鮮豬肉采取了扣押措施。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之規定,本局于當日予以立案調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調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關證明材料,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涉嫌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鮮豬肉的違法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2024年9月26日案件調查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2年11月17日經我局注冊登記,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在龍陵縣象達鎮集鎮農貿市場從事鮮豬肉銷售。2024年9月25日,當事人在象達鎮營坡村委會張家坡三組家中宰殺了一頭毛重250市斤左右,凈重140市斤左右的豬肉運到象達鎮集鎮農貿市場銷售。當日上午銷售了111.2市斤左右,銷售單價平均13元/市斤,銷售額1445.6元。因當事人現場不能提供所銷售鮮豬肉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且本局執法人員對未銷售的鮮豬肉依法進行了扣押,經現場稱重為28.8市斤,鑒于鮮豬肉屬容易變質、保管困難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經當事人同意,本局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已于當日對上述扣押的鮮豬肉依法進行了先行處置。綜上,本局認定當事人涉案貨值金額為1820元,違法所得1445.6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1.2024年9月25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的當事人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共1頁和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共1頁,證明了當事人的經營主體身份情況。
2.2024年9月25日對當事人經營的鮮肉銷售攤進行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共3頁,《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1份共2頁,《扣押物品清單》1份共1頁,現場檢查照片3張。一是證明當事人正在銷售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檢驗的鮮豬肉的事實;二是證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鮮豬肉銷售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的相關情況;三是證明執法人員依法采取扣押強制措施的情況。
3.2024年9月25日本局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1份共4頁。一是證明當事人在家中私自宰殺生豬1頭,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檢驗就運輸到市場上進行銷售的事實;二是證明當事人明知銷售鮮豬肉需要定點屠宰并按規定進行檢疫、檢驗及案發當天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檢驗的事實。三是證明當事人已銷售的未經檢疫檢驗的豬肉數量及銷售金額。
4.2024年9月25日本局制作的經當事人簽字確認的《先行處置物品確認書》1份共1頁,先行處置物品照片3張。證明本局對扣押的鮮豬肉進行先行處置的事實。
以上證據由本局執法人員依法收集,并經當事人確認,當事人未提出異議,具有合法性、客觀性,并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足
以證明案件事實。
2024年9月28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直接送達《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龍市監罰告〔2024〕99號),告知當事人本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八)項“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之規定,已構成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檢驗的肉類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四)項“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之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鮮豬肉的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在上一年度因與本案相同性質違法行為曾被我局給予行政處罰,但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未造成明顯的社會危害后果,且積極配合本局進行案件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向本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符合《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二)項“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第(三)項“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之規定。結合本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本局本著過罰相當,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經綜合考慮,建議對當事人適用減輕的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鮮豬肉的違法行為,并給予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經營的鮮豬肉28.8市斤;
2.沒收違法所得1445.6元;
3.罰款4000元。
罰沒款合計5445.6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掃描本局開具的云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右上方的二維碼按提示繳納罰款,或者持繳款書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營業廳(收款人全稱:龍陵縣財政局,開戶銀行:國家金庫龍陵縣支庫,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玉大道)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