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40624-00003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執法結果 | 發布日期 | 2024-06-24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平達小黃摩托經銷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30523MA6MF68R8G
經營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龍陵縣平達鄉平達新街
經營者:黃永超
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2024年5月16日,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到龍陵縣平達小黃摩托經銷店進行監督檢查,現場對該店正在銷售的9輛電動自行車的鞍座進行了測量,并對測量數據及檢查過程做了記錄。經檢查測量該車行現場共有型號為TDT23001Z的綠源牌3輛電動自行車的鞍座實測長度均為600mm;TDT23123Z的綠源牌3輛電動自行車的鞍座實測長度均為570mm;TDT073Z的國威牌1輛電動自行車的鞍座實測長度為510mm;TDT23052Z的綠源牌1輛電動自行車的鞍座實測長度為550mm;TDT23009Z的綠源牌1輛電動自行車的鞍座實測長度為520mm,9輛電動自行車的鞍座長度均超過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執法人員對8輛電動自行的《合格證書》采取了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涉嫌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本局執法人員對上述涉嫌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產品合格證依法采取扣押措施,本局當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依法取得了《營業執照》等資質證照,屬依法成立的市場經營主體。9輛電動自行車的鞍座長度分別為TDT23001Z的綠源牌3輛電動自行車的鞍座長度均為600mm;TDT23123Z的綠源牌3輛電動自行車的鞍座長度均為570mm;TDT073Z的國威牌1輛電動自行車的鞍座長度為510mm;TDT23052Z的綠源牌1輛電動自行車的鞍座長度為550mm;TDT23009Z的綠源牌1輛電動自行車的鞍座長度為520mm,銷售價格是:2200元/輛。9輛電動自行車的鞍座長度都遠遠超過了《電動自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國家強制標準要求350mm的限值。在調查過程中按照當事人陳述電動車銷售的價格,9輛電動自行車總的貨值金額為:19800元,電動自行車還未進行銷售所以無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提交的龍陵縣平達小黃摩托經銷店《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共1頁,當事人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共1頁,證明當事人經營主體資格;
2.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制作的《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筆錄》1份共3頁;《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1份共1頁;《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財物清單》1份共1頁;現場檢查照片12張共6頁;證明案件來源及現場檢查情況;
3.本局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時制作的《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詢問筆錄》1份共4頁,證明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事實;
4.當事人提供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復印件1份共9頁,證明其銷售的產品的相關信息;
5.《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解除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1份共1張,證明執法人員對保存證據的解封情況。
2024年6月7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直接送達《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龍市監罰告﹝2024﹞43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從事科研、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強制性標準。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商品的,應當責令其停止銷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監督銷毀或作必要技術處理;沒收違法所得;處以該批商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對有關責任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之規定,應當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監督銷毀或作必要技術處理;沒收違法所得;處以該批商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對有關責任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主動陳述違法事實并向本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并能說明其進貨來源提供產品的進貨渠道,依據《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二)項“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之規定,結合本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本局本著過罰相當,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經綜合考慮,當事人上述行為符合減輕的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之規定,現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并作必要技術處理,使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后才可以銷售;不對有關責任者進行處罰,并決定處罰以下:
處以貨值金額15%的罰款計297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掃描本局開具的云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右上方的二維碼按提示繳納罰款,或者持繳款書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營業廳(收款人全稱:龍陵縣財政局,開戶銀行:國家金庫龍陵縣支庫,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玉大道)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在六個月內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