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40531-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執法結果 | 發布日期 | 2024-05-31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保山頤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龍陵分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0523MABLN8302U
經營場所:云南省保山市龍陵縣龍新鄉黃草壩新塘房
經營者:楊升梅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2023年8月26日,由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云南省建筑材料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依法對你公司生產銷售的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產品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該批產品被判定為不合格。2024年1月16日,該公司向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復檢申請。2024年1月23日,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指定云南省建筑材料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開展復檢工作,經復檢,該批產品仍然被判定為不合格。根據抽樣單記錄的產品數量及價格計算,貨值金額為:55800.00元,經報請部門負責人批準后,2024年4月10日執法人員對案件進行了移送。4月15日,我局分管領導及股室負責人到龍陵縣公安局環境與食品藥品犯罪偵查大隊就該案件移送進行商討,經討論認為,該案件無企業生產銷售臺賬票據,僅憑《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單》記錄的批量和單價,無法認定銷售金額,證據不充分,暫不接收該案件,要求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先進行立案調查,搜集證據材料,如銷售金額達到立案追訴標準再移送縣公安局,如銷售金額達不到立案追訴標準,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行政案件要求處理。2024年4月15日本局予以立案調查。4月18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當事人表示對復檢結果無異議,同時提交了相關證明材料。2024年4月25日案件調查終結。
經查明,抽檢不合格的這批磚是2023年7月17日生產,根據當事人陳述,現在公司一天的最大生產量是4032塊,當事人還提供了當天的入庫登記表,當天入庫數量是94.752方(每方換算成塊數是42塊),破損方數為2.016方,由此計算當天的生產入庫數量只有3980塊;又根據當事人提供的銷貨明細表和發貨單確認銷售單價是210元/方(換算成塊數單價就是5.00元/塊),由此計算得貨值金額為:19900元;由當事人提供的利潤表顯示公司一直處于虧損狀態,生產成本大于銷售收入,所以無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通知書》(編號:2023第QK10號)1份、《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單》(編號:2023第QK10號)1份、《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送達回證》1份,證明案件來源及現場抽樣情況;
2.云南省建筑材料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結果通知單》和《產品質量改進建議書》各1份共2頁;《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檢驗結果告知書》(龍市監檢驗[2024]13-1號)1份共1頁,檢驗報告(NO.23-Q0064)1份共7頁,證明產品檢驗結果及檢驗報告送達告知情況;
3.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現場檢查時制作的《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筆錄》1份共2頁;《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1份共1頁;《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封財物清單》1份共1頁;現場檢查照片5張共1頁,證明案件來源及現場檢查及查封情況;
4.當事人提出復檢的申請書1份共1頁;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檢通知書》(NO.2024004號)1份共1頁;《云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檢結果通知書》1份共1頁;《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檢驗結果告知書》(龍市監檢驗[2024]13-2號)1份共1頁,檢驗報告(NO.24-Q0013)1份共4頁,證明產品復檢情況、復檢結果及檢驗報告送達告知情況;
5.《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件有關事項審批表》1份共2頁;《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龍市監涉罪移[2024]1號)1份共4頁;案件移送商討洽談會議照片2張共1頁,證明案件移送相關情況;
6.當事人提交的保山頤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龍陵分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共1頁,公司法人和授權委托人《居民身份證》復印各件1份共2頁,授權委托書1份共1頁。證明當事人經營主體資格及委托處理情況;
7.《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詢問通知書》(龍市監詢[2024]13-01號)、本局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時制作的《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詢問筆錄》1份共6頁,證明通知當事人接受詢問情況及生產銷售不合格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的違法事實;
8.當事人提供的2023年7月份原材料入庫單1份共4頁;銷貨明細1份共1頁;發貨單4份共2頁;7月份“龍陵分公司打包組出入庫登記表”1份共1頁;“保山頤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龍陵分公司澆注記錄”1份共19頁;利潤表1份共3頁,證明公司生產、銷售、運營等情況。
本局認為,當事人生產銷售不合格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敝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應當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鑒于在本案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案件調查,主動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并認真分析產品不合格原因,依據《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三)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之規定,符合可以依法從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2024年5月9日,本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龍市監罰告〔2024〕30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2024年5月15日,當事人向我局提出書面的減輕處罰申請書,2024年5月22日,經我局案審會討論,考慮到企業確實存在困難以及優化營商環境等因素,決定給予企業減輕行政處罰。
綜上,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本著過罰相當,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建議給予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剩余不合格的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1008塊;
2.處以貨值金額百分之二十五的罰款4975.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掃描本局開具的云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右上方的二維碼按提示繳納罰款,或者持繳款書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營業廳(收款人全稱:龍陵縣財政局,開戶銀行:國家金庫龍陵縣支庫,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玉大道)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7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