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30913-00003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執法結果 | 發布日期 | 2023-09-13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龍山鎮河頭衛生院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533024432756100E
住所:龍陵縣龍山鎮河頭正街14號
法定代表人:何學壽
公民身份號碼:******
聯系電話:******
2023年7月26日,本局依據《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2023年醫療服務單位價格行為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對龍陵縣龍山鎮河頭衛生院(以下簡稱當事人)的醫療服務收費有關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收費室、藥房等場所未設置有醫療服務項目、藥品、醫療器械及醫用耗材的價格公示牌。
當事人對使用的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及提供的醫療服務未按規定進行明碼標價的行為涉嫌違反了《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于2023年8月7日予以立案調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楊某某進行了詢問調查,楊某某向本局提交了整改照片等相關材料,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涉嫌對使用的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及提供的醫療服務未按規定進行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2023年8月24日案件調查終結。
本案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明,當事人系經依法登記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非營利醫療機構法人,為一級乙等醫院。2023年7月26日,本局依據《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2023年醫療服務單位價格行為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對當事人的醫療服務收費有關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的收費室、藥房等場所未設置有醫療服務項目、藥品、醫療器械及醫用耗材的價格公示牌,也未發現當事人以其他有效方式(如電子顯示屏、價目表等)對使用的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及提供的醫療服務進行明碼標價。另查明,當事人已于2023年7月31日對所有醫療服務項目進行了明碼標價,并在收費室醒目位置進行張貼公示,藥品、醫療器械及醫用耗材價格公示電子顯示屏正在制作中,預計2023年10月即可全部完成整改。
還查明,當事人使用的藥品、醫療器械及醫用耗材均是通過集采平臺采購,嚴格執行“零差率”制度,醫療服務參照《云南省非營利性醫療服務價格》的規定進行收費,本局在現場檢查和案件調查過程中也未發現當事人存在其在規定價格之外向患者加收其他費用的情況,故無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1.2023年7月26日本局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提取的當事人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533024432756100E)、《醫療機構執法許可證》(登記號:43275610053052311C2201)復印件各1份共2頁,2023年8月16日本局對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楊某某進行詢問調查時楊某某向本局提交的其本人及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共2頁,委托書1份共1頁。一是證明當事人系依法登記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非營利醫療機構法人;二是證明楊某某受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委托,全權辦理當事人對使用的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及提供的醫療服務未按規定進行明碼標價一案相關事宜的事實;三是證明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楊某某的身份信息。
2.2023年7月26日本局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共3頁、現場檢查照片4張共3頁。一是證明本局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的相關情況;二是證明當事人對使用的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及提供的醫療服務未按規定進行明碼標價的事實;三是證明當事人不存在其在規定價格之外向患者加收其他費用的事實。
3.2023年8月16日本局對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楊某某進行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共5頁,楊某某向本局提交的龍陵縣龍山鎮河頭衛生院醫療服務項目收費公示照片1張共1頁。一是證明當事人對使用的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及提供的醫療服務未按規定進行明碼標價的事實;二是證明當事人不存在其在規定價格之外向患者加收其他費用的情況,無違法所得的事實;三是證明當事人知道對使用的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及提供的醫療服務應當按規定進行明碼標價的事實;四是證明當事人已按要求進行整改的事實。
以上證據由本局執法人員依法收集,并經當事人確認,當事人未提出異議,具有合法性、客觀性,并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足以證明案件事實。
2023年8月30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龍市監罰告〔2023〕149號),告知當事人本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本局視為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權。
本局認為,《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時,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該規定,已構成未按規定進行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依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規定有關明碼標價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對使用的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及提供的醫療服務未按規定進行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給予當事人5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本案中,當事人明知對使用的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及提供的醫療服務應當按規定進行明碼標價,但自2023年2月當事人對房屋進行重新裝修毀棄原公示牌后至今,一直未對使用的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及提供的醫療服務進行明碼標價,酌定應從重給予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客觀上不存在其在規定價格之外向患者加收其他費用的情況,并于2023年7月31日按要求進行了整改,未造成實際社會危害后果,且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主動提供整改照片等相關證據材料,依據《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二)項“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第(三)項“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之規定,可以對當事人適用從輕或者減輕的行政處罰。本局綜合考慮本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在堅持教育和處罰相結合、過罰相當原則的基礎上,秉承包容審慎執法要求,決定對當事人適用一般的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對使用的藥品、醫療器械及醫用耗材未以顯著方式進行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決定給予當事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收款單位:龍陵縣財政局,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山路)。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先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9月7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