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2-1017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執法結果 | 發布日期 | 2022-10-17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屈永達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家庭住址:******
根據舉報線索,本局執法人員于2022年6月10日對當事人位于龍陵縣龍山鎮小紅橋臨時農貿市場內的鮮肉銷售攤進行現場檢查,并對其正在銷售的鮮肉進行抽樣,于當日送昆明海關技術中心進行動物源性成份檢測。2022年7月4日,本局收到昆明海關技術中心出具的檢測報告(N0:01WT202208677),檢測結果為:檢出豬源性成分,未檢出馬、黃牛、水牛、牦牛、山羊、綿羊、雞源性成分(LOD:0.1%)。2022年7月5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檢測結果告知書》(龍市監檢鑒結〔2022〕16—1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申請。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處罰辦法》第五條第(七)項之規定,本局于2022年7月17日予以立案調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進行了詢問調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關證明材料,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涉嫌在銷售鮮肉時以假充真(以豬肉冒充牛肉)的違法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2022年9月14日案件調查終結。
經查明,2022年6月10日,本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當事人位于龍陵縣龍山鎮小紅橋臨時農貿市場內的鮮肉銷售攤進行現場檢查,發現銷售攤案板上擺放有已剔除外皮的凈鮮肉,銷售攤后也懸掛有已剔除外皮的帶骨鮮肉,檢查過程中當事人始終聲稱其銷售的上述鮮肉都是鮮牛肉。執法人員現場對上述鮮肉隨機抽樣0.95kg,付當事人樣品購買費76元,并于當日送昆明海關技術中心進行動物源性成份檢測。2022年7月4日,本局收到昆明海關技術中心出具的檢測報告(N0:01WT202208677),檢測結果為:檢出豬源性成分,未檢出馬、黃牛、水牛、牦牛、山羊、綿羊、雞源性成分(LOD:0.1%)。2022年7月5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檢測結果告知書》(龍市監檢鑒結〔2022〕16—1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申請,本局視為當事人對檢測結果無異議。
另查明,上述涉案豬肉是當事人2022年6月9日18時左右從騰沖市騰越鎮洞山完全小學附近一農戶家(姓名不詳)購進的,共購進90kg,購進單價50元/kg,2022年6月10日早上,當事人請同村群眾屈在廣幫其運輸至龍陵縣龍山鎮小紅橋臨時農貿市場進行銷售。為獲取高額非法利潤,當事人明知自己銷售的是鮮豬肉,卻向消費者宣稱是鮮牛肉,并以70元/kg至80元/kg不等的價格進行銷售,共銷售70kg(含本局抽樣的0.95kg),余下的當事人帶回家中后已自行處理。綜上,本局認定本案的違法貨值金額為6300元(90kg×70元),同時,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2008年11月21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7號公布)第四條“違法銷售商品的違法所得按違法銷售商品的銷售收入扣除所銷售商品的購進價款計算”的規定,本局認定本案的違法所得為1400元(70kg×70元-50kg×7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1.2022年9月13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的其本人《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照片各1張共2頁。證明當事人的市場主體資格和個人身份信息。
2.2022年6月10日本局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共2頁,《抽樣記錄》1份共1頁,現場檢查照片4張共2頁。證明本局對當事人位于龍陵縣龍山鎮小紅橋臨時農貿市場內的鮮肉銷售攤進行現場檢查及抽取樣品等事實。
3.《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檢測鑒定委托書》(龍市監檢鑒委〔2022〕16—1號)1份共1頁,《昆明海關技術中心檢測報告》(NO:01WT202208677)1份共3頁,《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檢測結果告知書》(龍市監檢鑒結〔2022〕16—1號)1份共1頁。一是證明當事人2022年6月10日所銷售的鮮肉是豬肉的事實。二是證明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昆明海關技術中心檢測報告》(NO:01WT202208677),并向當事人告知了相關權利等事實。
4.2022年9月13日本局對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時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共6頁。一是進一步證明當事人2022年6月10日所銷售的鮮肉是豬肉及其購進、銷售等情況;二是證明當事人明知其銷售的鮮肉是豬肉而向消費者宣稱是牛肉,欺詐消費者的事實;三是證明違法貨值金額及違法所得;四是證明當事人在本局多次電話要求到案接受調查而無故拒不到案接受調查的事實。
以上證據由本局執法人員依法收集,并經當事人確認,當事人未提出異議,具有合法性、客觀性,并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足以證明案件事實。
2022年9月15日,本局依法向你直接送達《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龍市監罰告〔2022〕79號),告知你本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你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本局視為你放棄陳述、申辯權。
本局認為,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處罰辦法》第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第(七)項“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之規定,已構成在銷售商品時以假充真,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處罰辦法》第十四條“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予以處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第(二)項“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之規定,應當責令你改正在銷售鮮肉時以假充真(以豬肉冒充牛肉)的違法行為,給予你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本案中,你為獲取高額非法利潤,故意以豬肉冒充牛肉銷售,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公然違背了公平、誠實守信原則,是典型的喪失道德底線,踐踏公序良俗,挑戰法律權威的行為,且違法貨值金額較大,同時,在本局多次電話通知要求你到案接受調查時你無故拒不到案接受調查,依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三條第(七)項第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第(5)“阻礙或者拒不配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對行政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之規定,可以依法對你進行從重行政處罰。但鑒于你文化程度較低,法律意識淡薄,又是首次違法,在案件調查過程中主動說明違法經過,并按要求提供了相關材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本局結合本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你的主觀過錯等因素,堅持過罰相當,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按照包容審慎監管的要求,經綜合考慮,決定對你適用一般行政處罰。
綜上,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侵害消費者權益處罰辦法》第五條第(七)項之規定,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處罰辦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現責令你改正在銷售鮮肉時以假充真(以豬肉冒充牛肉)的違法行為,并給予你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1400元;3.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7000元。罰款及沒收違法所得共計8400元。
你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收款單位:龍陵縣財政局,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山路)。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在6個月內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8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