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2-0805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執法結果 | 發布日期 | 2022-08-05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龍山鎮丹成電子器材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30523MA7J6GD81N
經營場所:龍陵縣龍山鎮白塔社區居民委員會白塔路濱-19
經營者:劉安英
2022年7月5日,本局執法人員對龍陵縣龍山鎮丹成電子器材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在其店內開展吸氫機體驗服務時,通過電腦投屏方式分享微信文章、講解播放產品介紹文檔及相關氫醫學知識來進行宣傳氫氣、氫水的功效以及能治療各類疾病。你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于2022年7月6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2年3月5日開始開展吸氫機體驗營銷活動,并用贈送牙膏、香皂、眼鏡、腰帶等小禮品的方式吸引中老年消費者持續來體驗。在提供吸氫服務時,劉安英通過投屏設備播放宣傳視頻、現場講解授課、播放講解PDF文檔材料等方式向消費體驗者宣傳“用來治療新冠肺炎與呼吸道疾病和胸肺疾病”、“氫水主要治療高血壓、高尿酸等代謝問題和消化道炎癥”、“吸氫對肺和氣管問題(哮喘、肺氣腫、霧霾肺損傷)效果更好”等明示或者暗示氫氣、氫水能治療各種疾病的內容的氫醫學及制氫機、富氫水杯的功效,從而誘使消費者購買其產品。同時,劉安英利用微信群及體驗室內的投屏設備轉發分享氫醫學知識,其建立的“氫聊”微信群轉發分享“異位性皮膚炎4年多,吸氫體驗后瘙癢現象變少”、“氫與非酒精性脂肪肝”、“氫醫學科普短片”、“氫對人體六大系統疾病的主要作用”、“氫水PK傳統化療方式”等含有明示或者暗示氫氣、氫水能治療各種疾病的網絡文章及視頻,從而誘使消費者購買其銷售的“瑞聯寶瓶制氫機”“富氫水杯”。
另查明,當事人體驗營銷的吸氫機、富氫水杯為普通電子產品,且劉安英未能提供能證明其產品有上述功效的相關證明材料。當事人的上述行為被本局查獲后,其以配套銷售方式銷售了10套產品(吸氫機10臺、富氫水杯10個),銷售單價為9500元/套;單個銷售富氫水杯2個,銷售單價為1380元/個,銷售貨值金額共計9776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1.2022年7月5日的現場筆錄1份,現場檢查照片18張(共9頁),證明案件來源及當事人對制氫機、富氫水杯的性能、功能作虛假或者引人誤導的商業宣傳的相關事實。
2.2022年7月12日的詢問筆錄1份,投屏的電腦中的PDF文檔材料截圖6張(共3頁),證明當事人對制氫機、富氫水杯的性能、功能作虛假或者引人誤導的商業宣傳的相關違法事實,并積極配合我局調查處理,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情況。
3.中韓大宇(深圳)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硅膠吸氫(氧)管的檢驗報告復印件,證明硅膠吸氫(氧)管產品的廠名及廠址情況。
4.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市場主體資格。
2022年7月15日,本局依法向劉安英直接送達《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龍市監罰告〔2022〕53號),告知劉安英本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的權利,劉安英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本局視為放棄陳述、申辯及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已構成對制氫機、富氫水杯的性能、功能作虛假或者引人誤導的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應給予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主動陳述違法事實并向本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且未造成明顯社會危害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一)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三條第(七)項第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1)“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之規定,結合本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本局本著過罰相當,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經綜合考慮,決定對當事人適用減輕的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對制氫機、富氫水杯的性能、功能作虛假或者引人誤導的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決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1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收款單位:龍陵縣財政局,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山路)。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在6個月內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5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