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2-0425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執法結果 | 發布日期 | 2022-04-25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龍山鎮樂居涂料總匯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30523MA6KFCJH0E
經營場所:云南省保山市龍陵縣龍山鎮綜合建材城1—10號
經營者:李自清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2022年3月3日,我局收到趙某投訴,稱她家2022年2月25日在龍陵縣龍山鎮建材城多樂士漆龍陵專賣店購買的15桶防水材料(牌子是德高平)在使用完后發現已經過期,材料的生產日期是2021年1月24日,保質期一年。2022年3月4日,我局執法人員對該投訴進行了現場核查,確認涉案當事人為龍陵縣龍山鎮樂居涂料總匯店(經營者:李自清),執法人員現場對趙某家提供的防水材料空桶標識進行了查驗,該防水材料確已超過保質期。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本局于2022年3月16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案發前當事人根據和趙某的事先約定,為趙某家進行房屋墻面裝修并負責提供防水材料等裝修材料。2022年1月22日,防水材料即將用完,趙某向當事人告知了該情況,當事人遂于2022年1月24日和保山經銷商胡某購進防水材料9桶,據當事人稱,貨是從騰沖發過來的,并提交了騰沖旅游客運站托運單復印件1張(單號:50132022022486728—54),托運單有手寫的“涂料”“9桶”字樣。2022年1月25日,施工人員把上述9桶防水材料運至趙某家繼續進行施工,2022年1月29日施工結束后,趙某在清理施工現場時無意中發現空桶標注的生產日期為2021年1月24日,保質期為一年,該防水材料已超過保質期。趙某于當日向當事人告知了該情況,當事人對防水材料空桶進行查看后也承認該防水材料確已超過保質期,經多次協商,當事人和趙某于2022年3月21日達成了和解協議。經本局核實,上述防水材料標示產品名稱:德高K11防水砂漿(柔韌型),注冊商標:德高,生產商:德高建材有限公司,凈含量:18kg/桶,生產日期:2021年1月7日(5桶)、2021年1月24日(1桶),保質期:1年。因當事人銷售給趙某家使用的其他防水材料的空桶現已無法找到,故是否超過保質期無法予以認定。
另查明,當事人購進上述超過保質期的德高K11防水砂漿(柔韌型)時未依法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三條“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規定的義務,購進單價為125元/桶,銷售給趙某家的單價為260元/桶,至案發時尚未收取貨款,故本局認定違法貨值金額為1560元(260×6),無違法所得。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在案佐證:
1.云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投訴單(編號:51530500002000030300000011)1份,證明案件來源。
2.龍陵縣龍山鎮樂居涂料總匯店《營業執照》和當事人李自清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市場主體資格。
3.2022年3月21日對當事人李自清的詢問筆錄1份,照片6張,2022年4月1日對投訴人趙某的詢問筆錄1份,照片4張,趙某家使用完的德高K11防水砂漿(柔韌型)空桶1只。一是證明當事人為趙某家進行房屋墻面裝修并負責提供防水材料等裝修材料的事實;二是證明當事人銷售給趙某家的6桶德高K11防水砂漿(柔韌型)已經超過保質期的事實;三是證明當事人購進上述德高K11防水砂漿(柔韌型)時未依法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義務的事實;四是證明上述德高K11防水砂漿(柔韌型)的購進、銷售、貨值金額、違法所得等情況;五是證明當事人和投訴人已達成和解協議。
2022年4月8日,本局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龍市監罰告〔2022〕20號),你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本局視為你放棄陳述、申辯權。
本局認為,你銷售失效的德高K11防水砂漿(柔韌型)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之規定,已構成銷售失效產品的違法行為,應給予行政處罰。
鑒于你積極配合案件調查處理,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三條第(七)項第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1)“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可考慮對你適用減輕的行政處罰。又考慮到你自2014年以來一直從事油漆零售,應當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三條“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的規定,但你在購進德高K11防水砂漿(柔韌型)時無視法律規定,未對產品合格證明及其他標識進行查驗,從而導致銷售失效產品違法行為的發生。綜上,本局決定對你適用一般的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二條“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決定對你進行如下行政處罰: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一倍的罰款壹仟伍佰陸拾元(¥:1560.00元)。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你立即停止銷售失效產品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收款單位:龍陵縣財政局,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山路)。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在6個月內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5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