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18-1218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執法結果 | 發布日期 | 2018-12-18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北民食用菌專業合作社
地址:龍陵縣鎮安鎮鎮北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伊移民
聯系電話:******
住址:******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無
根據我局對企業信用體系監督檢查職能發現:當事人龍陵縣北民食用菌專業合作社連續四年未參加企業年報公示(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且連續超過兩年不在原登記地址開展經營活動,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2018年11月13日經局領導批準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于2009年9月04日經本局核準登記后辦理營業執照(注冊號:530523NA000074)。截至2018年6月30日,已連續四年未按規定參加企業年報公示。2018年7月20日,本局在保山市人民政府網公告《保山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未參加企業年度報告的催報公告》,要求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到本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或辦理注銷登記,逾期仍未辦理的,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吊銷其營業執照。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8月21日已超過30日,當事人仍未辦理公司年度報告及注銷手續。
2018年7月11日,當事人轄區市場監督管理所至當事人登記住所龍陵縣鎮安鎮鎮北村現場核查,經鎮北社區村民委員會及周邊村民證明,該企業2016年1月已搬離此住所,去向不明。當事人所留聯系電話已無法聯系。
2018年10月31日我局向國家稅務總局龍陵縣稅務局發出征求意見函,國家稅務總局龍陵縣稅務局2018年11月5日回復:龍陵縣傳能礦產品經營有限公司在稅務“金三”系統查詢2018年7月12日已認定無該納稅人登記。
2018年10月31日,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許可股證明當事人連續兩年未向該股申請過變更或備案登記。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一、《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未參加企業年度報告的催報公告》截圖1份;
二、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連續兩年未年報企業查詢證明1份;
三、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許可股企業實際經營情況核實證明1份;
四、鎮安市場監督管理所現場核查證明1份;
五、《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吊銷連續兩年未年報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征求意見函》(龍市監函〔2018〕7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龍陵縣稅務局回復意見1份。
以上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證明當事人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兩年以上且連續四年未參加年度報告。
當事人辯稱:2018年11月29日我局在龍陵縣人民政府網發出《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聽證公告》。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沒有提出聽證要求,也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連續四年未參加企業年報公示,且已超過兩年不在原登記注冊的住所開展經營活動,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七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和第七十一條:“農民專業合作社連續兩年未從事經營活動的,吊銷其營業執照”的規定,構成連續兩年未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條“農民專業合作社連續兩年未從事經營活動的,吊銷其營業執照”的規定,并結合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進一步開展涉嫌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清吊工作的通知》(云工商企監字〔2018〕17號)的要求,本局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一、吊銷龍陵縣北民食用菌專業合作社營業執照。
當事人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后,應對其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在6個月內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