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1-1118004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執法程序 | 發布日期 | 2021-11-18 |
| 文號 | 瀏覽量 |
一、案源線索核查
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或違法線索,由案件辦理機構制作《案件來源登記表》,經分管辦案機構負責人審查后指定辦案機構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應在15個工作日完成,確需延期的,由主要負責人批準,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立案審批
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調查核實的案源線索,由辦案機構制作《立案/不予立案審批表》報分管辦案機構負責人審批,需立案查辦的由分管辦案機構負責人審批。
三、調查取證
開展案件調查取證應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以及申請回避的權利。依法收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等相關證據。
四、制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案件調查終結,辦案人員草擬《調查終結報告》,由辦案機構負責人審核簽字,然后將《調查終結報告》《卷內文件目錄》和案件材料移交審核機構審核。
五、進行案件法制審核
資料齊全、符合法制審核條件的案件,審核機構自收到審核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主要審核是否具有管轄權,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清楚,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定性是否準確,適用依據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處理是否適當。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報主要負責人批準。
六、處罰告知(聽證告知)
審核機構法制審核通過的案件,辦案人員在收到退卷材料后及時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經分管辦案機構負責人批準后及時送達當事人。
七、陳述申辯復核和舉行聽證
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的,由辦案機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提出書面復核意見。當事人提出聽證申請的,報主要負責人確定聽證主持人,由聽證主持人確定聽證的時間、地點,并在舉行聽證7日前告知當事人,按期組織聽證。聽證會結束后,聽證主持人在5個工作日內撰寫《聽證報告》。
形成《復核意見》《聽證報告》后,復核、聽證人員應當將復核、聽證材料交辦案機構,由辦案人員制作《行政處理決定審批表》,連同其他案件材料一并報主要負責人審核后作出處理決定,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載明復核和聽證情況。
八、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對通過法制審核和陳述、申辯復核及聽證的案件,辦案人員制作《行政處理決定審批表》報主要負責人審批。
主要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審核意見、當事人陳述申辯和復核意見或聽證報告等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1.確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確有違法行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不予行政處罰;
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4.不屬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5.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九、重大復雜案件集體討論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的規定,對下列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由“局重大復雜案件集體討論領導小組”討論決定:
1.辦案機構與核審機構就案件有關問題達不成一致意見的;
2.案情復雜的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案件;
3.對自然人(個體工商戶)處一萬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五萬元以上罰款的案件;或者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價值達到上述金額的事項。
4.責令停產停業或吊銷營業執照、許可證的案件;
5.局領導認為應當由重大復雜案件集體討論領導小組討論的案件。
十、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理決定審批表》經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后,辦案人員及時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7日內按法定方式送達。
十一、執行與結案
符合結案條件的,辦案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制作《結案審批表》,經分管辦案機構負責人審批后結案。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法進行催告,催告10日屆滿后仍不履行的,在訴訟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經主要負責人批準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十二、立卷歸檔
經審批同意結案的案件,辦案人員及時按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號令要求裝訂案卷。辦案機構將裝訂完整的案卷材料(含電子和音像檔案)及時移交案件管理股室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