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66829322/20231211-00003 | 發布機構 | 市生態環境局龍陵分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執法程序 | 發布日期 | 2024-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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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圖解
注: 1.行政處罰機關擬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財產和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決定前(較大數額,是指對公民為1000元以上、個體工商戶為1萬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3萬元以上),應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告知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聽證告知的內容包括:提出聽證申請的期限、未如期提出申請的法律后果、受理聽證申請的行政處罰機關名稱地址。
擬作出責令限制生產、責令停產整治決定的可以按照該聽證程序組織聽證。
2.申請人不是本案行政相對人,行政相對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或有其他不符合聽證條件的情形。
3.符合聽證條件的,行政處理、處罰機關應在接到申請后30日內舉行聽證;聽證應公開進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除外;公開舉行的聽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參加旁聽。
4.聽證的變更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聽證主持人可中止聽證:①主要證據需要檢驗、鑒定的;②聽證參加人有正當理由無法繼續參加聽證會的;③其他應當中止聽證的情形;中止情形消除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恢復舉行聽證,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恢復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聽證機構決定延期聽證:①因不可抗力致使聽證會無法如期舉行的;②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申請回避,無法及時確定聽證人員的;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聽證的(行政相對人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的,經聽證承辦機構負責人批準可延期一次,并通知聽證參加人,延期不得超過15日;③其他應當延期聽證的情形,延期情形消除后決定舉行聽證的,應重新發出聽證通知書。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聽證:①申請人撤回聽證申請的;②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會、在聽證中擅自退場,或嚴重違反聽證紀律被聽證主持人責令退場的;③應當終止聽證的其他情形;聽證舉行過程中終止聽證的應記入聽證筆錄。
5.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在3日內向行政處理、處罰機關提交《行政處罰聽證會報告書》;對擬作出的行政處理、處罰決定依照下列情形提出意見:①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過罰相當的,建議作出處理、處罰;②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或者處理、處罰顯失公正的,應當建議重新作出處理、處罰,但不得加重處理、處罰;③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違反法定程序的,建議重新進行調查處理;④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建議不予處理、處罰或者進一步進行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