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66829322-10_C/2016-1215002 | 發布機構 | 市生態環境局龍陵分局 |
| 公開目錄 | 通知公告 | 發布日期 | 2016-12-15 |
| 文號 | 瀏覽量 |
云環通〔2015〕279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云南省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管理,確保項目建設質量和資金使用效益,切實解決農村突出環境問題,根據《中央農村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全國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工作指南 (試行)》等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中央農村環境保護資金、中央農村節能減排資金、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支持的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的申報、審查、儲備、實施、驗收、運行維護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是指為有效解決農村突出環境問題、改善農村環境質量而開展的農村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綜合性污染治理項目。
第四條 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遵循“突出重點,示范先行;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整合資源,逐步深化”的原則,嚴格執行項目報備制、項目法人制、公示制、目標責任制、招投標制、項目監理制、縣級財政報賬制、公眾參與制。
第五條 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的重點區域是三峽庫區上游、“九大”高原湖泊流域及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域、重要通道沿線、沿邊改革開放試驗示范區、少數民族聚居區、國家扶貧集中連片開發重點地區、統籌城鄉示范區、生態建設示范區、國家傳統村落、“美麗鄉村”建設示范點。
第六條 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優先支持群眾反映強烈、環境問題突出的村莊,重點區域內項目前期工作扎實、地方政府重視、配套資金有保障、村集體領導管理能力強、基礎條件較好(包括制定村莊規劃、公共基礎設施基本建成等)的村莊。
第七條 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內容包括:農村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畜禽養殖污染治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歷史遺留的農村工礦污染治理,以及其他與村莊環境質量改善密切相關的環境綜合整治措施。
第八條 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以縣(市、區)人民政府為責任主體,以建制村為基本實施單元,原則上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為實施單位;縣級環境保護、財政部門負責項目組織申報、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九條 建立完善公眾參與制度。在方案編制、項目實施中,應召開村民代表座談會或走訪村民,充分聽取并尊重村民的意愿。充分調動群眾參與的積極性,鼓勵群眾投工投勞,積極參與項目建設和管理。村委會應當制定村規民約,鼓勵村民自主管理村莊環境。
第十條 建立省級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專家主要負責對實施項目的技術把關、指導和成效評估等。
第十一條 各地應加大農村環保投入力度,多方整合資金,確保地方出資落實到位。要建立健全管理體制和機制,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同配合。要拓寬社會投融資途徑,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環保設施建設、運行和管理。
第二章 項目申報、審查和儲備
第十二條 編制實施方案。申報項目必須有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實施方案原則上由項目實施單位組織編制,編制單位應具備工程咨詢(需含有環境工程專業)或工程設計(需含有環境工程專業)資質,編制內容應符合“云南省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實施方案編制大綱及要求”。
第十三條 項目申報。項目實行常態化申報。項目實施方案經縣級環境保護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初審后報州(市)環境保護部門;州(市)環境保護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后上報省環境保護部門。項目申報應符合《云南省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工作指南》相關要求。
第十四條 項目審查。省環境保護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組織專家按照相符性、針對性、適用性和可行性原則,對州(市)環境保護部門上報的實施方案進行審查,并出具專家審查意見。
第十五條 項目儲備。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實行項目庫管理制度。項目庫按照“省級統籌、分級負責,嚴格審查、逐級上報,適時更新、動態管理”的原則建立和管理。
經省環境保護部門和省財政部門審查通過的項目,由縣(市、區)、州(市)環境保護部門逐級填報“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庫管理系統”儲備;申請省級專項資金的項目,應同時逐級填報省環境保護部門“預算項目儲備管理系統”儲備。列入年度實施計劃的項目必須從項目儲備庫中選取。
第三章 項目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下達預算后,項目實施單位應根據項目實施方案盡快組織完善方案,完成施工圖設計,報縣(市、區)環境保護、財政部門審批,并報州(市)環境保護、財政部門備案方可組織實施。施工圖設計單位應具備工程設計(需含有環境工程專業)資質。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方案經批準后,原則上不得調整,確因客觀原因需要調整的,需報州(市)環境保護部門批準。調整不得降低治理目標要求、壓縮投資規模等,不得對方案確定的工藝方法進行重大變更;涉及投資規模、工藝方案、治理目標調整等重大變更的需報請省環境保護部門核準。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按相關規定進行工程建設招投標。施工單位應具備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需含有環保工程),或環保工程專項承包資質。
第十九條 實施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工程建設(或施工)合同后,應及時將合同報縣級環境保護部門備案。未進行合同備案的,縣級環境保護部門不出具資金撥付意見,縣級財政部門對該項目不予報賬。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實行工程監理制,對施工質量、進度、費用等進行監督,確保項目工程質量。
第四章 項目驗收及運行維護
第二十一條 省級專項資金項目驗收采取縣級初驗、州(市)驗收、省級抽查的方法;中央資金項目驗收采取縣級初驗、省級委托州(市)驗收、省級抽查的方法。
縣級初驗。實施單位對竣工項目進行自查自驗,具備驗收條件后,向縣級環境保護、財政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縣級環境保護、財政部門共同組織有關部門對項目進行初步驗收。對初驗不合格的,要求實施單位進行整改完善。對初驗合格的,報請州(市)環境保護、財政部門進行項目驗收。
州(市)驗收。州(市)環境保護、財政部門按照項目實施方案和“云南省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考核驗收評分標準表”等要求進行項目驗收。對驗收不合格的項目,由州(市)環境保護、財政部門提出限期整改意見。限期整改達到驗收要求的,予以驗收;對限期整改未能完成的,予以通報批評。
省級抽查。省環境保護部門、財政部門對州(市)驗收的項目進行抽查,抽查重點包括項目治理目標指標完成情況、工程質量、設施運行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工程成效及運行保障措施等。
第二十二條 項目建設的設施、設備在驗收后,交由鄉(鎮、街道)統一管理。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配備專(兼)職環保人員,負責管理各項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
第二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多元化運行維護資金投入機制,積極籌措運行管理資金,加強管護隊伍建設。縣級有關部門要加強指導和服務,提高管護人員業務水平。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細化落實管理主體職責,建立村級保潔員制度,鼓勵公開競爭方式確定保潔員,引導農村群眾自覺自愿參與設施建設和管理,確保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和維護。
第五章 項目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實行縣級財政報賬制。縣級財政、環境保護部門應加強對專項資金撥付工作的審核和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專項核算,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五條 建立項目公示制度。項目實施單位應通過信息公開、村務公開等方式,及時公告項目建設內容及規模、項目承建單位、資金來源與使用情況、項目督察檢查、驗收考核等信息,接受村民及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建立縣級檔案管理制度。縣級人民政府要建立設施資產登記管理制度,及時組織資產登記、移交,并明確設施管理主體。設施管理主體要對所管轄設施進行登記、編號、造冊,建立檔案。
第二十七條 項目施工期,縣級環境保護部門應加強施工期間的指導、管理,要將項目建設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等按季度報送州(市)環境保護部門;州(市)環境保護部門應加強中期檢查和監督管理,將相關情況每半年一次報省環境保護部門。
第二十八條 項目運行期,縣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將設施運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納入日常工作,對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性監測。縣級環境保護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對縣域所有已建成設施的運行維護情況開展年度檢查,將檢查情況向縣級人民政府報告,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督促設施管理主體落實整改要求,并將檢查情況報州(市)環境保護部門。
第二十九條 工程竣工后,實施單位應委托審計部門或具有資質的審計機構對項目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第三十條 專項資金下達后,原則上應年內完成項目建設,最長不得超過2年。一年后資金仍未動用的,一律作為財政撥款凈結余處理。
第三十一條 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的實施方案編制、施工圖設計、工程建設市場實行開放式管理,具備相關資質的機構均可在我省范圍內承接相關業務。
第三十二條 對于違反本實施細則及相關要求的,省環境保護部門、省財政部門將視情況采取通報批評、取消項目申報資格以及停止資金安排或追繳已撥付資金等措施予以處理,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環境成效評估
第三十三條 州(市)環境保護部門在項目驗收一年后,組織開展項目環境成效評估,對項目進行評估、打分,并填寫“云南省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環境成效評估報告”,將評估結果適時上報省環境保護部門。
州(市)環境保護部門應將每年本州(市)完成環境成效評估的項目情況匯總后,填寫“云南省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環境成效評估情況匯總表”,于每年年底前上報省環境保護部門。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環境保護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