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66829322-30/2016-0906002 | 發布機構 | 市生態環境局龍陵分局 |
| 公開目錄 | 通知公告 | 發布日期 | 2016-09-06 |
| 文號 | 瀏覽量 |
龍陵縣環境保護局文件
龍環發〔2016〕52號
龍陵縣環境保護局
關于印發《龍陵縣污染源日常監管領域
推廣隨機抽查制度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局屬各股、室、站、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和環保部辦公廳《關于在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領域推廣隨機抽查的實施方案》(環辦〔2015〕88號)的通知精神,規范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工作,我局制訂了《龍陵縣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領域推廣隨機抽查制度的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各股、室、站、隊認真組織實施。
附件:龍陵縣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領域推廣隨機抽查制
度的實施方案
龍陵縣環境保護局
2016年7月5 日
抄送:保山市環境保護局
龍陵縣環境保護局 2016年7月5日印
(共印10份)
附件
龍陵縣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領域
推廣隨機抽查制度的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事中事后的監督管理,規范日常環境監管工作,依據《環境保護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在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領域推廣隨機抽查制度的實施方案》和《云南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云南省污染源日常監管領域推廣隨機抽查制度的實施方案的通知》以及《保山市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領域推廣隨機抽查制度的實施方案》通知要求,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原則
堅持依法監管,落實事中事后監管責任,推進隨機抽查制度化、規范化;堅持公正高效,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堅持公開透明,實行“陽光執法”,公開隨機抽查事項、程序和結果,保障市場主體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堅持管理創新,強化市場主體自律和社會監督,著力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提高監管效能。
二、實施方案
(一)實施主體和抽查內容
全局各股室站隊是開展隨機抽查工作的實施主體,負責本行政區污染源(包括排污單位和建設項目,下同)日常環境監管隨機抽查工作,隨機抽查作為選取日常監督檢查對象的主要方式。
開展抽查工作時,應重點對被抽查單位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污染物排放情況以及環評、“三同時”制度、排污許可證等環境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抽查對象的確定
行政區內所有污染源作為隨機抽查對象,并將污染源企業分為重點排污單位和一般排污單位。
重點排污單位包括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和環境保護部門認為應當進行重點監管的排污單位,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環保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要求,根據本行政區環境承載力、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確定。
除重點排污單位以外的其他排污單位均為一般排污單位。
(三)不采取隨機抽查的情形
以下非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不適用本實施方案:
1.開展專項執法檢查;
2.環境違法案件查處;
3.環境執法后督察;
4.環境信訪案件處理;
5.排污收費征收。
(四)建立污染源基礎信息庫
結合環境安全隱患大排查及“一企一檔”建立情況建立本行政區域內污染源基礎信息庫,并將其作為隨機抽查基礎。
已建立污染源基礎信息庫的應進一步完善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動態信息庫。未建立污染源基礎信息庫的應先建立當地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對象和環境監察人員基本情況清單,將其作為2016年度臨時隨機抽查的基礎,清單應明確列明轄區內所有排污單位(重點排污單位、一般排污單位和建設項目)數量、名稱、所在地區以及負責轄區環境監管工作的環境監察人員基本情況(姓名、年齡、文化程度、執法證信息、從事執法工作時間等)。
并于2016年11月底前建立規范的污染源日常監管動態信息庫。
(五)抽查比例及要求
每季度至少對本行政區30%的重點排污單位進行抽查。一般排污單位最低抽查比例:至少按照1:10的比例(在編在崗的環境監察人員數量:被抽查單位數量)確定年度被抽查單位數量。特殊監管對象抽查比例:對投訴舉報多、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環境風險等級高、存在環境違法問題和環境管理問題等情況的污染源,需將此類污染源單獨列出,每季度至少按照50%的比例進行抽查。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隨機抽查制度建立后,原污染源日常環境監察工作中“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每月監察一次,一般污染源每季度監察一次”的監管頻次要求不再執行。
每年11月底前,按照本單位確定的抽查比例,確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單位數量(家次),納入本級《環境監察年度工作計劃》,報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備案;并于每季度結束前5個工作日內,采用隨機的方式確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單位名單。
三、加大處理、處罰力度
要進一步加大違法排污企業處理處罰力度,對隨機抽查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發現一起,公開查處一起,依法從嚴從重處理處罰,充分發揮典型案件的震懾作用。
(一)根據《環境保護法》及相關配套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實施意見》(云政辦發〔2015〕22號),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越權審批、拆分審批但尚未開工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得開工建設;未批先建、邊批邊建,資源開發以采代探的項目,一律停止建設,其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選址不合理的項目,堅決依法關停取締;對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落實不到位擅自投產或運行的項目,一律責令限期整改;對其中污染防治設施不配套、污染物超標排放的,堅決實施停產和限期整改等措施。拒不執行的,移送公安機關。
(二)存在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違法行為的,要加強環境監測,并嚴格依據《環境保護法》及相關配套辦法進行處理、處罰,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采取限產、停產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的案件,要及時移送。應適時組織環境執法人員進行復查,復查時發現排污者拒不改正的,要對其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三)在線監測系統運行不正常的,要明確責任主體,并根據《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9號)對企業或在線運維方進行處理、處罰。涉及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或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要嚴格依據《環境保護法》及相關配套辦法進行處理、處罰,并移送公安機關。
四、配套制度和機制
(一)建立“雙隨機”抽查機制
“雙隨機”即檢查企業和執法人員均隨機抽取。結合網格化監管方式,合理調配現有環境監察資源,將網格內環境監察人員和轄區排污單位,依次編號或制定相應代碼,采用被抽查單位和執法人員均隨機抽取的“雙隨機”方式,對列入隨機抽查名單的污染源進行現場抽查。抽取結果一經產生,不得隨意變更。
(二)建立“痕跡”監管機制
在開展隨機抽查工作中,應現場制作《污染源現場監察記錄》、《環境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通知書》、《調查詢問筆錄》等相關文書,并進行拍照或攝像取證。對發現的環境違法違規行為,應當責令改正并提出整改要求。
(三)建立信息公開機制
開展現場抽查工作時,對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并按照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將重點排污單位名單隨機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并向各重點企業通報。
(四)建立保密機制
開展隨機抽查工作,要嚴格執行保密制度,隨機抽查名單不得外泄。對違反保密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對泄密者和有關責任人員予以通報批評、暫扣環境監察執法證件或調離執法崗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紀律處分規定予以處理。
(五)建立聯合抽查機制
開展現場抽查工作時,應建立監測、監察聯動的工作機制,對被抽查排污單位同步開展監測和監察,并按當地政府有關要求,聯合其他部門開展聯合抽查,轉變執法理念,妥善解決亂執法、不執法、多頭執法等問題。
五、相關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職責
加強對隨機抽查工作的組織領導,要按照“屬地管理、一崗雙責”的原則和要求,精心編制方案,做好動員部署,認真落實各項保障措施,全面深入開展隨機抽查工作,切實履行法定監管職責,對隨機抽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督促環境監管對象采取妥善措施加以解決。
(二)積極宣傳,營造氛圍
要通過各種宣傳途徑,向社會及時公布隨機抽查工作的進展情況,公開曝光一批環境違法企業名單,引導企業增強做好環保工作的主動性和自覺性,積極營造群眾支持、參與和監督的良好輿論氛圍。
(三)完善機制,動態更新
要及時總結隨機抽查工作經驗,建立完善工作長效機制和環境監管對象信息數據庫動態更新機制,及時掌握、反饋環境監管對象的最新信息,不斷完善污染源“一企一檔”電子檔案建設。
六、本方案于2016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
附:龍陵縣重點監管企業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