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66829322-30/2017-1116002 | 發布機構 | 市生態環境局龍陵分局 |
| 公開目錄 | 部門文件 | 發布日期 | 2017-11-16 |
| 文號 | 瀏覽量 |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依法、及時、就地解決群眾信訪反映的重點難點問題,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保障社會穩定,根據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班子全體領導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領導包案工作受信訪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和協調,領導包案工作在單位的領導下進行,單位一把手負總責。在各自分管范圍內發生的重點難點信訪案件由各分管領導包案。各領導班子成員包案不得兩人或兩人以上重復包一案,只能一人包一案或包幾案。
第四條 領導包案按照“誰包案,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六包”(即包調查、包處理、包督辦、包結案、包息訴息訪、包穩定)。各領導在接到包案通知后,要親自聽取各有關責任科室的匯報,組織研究制定處理方案。各有關責任科室要對包案領導負責,主動向包案領導匯報辦理信訪事項情況,包案領導交辦的信訪事項必須定措施、定時間、定責任,按要求完成。
第五條 包案領導對所包信訪事項要根據實際情況,整合資源,帶案下訪,深入基層,了解案情,采取有效措施,切實為群眾排憂解難,把問題解決在當地、解決在單位內部、解決在萌芽狀態。
第六條 領導包案原則上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如因情況復雜疑難,經包案領導批準,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第七條 將領導包案工作納入領導干部實績考核的內容,作為檢驗領導干部工作能力強弱的一個體現。對在領導包案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按管理權限給予表彰獎勵。對信訪事項推諉扯皮、敷衍塞責、頂拖不辦、工作失職,導致矛盾激化或者引發群眾越級上訪或群體上訪事件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對在領導包案過程中發生赴省進京越級上訪的,由包案領導負責赴省或進京勸返接回。
第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龍陵縣環境保護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