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66829322-30/2017-0607001 | 發布機構 | 市生態環境局龍陵分局 |
| 公開目錄 | 部門文件 | 發布日期 | 2017-06-07 |
| 文號 | 瀏覽量 |
為強化責任意識,切實轉變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能,促使干部職工更好地履行職責,優質高效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特制訂本制度。
第一條 本責任追究制度是指局機關、直屬單位在職在崗工作人員違反各項規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崗位職責,以至于影響環保部門形象,貽誤各級交辦的工作或者損害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等行為予以追究的制度。
第二條 責任追究的對象:局機關、直屬單位全體干部職工。
第三條 實施責任追究的原則
(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二)嚴肅執紀,違紀必究;
(三)誰主管誰負責,誰違反追究誰;
(四)教育與懲處相結合。
第四條 責任追究的方式
(一)警誡,包括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檢討、通報批評、取消評優資格;
(二)組織處理,停職檢查;
(三)給予紀律處分;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上述追究方式,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條 責任追究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和具體情況,分別對直接責任人、科室負責人及相關責任領導進行責任追究。
(一)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對本職工作和上級安排的工作不落實、不完成的。
(二)不遵守單位和行業規章制度,擅自離崗、失職、瀆職,造成不良影響和工作損失的。
(三)工作作風不實,不盡力工作,導致工作任務完不成的。
(四)工作方法簡單,作風粗暴,態度生硬,侵犯或損壞群眾合法權益的。
(五)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搞不正之風的。
(六)有吃、拿、卡、要及其它不廉潔行為的。
(七)環境執法過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監管不到位而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給國家和人民帶來巨大經濟損失或發生行政訴訟敗訴案件的。
(八)排污費征收管理中違法違規征收,少收、減收、免收排污費,以權謀私的。
(九)環境投訴、信訪處理不及時、服務態度差、處理率和滿意率達不到要求,群眾重復投訴的。
(十)環境監測在常規監測、應急監測、執法監測、質量監測中管理不規范,程序不科學,采樣、監測數據不正確,提供數據延時,徇私情、弄虛作假,服務對象滿意率達不到要求的。
(十一)在組織會議、舉辦活動、承辦文電和完成上級交辦的工作中出現嚴重失誤和錯誤,影響工作正常推進或造成較大影響和嚴重后果、損害單位形象的。
(十二)被服務對象和單位、企業或者其他組織與個人的投訴、舉報的,經調查核實,且造成一定社會影響及危害的。
第六條 結果運用
一年內,受到批評教育2次以上,其它追究1次的黨員、干部職工,在民主評議黨員和年終履職考核時,不得評為先進或優秀,定格于合格、基本稱職及以下檔次。
龍陵縣環境保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