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llajj/20231230-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應急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執法程序 | 發布日期 | 2023-12-30 |
| 文號 | 瀏覽量 |
一、調查取證
(一)現場檢查
1.必須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
2.執法人員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
3.應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一一記錄,并由當事人(被檢查單位或現場負責人)逐頁簽名;負責人不在現場或者拒絕簽字的,應當在筆錄上注明情況,請在場人簽字。檢查人員和記錄人應當分別簽名。現場有見證人的,應當請見證人在筆錄上簽字證明情況。
對現場進行多次檢查的,每次均應制作筆錄;有多處現場的,分別制作筆錄。
(二)詢問證人或相關人員
1.詢問時,必須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在場。
2.執法人員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
3.應當制作詢問筆錄。當事人為單位的,應當寫明被詢問人與單位之間的關系。詢問之前,應要求被詢問人出具身份證明材料。被詢問人無法提供的,應當要求有關單位予以確認。
詢問結束后,應當交被詢問人校閱筆錄。被詢問人發現記錄有誤,可以要求修改筆錄。在每一處修改的地方,應讓被詢問人一一簽名,予以確認。修改時,不能遮蓋原來記錄的內容。被詢問人要求作較大修改且修改內容與記錄的原文有重大出入的,可以要求被詢問人在筆錄后另外書寫,并簽名確認。
筆錄制作完成后,被詢問人應當逐頁簽名,并在文書末尾(緊接正文的最后一行)書寫“以上筆錄情況屬實”,并簽名、注明日期。詢問人和記錄人應當分別簽名。
(三)聽取當事人陳述
1.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時,必須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
在場。
2.執法人員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
3.應當制作陳述筆錄。當事人為單位的,應當寫明陳述
人與單位之間的關系。詢問之前,應要求陳述人出具身份證明
材料。陳述人無法提供的,應當要求有關單位予以確認。
陳述人陳述完畢后,應當交陳述人校閱筆錄。陳述人發現記錄有誤,可以要求修改筆錄。在每一處修改的地方,應讓陳述人一一簽名,予以確認。修改時,不能遮蓋原來記錄的內容。陳述人要求作較大修改且修改內容與記錄的原文有重大出入的,可以要求陳述人在筆錄后另外書寫,并簽名確認。執法人員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陳述人自行書寫陳述、申辯的內容。
筆錄制作完成后,陳述人應當逐頁簽名,并在文書末尾(緊接正文的最后一行)書寫“以上筆錄情況屬實”,并簽名、注明日期。詢問人和記錄人應當分別簽名。
如當事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案件處理報批表、結案審批表中注明情況。
4.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執法人員應當制作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的陳述筆錄,核實其是否履行了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由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未履 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 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的陳述筆錄將作為追究其行政責任,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的重要證據之一。
(四)先行登記保存
1.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先行登記保存。
2.進行先行登記保存時,必須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在場。
3.執法人員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
4.應當經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緊急情況
下,可以先予以保存登記,然后補辦批準手續。
5.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
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6.應當制作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填寫登記保存物品清
單。被登記保存單位(人)或者物品所有(持有)人、執法人
員應當分別簽名或蓋章;不在現場或拒簽的,執法人員應當
在文書上注明情況,并請在場的見證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