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llsjj/20240719-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審計局 |
| 公開目錄 | 法治政府建設 | 發布日期 | 2024-07-19 |
| 文號 | 瀏覽量 |
2023年,龍陵縣審計局對某鎮衛生院進行財務收支審計中發現,2020年1月—2023年10月,某鎮衛生院以購買辦公用品、材料、礦泉水等名義違規購買香煙2.56萬元用于公務接待。
違反了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及《云南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省內公務接待一律不上酒、不得提供香煙……”的規定。
審計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對違規資金進行收繳處理。2024年7月,龍陵縣監察委員會對某鎮衛生院院長段某某在2020年1月—2023年10月,以辦公用品、材料、礦泉水等名義,違規使用公款購買香煙用于日常接待,存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給予段某某記大過處分。處分期十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