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5262660-/2023-1201009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文化和旅游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執法職責 | 發布日期 | 2023-12-01 |
| 文號 | 瀏覽量 |
龍陵縣文化和旅游局 象達鎮人民政府
賦權事項交接書
移交方 | : | 龍陵縣文化和旅游局 |
法定代表人 | : | 段耘書 |
單位地址 | : | 龍陵縣龍山鎮遠征路4號 |
接收方 | : | 龍陵縣象達鎮人民政府 |
法定代表人 | : | 楊啟強 |
單位地址 | : | 龍陵縣象達鎮街子 |
一、移交依據
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鄉鎮行政職權基本目錄和賦予鄉鎮部分縣級行政職權指導目錄的決定》(云政發〔2023〕9號)精神和要求,按照《龍陵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賦予鄉鎮部分縣級行政職權目錄的決定》(龍政發〔2023〕80號)的安排部署,為依法依規賦予全縣各鄉鎮部分縣級行政職權,明確縣級部門與鄉鎮的權責邊界,做好龍陵縣文化和旅游局和象達鎮賦權事項移交工作,制定本交接書。
二、移交事項
移交方將7項行政處罰以下放方式賦權給接收方行使(具體行政職權詳見附件)。
三、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移交方指導接收方做好賦權事項后的日常監管和業務指導工作,對接收方開展工作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確保接收方對賦權事項接得住、用得好,杜絕出現履職真空。移交方與接收方建立工作互動交流機制,協助對上銜接與對下統籌,及時交流信息。
(二)相關賦權事項由接收方實施后,接收方承擔賦權事項的日常監管職責,承擔相應的法律和行政責任,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實施賦權事項,不得以任何形式再授權其他單位和個人實施賦權事項。
(三)賦權事項正式移交前,移交方尚未辦結的接收方轄區內涉及移交事項的案件,仍由移交方負責辦理直至辦結;接收方負責辦理賦權事項正式移交后新受理的案件。
四、移交日期
賦權事項自移交之日起正式由接收方實施。
五、其他事項
(一)所移交事項不受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變更而變動。
(二)本賦權事項交接書所列賦權事項及賦權方式可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頒布、修訂、廢止及部門職能變化等情況,結合實際適時調整。
(三)本賦權事項交接書共一式五份,移交方、接收方、縣委編辦、縣政務服務局、縣司法局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賦權事項交接書公布于雙方信息公開頁面,接受社會監督。
附件:龍陵縣文化和旅游局移交象達鎮賦權事項目錄
移交方:龍陵縣文化和旅游局 接收方:龍陵縣象達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段耘書 法定代表人:楊啟強
2023年11月30日 2023年11月30日
附件
龍陵縣文化和旅游局移交象達鎮賦權事項目錄(7項)
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設定和實施依據 | 職權性質 | 實施機關 | 主管部門 |
1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 依法 下放 | 象達鎮人民政府 | 龍陵縣文化和旅游局 |
2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 依法 下放 | 象達鎮人民政府 | 龍陵縣文化和旅游局 |
3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未懸《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 依法 下放 | 象達鎮人民政府 | 龍陵縣文化和旅游局 |
4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 依法 下放 | 象達鎮人民政府 | 龍陵縣文化和旅游局 |
5 | 對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 依法 下放 | 象達鎮人民政府 | 龍陵縣文化和旅游局 |
6 | 對娛樂場所在禁止時間內營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 依法 下放 | 象達鎮人民政府 | 龍陵縣文化和旅游局 |
7 | 對娛樂場所未按照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 依法 下放 | 象達鎮人民政府 | 龍陵縣文化和旅游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