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63-6-/2022-1018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林業和草原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執法程序 | 發布日期 | 2022-10-18 |
| 文號 | 瀏覽量 |
實施機關:龍陵縣林業和草原局
承辦機構:龍陵縣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局
聯系電話:0875-6127295
依據:《植物檢疫條例》
第七條規定:“調運植物和植物產品,屬于下列情況的,必須經過檢疫:
1、列入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的,運出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域之前,必須經過檢疫;
2、凡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論是否列入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和運往何地,在調運之前,都必須經過檢疫。
第八條規定:“按照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必須檢疫的植物和植物產品,經檢疫未發現植物檢疫對象的,發給植物檢疫證書”。
云南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1985年5月13日省政府批準公布)
第三條全省森林植物檢疫工作,由省林業廳主管,省森林病蟲防治檢疫站執行。各地、州、市、縣森林植物檢疫工作,由地、州、市、縣林業行政部門主管;地、州、市、縣森林病蟲防治檢疫站執行,未設防治檢疫站的,由同級林業部門指定專職檢疫員執行。
第九條經過檢疫后的森林植物產品,對未帶有檢疫對象的由檢疫機關簽發檢疫證書;對帶有檢疫對象的,立即通知調出單位,在檢疫人員的監督下,進行滅病滅蟲處理,合格后,才發給檢疫證。無法進行處理的應停止調運或銷毀。如裝載種子,苗木的交通工具及其他物件已被污染,應嚴格進行除治處理。
受檢森林植物在中途轉車或到達調運地點時,森林植物檢疫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復檢。由于復檢而搬遷、開拆、取樣、包裝、滅治以及交通運輸、車船停留等所需費用,由調出單位負責。
相關法規:《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
第二條 林業部主管全國森林植物檢疫(以下簡稱森檢)工作??h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森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森檢機構,由其負責執行本地區的森檢任務。
第三條 森檢員應當由具有林業專業、森保專業助理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或者中等專業學校畢業、連續從事森保工作兩年以上的技術員擔任。
森檢員應當經過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舉辦的森檢培訓班培訓并取得成績合格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發給《森林植物檢疫員證》。
須提交材料:
1、《產地檢疫證書》;
2、《森林植物檢疫報檢單》;
3、攜帶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木材、其它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實物樣品;
種子:一批貨物總數的0.5%-1.0%;
苗木:一批貨物總數的1%-5%;
木材:一批貨物總數的0.5%-10%;
其它森林植物及產品:參照上述各類辦理。
程序:
1、申請人直接向龍陵縣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站提出檢疫申請;
2、申請人填寫《森林植物檢疫報檢單》及提供《產地檢疫合格證》。
3、龍陵縣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站住政務中心工作人員,檢查核實相關材料,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核發《植物檢疫證書》;不予受理的,告知申請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據,當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復議和訴訟權利。
辦理期限:
法定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內。取得《產地檢疫合格證》的,承諾辦理時限為及時辦理。
數量:無數量限制。
附件:1.《植物檢疫證》辦理流程表
2.《國內森林植物檢疫收費辦法》
3.龍陵縣森林植物檢疫報檢單